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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小学教职工聘任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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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小学教职工聘任管理条例

  民办小学教职工聘任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聘任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维护聘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振兴小学教职工一律实行聘任制,采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进行。聘任遵循择优录取、竞争上岗的原则。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教职工受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职工具备相应的岗位工作能力;

  (三)教师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教师须具备相应有效的教师资格;职工须具备相应有效的上岗证;

  (五)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六)男教工年满六十周岁,女教工年满五十五周岁不再聘任。

  第五条聘任程序:

  (一)校长室和人事部门负责教师和职工审查聘任工作;

  (二)受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书;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教师资格证书(职工上岗证);

  4.公民身份证;

  5.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派出所开出的无犯罪证明备案)。

  (三)学校与受聘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受聘人专业技术职务与其评定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以一致,也可以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第六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新进教职工第一次签订一学年的劳动合同,续聘教师签订一至三年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受聘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受聘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相应职务的工资报酬;

  (二)依法参加相应社会保险;

  (三)聘期内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并在寒暑假内享受合同工资;

  (四)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根据安排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教师业务培训。

  第八条受聘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爱护学生,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师德修养。

  (五)应服从学校主管部门分配工作。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学校聘用教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书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学校与教职工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校长与学校理事长签订劳动合同(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年龄不超过65岁);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理事会批准后与校长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中层干部和其他教职工由校长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职责;

  (三)工作报酬;

  (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八)争议的处理;

  (九)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确需变更时,双方应按原定程序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在合同期内继续有效。

  (二)因特殊情况,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中途终止或变更劳动合同。

  (三)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至少一个月时间,由学校向受聘人发出书面通知,征求受聘人是否续聘的意见,然后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受聘人的意见决定续聘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聘。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三)学校依法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第五章解聘的条件、程序和管理

  第十三条教职工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提前解除合同:

  (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人身限制措施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

  (四)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等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五)品行不良,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严重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一)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应聘教师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和教师管理服务工作的。

  第十五条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教师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提前用书面形式通知学校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学校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四)其他受聘人认为应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七条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双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对等通知对方的时间。

  第十八条学校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向工会和全体教职工说明情况,方可裁员;

  第十九条解聘程序:

  (一)校长的解聘由理事会提出书面解聘理由,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副校长和中层干部的解聘由校长提出建议,由理事会或党支部研究决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教师的解聘由校长提出书面解聘理由,由行政会研究决定,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落聘、解聘、拒聘人员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教师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的,可以逐级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区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报区教育局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返聘退休教职工,返聘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长室。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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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Y义第二小教职工聘任方案

  义仰第二小教职工聘任方案

  认真落实《鹿城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明确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聘用程序,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学校实施定编、定岗、定岗、定量、定职,根据教职工的德、勤、绩,优化组合。贯彻“任人唯贤、人尽其才、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切实增强学校内部的生机和活力,激发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一、教职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z(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z(副校长)

  成员:z(教导主任)

  z(德育教导主任)

  z(教科室主任)

  z(总务主任)

  z(工会主席)

  z(语文教师)

  z(数学教师)

  二、聘任的基本原则

  聘任制是学校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任关系,明确聘任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党支部、工会的保障和监督下,组织本校教职工实施聘任工作。定岗设编,因岗定责,人尽其才,优化组合。

  聘任公开,双向选择,学校对教职工有聘任、试聘待聘、解聘和不聘权。教职工有复聘、拒聘权。

  公开岗位,参照志愿,择优上岗,能上能下。

  义仰乡招聘教师在本乡任教不得少于八年。

  三、聘任的范围对象

  本校在编的全体教职工

  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的师范院校毕业生。

  四、聘任条件

  受聘的教职工,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爱校、爱生、敬业、树立“二小光荣我光荣,二小落后我有责”的主人翁意识。

  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45岁以下教师必须具备或正在进修大专以上学历,必须取得计算机考核合格证书与普通话合格证书。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并能胜任职务岗位的职责。

  五、聘任步骤

  学习《鹿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聘任制度实施方法》,并认真实施,把握好五大原则,确定好聘任的范围对象,按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要求有序地进行。

