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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小学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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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小学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JS小学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对教职工的请假管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整体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假:

  教师因事请假必须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

  (一)请假一天以上(包括一天)由校长审批。例会、集体活动或其他会议需请假由校长审批。

  (二)请半天病假或事假或不足半天由分管副校长和当周带班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再办请假手续。每月月底由学校办公室统计教师出勤情况。

  (三)中层以上干部请事假由校长审批,凡因公外出的人员在请假条上注明。

  二、病假:

  (一)教师生病不能到校上班,不住院者:当天要及时向校长请假,病愈后来校上班时,1天以内(包括1天)病假不需要提供证件,但要有书面请假手续。1天以上病假须向学校提交以下证件(病假条、病历、交款收据等)。学校认真核查提交的证件,根据证件,确属生病需要休息的,按病假对待;证件提交不全、没有证件或不交证件者,经学校研究,不能认定为生病者,自请假之日起,按事假处理。

  (二)教师生病住院者:要向校长请假。病愈出院后,来校上班时,须向学校提交以下证件(病假条、病历、交款收据及有关住院手续等)。学校认真核查提交的证件,根据证件,确属生病住院的,按生病住院对待;只办理住院手续,不住院治疗者,按病假对待;证件提交不全、没有证件或不交证件者,经学校研究,不能认定为生病者,自请假之日起,按事假处理。

  (三)学校不设待岗或空岗,到校上班要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生病不能工作者请病假休息治疗。

  (四)临时病假:教师每学期病假累计不超过22个工作日的,为临时病假。

  (五)短期病假:教师每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少于半年的,为短期病假。

  (六)长期病假(病休):因特殊病例,长期不能坚持上班者,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办理病休手续。

  1.病假一年内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病休手续,办理病休手续时,需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且报经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审核批准,准予长期病休,做编外处理,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经批准实行病休的教师,其师德考核、实绩考核、年度考核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迟到:没有按规定时间上班(30分钟内)为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班,一小时内为旷班一节课,两小时内为旷班两节课,两小时以上为旷班半天;值勤教师未按时到岗为迟到;例会或集会时不按时到会为迟到。如按时到校未打上卡到校后及时向值勤领导说明情况,值勤领导做好记录。下班忘记打卡写出书面说明,提供证据。如遇到特殊天气,学校按照特殊情况对待。

  四、早退和脱岗: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校者为早退,上班期间,不请假外出者为脱岗。

  五、旷班: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旷班处理:1.无故不到校上班的。2.请假未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3.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六、解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教育无效的,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学校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七、婚假: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原则上教师结婚一般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学校给予婚假三天。

  八、丧假:

  (一)教师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去世,丧假5天(含周六、周日)。

  (二)教师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丧假2天。

  (三)教师直系伯父、伯母、叔叔、婶婶、姑姑、姑父、舅父、舅母去世,丧假1天。其他亲属去世参照以上关系酌情处理。

  九、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均为158天。哺乳期半年,每天哺乳时间为2小时,上午1小时,下午1小时,但例会、教研活动或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必须参加;意外流产按国家有关规定休息,超出时间视为病假。

  十、请假考勤结果的运用:

  (一)师德考核评价扣分,同时计入教师期末综合评价中考勤量化。

  1.请假外出两节课以内,按四分之一天处理(每月两次外出不计算)。

  2.一学期病假累计2天不扣分,从第三天起病假每天扣1分(累计),学年累计超过20天,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3.一学期事假累计2天不扣分,从第三天起事假每天扣2分(累计),学年累计超过7天,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4.迟到一次扣1分,学年累计超过5次,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5.早退或脱岗视为旷班,旷班一次扣3分,同时师德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二)实绩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绩考核视其比例定为C或D级。

  1.学年病假累计超过22个工作日者。

  2.学年事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者。

  3.学年迟到累计超过8次者。

  4.学年早退或脱岗累计超过2次者。

  (三)同工资挂钩。

  1.病假。

  (1)临时病假:每天扣工资30元(住院治疗或恶性病例除外)。

  (2)短期病假:每天扣工资80元(住院治疗或恶性病例除外)。

  (3)长期病假(病休):如办不成病休手续,非重大恶性疾病或长期住院者除外(以出具的病历及交款收据为主),学校每月只发放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直到正式退休为止。