  全校教职工对照岗位与任职条件自愿填写应聘相应岗位的申请,并要说明是否服从分配。

  领导小组根据教职工的应聘意向和岗位需要进行初聘(暂不确定工作岗位)。聘任期为一学年一聘。订立聘用合同用书面形势,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1份,1份存入受聘人档案。党群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制度任用。

  学校教职工代表与聘任领导小组根据初聘情况进行确聘后,校长与被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发给聘书与要履行的岗位责任制。未被聘任的教职工进行谈话,并积极联系推荐单位。

  六、聘任的关系变更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师德和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

  七、除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条件之外,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学年度考核不称职,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称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九、学校(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行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职、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的依据。学年度履职考核为优职、称职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学年度履职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第二学年度由学校给予3-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由学校进行岗位强化教育,有明显改进的按原职务(称)等级继续聘任(用),无明显改进的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仍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连续两年学年度履职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学校(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学校(单位)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附件2)。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即《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出具的证明一式4份,1份存入单位文书档案,1份存入个人档案,1份交本人留存,1份交区教育局备案。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适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

  十二、被聘人员工伤、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学校要严格规范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切实纠正个别人员随意外借(离岗)的问题,对目前擅自外借(离岗)人员要进行清理。学校要书面通知外借(离岗)人员限期返岗工作,学校(单位)书面通知后仍不返回的,则视为没有与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对首次没有订立聘用合同的人员可劝其办理调动或辞职手续,3个月后未调动又不辞职的,可作辞退处理。今后,学校不得随意让教职工请长假(离岗),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十四、首次聘用时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给予6个月的流动期,期满后未调出的劝其可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十五、首次实施聘用制度,学校原则上要根据本单位核定编制数择优聘用,首次没有被学校聘用的人员,可根据教育局提供的相应学校前去应聘。应聘期间给予6个月的流动期,其间本人可以提出调动或辞职,期满后未上岗、未调动或未辞职的,将其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转入区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代理期最多为两年,期满仍未能找到工作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提交第一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正式生效。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篇3:W州二十五中教职工聘任制条例

  州温二十五中教职工聘任制条例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现代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州温市龙湾区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工作试点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条例。实行教职工聘任上岗制度,目的是激发学校内部能动,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化劳动组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深化学校教育改革,挖掘学校内部潜力,提高办学水平与效益。

  二、聘任原则

  ⒈因事设岗,定岗定员。按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定编定岗的要求和核定的可聘数和根据学校规模与现状,确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总量,设定岗位,聘任上岗。

  ⒉优化组合,合理安排,根据应聘人员的德、能、勤、绩表现情况及个人特长,择优聘任上岗,各学科、各部门统筹兼顾,形成合理的组织机构。

  ⒊实事求是,民主监督。按照学校的实际情况,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发挥潜能,培养新秀,各尽其能。校长根据分级聘任原则,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受聘人员;校党支部、教代会实行民主监督。

  ⒋每年聘教职工总数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的教职工聘任率应过98%以上,待聘教职工比例控制在2%,若有特殊情况,经教育局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三、定员定编方案

  每学年根据具体情况,由校长室制订。

  四、受聘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

  ⒉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工作能力、管理水平与职业道德。

  ⒊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基本过程

  聘用工作一年一次,在暑期进行,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学校根据区教育局、人事局核定的编制设置工作岗位,于6月底向教职工公布。

  第二阶段:

  ⑴教职工对照岗位和任职条件向校长提出应聘申请。

  ⑵低职高聘的先由教师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再由年级段进行评议。并写评议意见,报校教师职务评审小组,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进行审议,并与高职低聘一起报校务会进行审议,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三阶段: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聘用对象,签订聘约,发给聘书。我校在规定时间内将聘用教职工的情况和未能被聘用的教职工名单报区教育局人事科。

  第四阶段:意向去外校应聘未被我校聘用的教职工,自行去各校联系聘用。

  六、聘任方法

  ⒈实行二级聘任。即校长聘任处室主任、级段长;主任、段长初聘本部门工作人员,政教处主任协助年级段长初聘班主任,教务处主任协助年级段长、班主任初聘各学科教学人员。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经有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相应组织批准,履行职责。