  2.事假。

  (1)每学期事假累计5个工作日(包括5个工作日)内,每天扣工资50元。

  (2)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每天扣工资100元。

  3.迟到。迟到一次扣工资20元。

  4.早退和脱岗。早退和脱岗一次扣工资50元。

  5.旷班。旷班一天扣工资150元。

  十一、全勤奖励:每月全勤加量化分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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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考勤规定

  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考勤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各项请假、考勤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部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国家公务员。

  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第三条 病假 公务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四条 事假 公务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五条 公假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务员凭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二)公务员的住宅设施因房管部门维修或其它原因须由公务员在家料理的。

  第六条 婚假 公务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为晚婚。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第七条 丧葬假 公务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葬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

  第八条 探亲假 公务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公务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务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务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条 出境探亲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公务员出境探亲,可以请出境探亲假,假期三个月,归侨、侨眷假期六个月。出境探亲的假期视不同情况可适当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路程假 公务员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或探亲,给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婚前检查假:公务员进行婚前检查,给假半天。

  (二)产前检查假:女性公务员进行产前检查,按实际情况给假。

  (三)产假:女性公务员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 天;难产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晚育奖励假: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务员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十五天。产妇护理有困难的,此项奖励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抚育独生子女假:育龄女性公务员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凭独生子女证,可以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另加)。

  (六)怀孕流产假:女性公务员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休假。

  1.女性公务员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务员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务员有不满一周岁的婴儿需要亲自哺乳的,每天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三十分钟。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项均不适用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十二条 工伤假 公务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

  第十三条 搬迁假 公务员因住房搬迁,给假三天。

  第十四条 出差假 公务员因公出差前,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有关准备事宜,给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务返回后,出差超过两周的,给假一天,超过一个月的,给假两天。对于出差的公务员的公休假日,应在出差的地点享受,如果在出差地点未享受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值班假 公务员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应在两周内补给与值班时间相等的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 出国准备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出国前,给假三十天,准备出国事宜。

  第十七条 驻外回国休假 派驻使领馆常驻人员,任期结束回国后,给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内休假的,给假六十天,中间休假超假的不再给假。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公务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参加工作满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条 假期计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出境探亲假、公伤假、出差假、出国准备假、驻外回国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事假、婚假、丧葬假、值班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内。

  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满三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度奖金的二分之一;超过六个月的,不发本人年度奖金。

  第二十二条 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第二十三条 出境探亲假期间的待遇 出境探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批准续假期间内待遇,按事假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生育假期间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间,年度奖金照发。

  (二)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一)、(二)项均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 第二十五条 各类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机关国家公务员请假单》(附件一)①,经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条 凡请病假或工伤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合同医院证明或非合同医院的急诊证明;病假、工伤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合同医院的诊断证明由所在司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八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公务员出境探亲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续假。

  第二十九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三十条 公务员请假,假期在一周之内的由直接行政首长审批,超过一周的应由上一级行政首长审批。司局长请假,由主管部长批准并报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备案。司局长的考勤由各司局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司局应建立相应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处(室)填写《文化部机关国家公务员考勤登记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务员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各司局办公室(综合处)汇总后,于每月十日前,将《考勤登记表》报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资变动、年度奖金和行政处理的,由人事部门承办。①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N城小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南城小学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2000年5月26日制定请假制度,****年5月19日制定考勤制度,****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改并合并两个制度,8月31日在教师会议上通过,****年1月4日第二次修改,1月9日在全体教师会议上通过。)

  为严格考勤管理,完善考勤制度,使全体教职员工有章可循,依规操作,进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范围

  1.教师授课及其他各类活动;

  2.行政及职工上下班;

  3.各种会议;

  4.学校或有关处室、教研组、年段统一排定的其他工作,如运动会、命题、监考、值周、值日、值操、教研活动、课外辅导等。

  二、考勤办法

  1.全校性的会议、学习及活动由校办公室负责考勤;处室、教研组、年段组织的各项活动由主持人负责考勤。

  2.教师上课出勤情况由教导处负责考勤。

  3.教职工上下班实行签到制,有关人员需在规定时间由值周老师监督执行。

  4.值周领导应每周对全校教工的出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5.每位教职员工均有反映他人出勤情况的权利。