  ⒉坚持公平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地位平等,择优聘任的原则,做到任人唯贤竞争上岗,先由任聘人员填写工作意向表,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再由校长召集各处室主任、年级段长、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合理组合原则进行调聘,然后由党、政、工代表参加的教职工聘任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最后由校长定员确聘。

  ⒊签订聘任协议。每学年初召开聘任大会,受聘人员要与校长、主任、段长签订有关聘任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发给聘书,聘任期为一年。

  ⒋根据择优聘任的原则和实际聘任的时间不同,分一、二聘。校长分别一次性给予受聘者不同数额聘金。凡试聘者、待聘后受聘者、解聘后复聘者不付予聘金。

  ⒌高聘和低聘。根据受聘人员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效果,可予以高聘和低聘。

  低职高聘

  ⑴中学三级教师聘为中学二级教师条件:

  ①担任中学三级教师满一年者;

  ②其它条件符合中学二级教师任职条件的教师;

  ③上学年教师工作绩效评优至少有一学期为A档;

  ④近一年来有一篇论文获区级以上奖励,一篇论文入选校级刊物;

  ⑤担任班主任二年以上(含二年),且被评校级优秀班主任;

  ⑥能承担校级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者。

  以上①、②、③、④项必须全部符合,⑤、⑥只须符合一项即可。

  ⑵中学二级教师聘为中学一级教师条件:

  ①担任中学二级教师满两年者。

  ②除年限外,其它条件符合中学一级教师任职条件的教师。

  ③上学年教师工作绩效评优两次被评为A档。

  ④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论文在区级以上(含区级)刊物发表或获奖者。

  ⑤担任班主任三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被评为区级优秀班主任。

  ⑥任现职以来能承担区级课题研究,其经验在区级或区级以上获奖或交流者。

  ⑦能指导、培养同学科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取得较好成绩者。

  ⑧获区级以上教坛新秀、骨干教师或区级以上各类先进,可放宽条件从优聘任。

  以上①、②、③、④项必须全部符合,⑤、⑥、⑦、⑧项只须符合两项即可。

  ⑶中学一级教师聘为中学高级教师条件:

  ①担任中学一级教师满三年者以上。

  ②除年限外,其它条件符合中学高级教师任职条件的教师。

  ③上学年教师工作绩效评优连续两次被评为A档者。

  ④任现职以来有两篇以上论文在市级专业性刊物发表或省级交流或获市二等奖及以上者。

  ⑤担任班主任五年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和担任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经验,能使后进班集体较快转变为先进集体,并被评为区级优秀班主任。

  ⑥任现职以来能承担市级课题研究,在市级或市级以上交流获奖或市级以上刊物发表;

  ⑦具有指导、培养本学科一、二、三级教师的能力,使所带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有显著提高,为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作出较大贡献者。

  ⑧市级教坛新秀、市级及市级以上各类先进,可放宽条件从优聘任。

  以上①、②、③、④项必须全部符合,⑤、⑥、⑦、⑧项只须符合两项即可。

  高职低聘

  符合下列任何一项者作为高职低聘对象:

  ①近两年来在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

  ②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定、乱带生、乱办班、乱收费者。

  ③近两年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的。

  ④上学年教师工作绩效评优二学期皆评为后5%名者。

  ⑤无正当理由旷工三天以上者,(迟到、早退三次以旷课一节计,旷课二节以旷工一天计)。

  ⑥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者。

  ⒍受聘人员及待遇

  ⑴被聘任的教职工称为受聘人员,原职聘任者享受所聘职务的工资和待遇。

  ⑵高聘和低聘不与原职称直接挂钩。

  ⑶凡高聘和低聘的人员,享受相应校内职称课时等级工资。

  ⑷在编的教师被聘任为职员与在编职员待遇同等,根据其工作岗位与实际工作能力聘任为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职员,享受相应校内职员等级工资。

  七、对聘任制中几种对象处理意见

  一试聘

  ⒈对一聘、二聘落聘的教职工,学校将按两种方式处理。

  ⑴提供一次机会安排试聘(或半聘),安排一半的工作量,试聘或半聘时间不超过一年,试聘达不到要求者,转为待聘。

  在试聘期间,试聘人员的国发档案工资(包括津贴)照发,工作量工资和效益工资不超出相同等级聘任人员平均值的50%,其它福利享受一半。

  ⑵直接进入区内试聘,由我校上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由区教育局将未被聘任的教职工推荐给其它未聘足可聘数的学校,由他校视情况予以试聘或聘任。

  在他校试聘期间,我校将不负责一切工资福利的发放及各种保险的上交。

  ⒉凡属由区教育局向学校推荐试聘的及虽受聘但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转成试聘的:

  ⑴受聘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后果的。

  ⑵一学期累计旷课(工)三天以上的。

  ⑶受聘时期因犯有错误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待聘

  不适合从事本校工作或暂不能安排工作的,将予以待聘,对待聘人员的处理意见:

  ⒈校内等聘,学校对待聘人员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待聘期间,国发档案工资(包括津贴)照发,学校工作量工资和效益工资福利停发。

  待聘期限为一年,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学校将人事关系及本人档案转至区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或按有关政策办理,对于关系转入区人才交流中心的教职工,由区教育局同区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以便教职工自行续缴社会保险费。

  ⒉系统内交流,未聘人员可在系统内联系工作单位,经教育局同意,办理调动手续。

  ⒊系统外交流,人事关系挂靠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到系统外联系工作单位,经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⒋提前退休,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且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区教育局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

  ⒌辞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辞退。

  ⑴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⑵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

  ⑶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⑷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⑸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师德规范,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的。

  学校辞退教职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将被辞退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和辞退费转入区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辞退费的发放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工龄视同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可与其以后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不给予辞退。

  ⑴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⑵患严重疾病、精神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⑶女教职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

  ⑷符合国家其它规定条件的。

  三拒聘

  ⒈对于学校的工作安排,教职工应服从大局,积极应聘。确有特殊情况和正当理由,要求调整的,事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对拒聘的教师,自拒聘当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和教龄补贴。第四个月停发全部工资、补贴。学校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本人档案转入区教育局人才交流中心,并办理挂靠有关人事关系手续。

  ⒉拒聘人员在三个月内提出调离本校工作的要求,学校需经集体讨论后决定。

  四解聘

  聘任期间,受聘人员有下列行为:①严重失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②严重违背师德规范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社会上师生中造成极坏影响的;③不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教学质量极差,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予以解聘。对解聘人员工的处理意见:

  ⒈在职人员解聘自解聘之日起至没找到工作前(半年内),发给最低生活费,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

  ⒉学校根据解聘人员在解聘期间的表现和实际情况,可予以复聘,但至下一次聘任时仍未受聘者,按待聘处理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

  ⒊解聘人员复聘后,不补发解聘期间所扣发的工资、补贴、奖金和福利等,不能补报所用的医疗费等。

  五外聘

  对外单位德、能、勤、绩表现好的,有专于教育事业并能胜任本校工作者,予以外聘,对外聘人员的处理意见:

  ⒈外聘人员应与本校签订聘任合同;

  ⒉外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学校具体情况与外聘人员在本校的工资岗位双方协商决定。

  ⒊外聘人员在聘任期间不履行工作岗位职责或造成严重的失职行为,学校予以辞退处理。

  ⒋根据学校工作特殊性,本校不实行“停薪留职”制度。

  ⒌老年教师(男教师,57周岁以上,女教师53周岁以上)的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岗位上、工作量上给予照顾。

  六聘任关系的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按有关程序,在教职工聘期内可以变更其聘任关系。

  ⒈确因学校工作急需,校长可以在教职工的聘期内,征求当事人意见后,提交校务会讨论,变更其工作岗位和任务。

  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本人在聘期内辞聘。

  ⑴经批准文本库、进修或定居者;

  ⑵经组织同意(或组织需要)调动者;