  6.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违者与缺勤者同样处理。

  三、请假履行手续

  1.职工因公、私请假必须提早一至两天向校长室呈书面请假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呈书面报告可电告、转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由校长批准后方可请假。

  2.教导处凭校长室批准书给请假者安排功课。如请假者功课能自行调换解决的,应自行调换解决,但自行调换功课须经教导处同意。

  3.教职工请病假二天以上者,须凭挂钩医疗单位证明,(特殊疾病可由专科医院开具证明),否则作事假或旷工论处。

  4.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校长室销假,需延续请假必须提早一至两天向校长室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办理续假手续作旷工论处。

  四、时间计算

  1.有关会议、学习、活动,请假时间在半天以内的以半天计。

  2.会议、学习、活动、上课等迟到、早退,每迟到或早退一次作事假1/3天计。

  3.教职员工上班迟到,月累计达二次后,每迟到一次作事假1/3天计,并扣除结构工资中月考勤奖30元;早退、因私事擅离岗位,每次作事假半天计。

  4.体育课(考核课、野外课等除外)课毕没有集队,每次作事假1/3天计;体育课管理不严、放任自流,学生随意离课,由学校酌情处理。

  5.监考迟到或早退每次作事假半天计。

  五、旷工范围

  1.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缺课、缺工(含监考、值周、值日、值操、运动会、会议活动、下同)。

  2.非特殊情况临时用电话、电报、字条、口信等办法请假。

  3.未按规定办理补假手续。

  4.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调课调工。

  5.拒不接受教导处安排的课务而影响上课的。

  6.拒不接受教导处、教研组确定的开课、命题等任务,或在接受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两周未完成的,以旷工一天论。

  六、各种假期及待遇

  1.教职工旷工半天扣奖金50元,旷工一天扣奖金100元,以此累计计算。超过奖金数,从工资中扣除。

  2.教职工请事假半天扣奖金25元,事假一天扣奖金50元,以此累计计算。请事假一天及以上另扣除结构工资中的月考勤奖50元。超过7天,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二月基本工资÷21天),事假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3.教职工病假二天以内不扣出勤奖,从第三日开始每天扣出勤奖10元,以此累计计算,但病假超过一周,结构工资按比例扣除。病假时间超过半个月以上,停发误餐补贴。煤气补贴照发。

  ①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②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③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B)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④教职工病愈要恢复工作,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而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教职工病休超过六个月的转为长休,已转为长休的,重新复工,使用期为三个月。

  4.教职工结婚,给予1-3天的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长远,加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全部由其本人自理。职工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婚假期间可继续享受学校的一切生活福利待遇。职工男女双方未达到年龄而早婚的,不给婚假,并以事假论处。

  5.女职工正常分娩法定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休息的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难产或双胞胎以上,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期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男女双方晚育的,男方可以享受五到七天护理假,并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6.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但不影响晋升、调资,并计算工龄,每年或领取不低于六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

  7.对接受节育手术教职工,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节育受术休息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及其他福利待遇,具体节育受术休息如下:

  ①放置宫内节育器,当天起休息二天,摘取宫内节育器,当天休息一天。

  ②输精管结扎休息七天,输卵管结扎休息二十一天,产后结扎输卵管的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③确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等客观原因造成怀孕而进行人流或引产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节育受术休息假;人工流产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十六天;人流同时结扎输卵管四十天;引产三十天;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四十天。由于故意不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等主观原因导致超孕而进行流、引产的,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其代课金自负。

  8.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后,需要料理丧事的,可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9.教职工因公出差不影响其福利待遇。

篇4:W州二十五中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州温二十五中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学校制度,促使所有教职员工能严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经校务会研究,特制定本请假考勤制度。

  一、教职工考勤请假细则说明

  ⒈本考勤请假细则适用于温二十五中全体教职员工,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请假的组织工作。

  ⒉全体教职员工上下班实行签到(指纹机考勤)制度,必须按规定工作时间亲自到岗签到,签到率跟期终考勤奖及期末综合考评直接挂钩。

  ⒊全体教职工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会议和培训(包括晨会、周前例会、节日庆祝活动、部门例会、教研活动、业务培训等)。

  ⒋各类工作人员上下班签到时间规定如下:

  ⑴行政人员与后勤人员早上8:00,下午4:15

  ⑵班主任早上7:20,下午4:15(考勤奖时间与其他人员相同)