  ⑶在聘期内,本人面临不可克服的特殊困难,确定无法继续履行聘任关系者。

  八、聘任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当事人因聘用发生争议,应当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为主,由学校教职工聘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出现的争议进行调解;学校调解无效的,由区教育局调解;仍无效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向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区人事局申请仲裁。

  九、学校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

  受聘教职工要履行岗位职责,每学期要进行工作考核,学校根据岗位性质、劳动态度、工作量和绩效,实施结构工资制和成绩奖罚,考核结果记入教职工业务档案做为下一年聘任的依据。

  温二十五中

篇4:NP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浦南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

  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必须致力于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建立 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并以此不断增强学校内部的生机和活力,激发和调动全体教职 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根据《鹿城区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 校的实际,特制定《浦南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法》。

  第一条 聘任原则

  (一)全员聘任原则。学校聘任的对象是本校在编的全体教职工,聘任的总数应 严格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因事设岗,按需定员;因岗定责,量才聘人。

  (二)实行双向选择。学校对教职工有聘任、试聘、待聘、解聘和不聘权;教职 工有受聘和拒聘权。

  (三)择优聘任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民主 的聘任要求,做到任人唯贤、竞争上岗。

  (四)回避制度原则。校长不得将有亲属关系的对象聘任为教师或聘任在人事、 财务等岗位上。

  第二条 聘任的范围对象

  (一)聘任的对象是本校在编的全体教职工和其他学校的优秀教师。

  (二)学校中层干部由教职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初聘后,再按有关干部管理权限 的规定任免。

  第三条 聘任量化依据

  教职工聘任制以《发展性教师评价量化表》(以百分制计算)及年度考核为主要 依据。

  第四条 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受聘的教职工,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敬业、爱生,富有奉献 精神。

  (二)受聘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三)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称职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职务岗位职责。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建立学校教职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二)学校公布聘任岗位、聘任条件、聘任期限和聘任方法,聘任工作一般一学 年进行一次。

  (三)教职工对照岗位和任职条件,自愿提出应聘申请。

  (四)教职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职工的应聘意向和岗位需要进行初聘。

  (五)校长根据初聘情况进行确聘后,与被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办理聘任手续 ,发给聘书。

  (六)未被原校聘任的教职工,自行与区人才交流中心联系聘任。

  第六条 聘任关系的变更

  聘任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有 下列情况之一者,校长按有关程序可以解除或变更聘任关系:

  (一)严重失职,擅自离岗,发生较大责任事故者;

  (二)严重违法师德规范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家长、师生反映强烈, 造成很坏影响,且教育不改者;

  (三)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在原岗位上工作者。

  第七条 聘任制的其他规定

  (一)应届师范院校毕业生见习期内不实行聘任。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聘任。

  (二)未聘人员的处理方法:

  1.校内试聘

  (1)学校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未聘教职工予以试聘,试聘期限不超过一个学期; 试聘者达不到要求,转为待聘。

  (2)在试聘期间,试聘人员的国发档案工资(包括津贴)照发,学校结构工资中 的其余部分,按不超过相同等级聘任人员的50%发给。

  2.校内待聘

  (1)待聘人员自聘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国发档案工资(包括津贴),第4个月起发 给50%,第7个月起停发。

  (2)待聘期限为一年,待聘期间报教育局备案。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将人 事关系及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前往办理人才挂靠手续。 逾期不办理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提前退休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且连续工龄满20年,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 作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教育局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

  (1)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

  (3)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师德规范,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者。

  (5)因学校需要工作调整,受聘人拒绝合理安排者。

  学校辞退教职工,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将被辞退教职工的人事档案和辞退费转入 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被辞退对象按有关规定前往办理人才挂靠手续。辞退费的发放 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工龄同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可与其以后保险缴费年限连 续计算。

  第八条 拒聘人员的处理方法

  (一)拒聘人员需在接到聘任书后三天内,向校聘任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拒聘意见 。

  (二)拒聘人员在三个月内,学校只发给国家档案工资(包括津贴),三个月后 ,停发工资及津贴,学校将人事关系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拒聘对象按有关 规定前往办理人才挂靠手续。