  ⑶教学人员早上8:30,下午4:00

  ⑷周一晨会全体校务会人员和全体班主任早上7:20

  ⒌会议签到时间为:

  ⑴周前例会签到时间为下午3:15,由办公室进行考勤。

  ⑵其它各类会议考勤时间由各职能部门按实际情况,由牵头人负责考勤。

  ⒍例会考勤一周一次,由各段报校长办公室按月统计;全体教职工工作时间考勤由校长办公室统计,按月公布一次。

  ⒎考勤考核规定情况:

  ⑴教师上下班签到率一学期累计在80%(含80)以上为A档;在70%--80%之间为B档;在60%--70%之间为C档;在50--60%之间为D档。50%以下不发放考勤奖,并且取消期末工作目标综合考评A档资格。

  ⑵例会制度考核规定为:会议时间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做为一次会议缺席处理,其它按学校相关条例执行。

  ⒏教职工考勤分工说明:

  ⑴行政班子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考勤。

  ⑵教师上课情况由教务处组织考勤。

  ⑶班主任工作由政教处组织考勤。

  ⑷后勤工作人员由总务处负责考勤。

  ⑸教研组、备课组活动由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负责考勤,考勤结果学期末汇总到教科室。

  ⒐教职工因事、因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的除外),准假后方可离岗,应遵循先请假后离岗原则,否则作为旷工(旷工包括请假未准,未办理请假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假不归)论处。

  ⒑事假满后确需续假的,应重新申请,前后时间连接的,按连续时间计算;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恢复工作后不足两个月又重新请假的,前后连接计算为连续病假时间。对不履行续假手续而超假不归的,其超假时间视为旷工。

  ⒒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寒暑假除外),不得参加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全年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不计算工龄。

  二、请假内容及待遇

  一产假

  ⒈产假

  ⑴产假假期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⑵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⑶女教师若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超过上述假期的超假部分按病、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说明: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而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已经领取《一孩生育光荣证》的,经本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后报教育局备案审批,经批准,可给一至六个月的哺乳假。(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发80%)

  ⒉妊娠假

  ⑴妊娠假期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产假30天;

  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⑵妊娠待遇

  妊娠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⒊男方护理假

  ⑴条件: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

  ⑵假期:男方可享受3天的护理假。

  ⑶待遇: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⒋产假、妊娠假、哺乳假期间津补贴

  产假、妊娠假、哺乳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预算外工资停发,其他福利照发。

  二病假

  ⒈病假

  ⑴病假在1周以内,档案工资全额发给。预算外工资按请假课节数扣发,后勤人员每天扣20元。

  ⑵病假在1周以上两个月以内,档案工资全额发给。预算外工资按请假课节数扣发,效益工资按比例扣发,后勤人员每天扣20元,其他福利照发。

  ⑶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档案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档案工资全额发给。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预算外工资停发,学期奖金按比例扣发,其他福利照发。

  ⑷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档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档案工资按80%计发。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预算外工资、学期奖金停发,其他福利照发。

  ⒉病假有关问题说明

  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⑵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三事假

  ⒈事假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教学工作人员按教学事故条例处理,其他人员每天扣100元。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⒉事假待遇

  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教学人员按每节15元扣除,后勤人员每工作日扣30元。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预算外工资和效益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四婚假

  ⒈婚假假期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⒉工资待遇

  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若在工作时间内不请假的,奖励应享受假期的工作量工资。

  ⒊婚假说明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丧假

  ⒈丧事对象

  职工的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直系亲属死亡。

  ⒉丧假假期

  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父母、岳父母或配偶亡故酌情给予3-5天的丧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亡故故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⒊工资待遇

  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六工伤假

  教职员工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经学校核实,医院证明,按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对待。

  七探亲假

  正式在编的外地未婚教师(州温地区以外)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探亲假,探亲范围包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探亲假原则上放在假期,并每年给予一次报销路费(限普通交通工具)。已婚教师四年给予一次报销路费。

  三、建立长病休息区级审批制度

  ⒈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作长休处理,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市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单位同意,报经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审核批准,准予长病休息,作编外处理。长病休息每年七月份受理一次。