  第九条 被聘人员请病假、产假、哺乳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参加评优、评职称、晋级增资、不计教龄。

  第十一条 待聘人员重新聘任后,待聘期间所扣发的一切工资、补贴等不予补发。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LJ中学教职工聘任制度

  江临中学教职工聘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在学校教职工队伍管理中引进竞争机制,优化劳动组合,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建立本校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经鹿城区教育局批准后履行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 聘任的范围包括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岗位,聘任对象以本校在职教职工为主,同时可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征得区教育局同意后,也可在人才市场择优聘任个别学科的教师。

  第四条 聘任原则

  1、双向选择。教职工和学校双方地位是平等的,都有选择的权利。对教师、职工,学校可以聘任或不聘任,可聘教师岗位或职工岗位;教职工也可以自主决定应聘或拒聘。学校公布岗位(定岗位职责)供教职工选择;教职工应提出志愿承担的工作岗位供学校选择。学校根据工作实际,考虑教职工志愿,按需聘任。

  2、因事设岗,按需定员,因岗定责,择优聘任。聘任以教职工的德、能、勤、绩为主要依据,学历、资历、职称为参考,可以低职高聘,也可以高职低聘,教师也可以聘为职工岗位。努力使每一个教职工都胜任本岗位工作,逐步建立业务素质不高的一线教师向二线岗位流动、不称职教职工下岗待业的淘汰机制。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情况下的竞争上岗。

  3、统筹兼顾。坚持优化组合,形成合理的人员结构。既要任用年富力强的中年教职工,又要注重青年教职工的培养使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工作态度好的老教职工的利益。

  第五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置工作岗位,提前公布聘任方案。

  (二)教职工对照岗位和聘任条件提出应聘申请,填写《教职工岗位选择意向表》。

  (三)逐级推荐,整体优化。

  1、政教主任推荐班主任及所分管科室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

  2、教务主任与教科室主任协调推荐教研组长及所分管科室工作人员和负责人。

  3、总务主任推荐所分管科室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

  4、教研组长和班主任协商推荐各年段任课老师。

  各级推荐人员名单分别上报政教、教导、教科、总务四处,经各处主任协调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按照年级、处室优化要服从于全校优化的原则审定。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的首批聘任人员,提交学校聘任领导小组决定后,由校长室发给聘任通知。同意受聘后,由校长与其签订协议,交发给聘任书。

  第六条 被聘人员必须讲究职业道德,认真完成岗位职责。

  第七条 被聘人员未经学校同意或校长审定,不得到校外兼职或兼课。

  第八条 被聘人员享受学校实行的结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九条 每次聘任的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关于不聘、拒聘和试聘。

  1、合同期满后不在本校应聘,要求调离本校的,在每年6月底前向校长室递交书面报告,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因业务素质不宜在一线任教的,学校向教育局建议在本校聘作员工使用。

  3、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符合病退条件者可以办理病退手续。

  4、教职工拒聘,即停发一切工资和福利待遇。

  5、对因个人主观上的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报教育局同意后,原则上作校内待业处理。待业期间的待遇原则上只发档案工资的基础部分。

  6、教职工受聘后,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校长提出、教代会通过予以解聘。解聘后作校内待业处理。

  7、对个别不能完全胜任工作的人员作为试聘使用,试聘期间边工作边学习,一般不超过一年。一年后仍不能被正式聘用者,作校内待业处理。试聘期间结构工资中的档案工资部分照发,其它部分按实际工作量计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在教职工聘任期间内可以解除或变更聘任关系:

  (1)聘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2)经组织同意调动工作的;

  (3)有特殊困难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

  (4)严重失职,发生较大责任事故的;

  (5)严重违背师德规范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在教师中造成很坏影响的;

  (6)发生刑事案件的。

  第十二条 聘任争议调解:

  当聘任关系发生争议时,由学校聘任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学校聘任调解小组由党组织、行政代表、工作教师代表其5–7人组成。学校调解无效的,上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裁定。

  本制度经校教代会通过后并报区教育局同意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