  ⒉长休的教职工病愈申请上岗的,仍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才能返回工作岗位。

  ⒊长病休息教职工达到病退、退职或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病退、退职、退休手续。

  四、进修学习有关规定

  ⒈教职工参加教育部门按计划下达的各类进修、培训学习,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进行安排,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时附进修或学习通知单。

  ⒉参加非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进修学习要从严掌握,其中要求参加脱产进修的要经区教育局审批,学习期间不发工资和福利待遇,不计算工(教)龄,所需学杂费、差旅费等进修学习经费均由教职工自负。凡未经教育局批准擅自离校的作旷工处理。

  五、请假审批权限

  ⒈校长请假报区教育局审批。

  ⒉副校长请假半个月以内,由校长审批,请假半个月以上报区教育局审批。

  ⒊审批办法:教职工请假1天内(含1天)由教务处审批,1-3天(含3天)由主管副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超过1个月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行政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主管副校长审批;1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六、请假手续

  ⒈公假:须持有关文件或复印件填写公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⒉病假:需持持县(区)医院证明和病历,填写病假单(证明附后),经批准方可离岗(特殊情况,先电话通知,后补上手续)。没有上述有关证明,按事假处理。

  ⒊事假: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排好功课代班,办好移交手续。

  ⒋婚假:填写请假单,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⒌产假:填写请假单,附准生证、结婚证复印件。

  ⒍丧假:填写请假单。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八、本制度由校教代会通过后实行。

  九、本制度解释权属校长室。

篇5:WX小学教师出勤、请假、考勤制度

  星五小学教师出勤、请假、考勤制度

  为了严格出勤、请假、考勤制度,完善出勤、请假、考勤制度,使全体教职工有章可循,依规操作,进而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办法

  1、会议、学习及活动由主持人负责考勤。

  2、教师上课出勤情况有教导处负责考勤。

  3、教师上下班实行签到制,有关人员须在规定时间由值日老师监督下执行。

  4、每周对全校教工的出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作半天事假处理。

  5、每位教师均有反映他人出勤的权利和义务。

  6、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违者与缺勤者同样处理。

  7、负责考勤统计人员每月28日前将本月的考勤情况送总务处。

  二、请假手续

  1、教师因公、因事、因病请假,均需在事前填写请假单。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校长审批,请假时间超过两周,需校长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2、病假超过两天的应持病例或医院证明到校长室请假,经批准后方作病假处理。

  3、假毕或续假应输销假或手续。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最迟须在离岗次日办理补办手续。

  三、假期处理办法

  (一)规定假:

  1、期限:

  (1)婚假(指双方均达晚婚年龄者):半个月;

  (2)丧假(指直系亲属亡故):三天;

  (3)小产:(指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二周;

  (4)产假:(指晚育者)98天(含产前半个月,产后2个半月);

  (5)哺乳期(得经报告后批准)六个月。

  2、待遇:

  (1)婚、丧假期限内,工资照发,可享受学校及上级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享受校发的月考勤奖。超出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2)小产、产假(指符合计划生育的)期限内,工资照发,可享受上级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不享受校发月考勤奖。产前请假按病假处理。

  (3)哺乳假(指已批准的)期限内,工资按上级文件执行,不享受期间校发的福利待遇。

  (二)病、事假

  个人利益应服从集体利益,提倡敬业精神,一般情况不得请假,但如确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经批准的病假,1天扣全勤30元;2天扣60元;3天扣90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病假2周(含双休日),扣发当月全勤奖。

  事假:经批准的事假,自负代课金(按每节15元计算)。事假超出一天者扣全勤60元,2天扣120元;3天扣180元;以此类推,扣完为止。事假7天(含双休日),扣发当月考勤奖。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

  四、考勤制度

  1、教师上下班实行签到制,每日二次,教师本人签名,教师之间不得代签。

  2、时间:上午到校8:10,下午离校4:00;值日老师上午提早30分钟到校,下午推迟30分离校。

  3、教师婚假、产假按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春节福利因病事假(产假除外)按请假月数比例扣除,其它节日福利逢请假满一个月不享受,教师节除外。

  4、教师直系亲属红、白喜事,经学校批准可请假3天,祖辈可请假1天,不扣考勤奖(不影响学期全勤奖)。

  5、确因身体健康问题,需在工作时间内到医院就诊,可凭医院有关证明,调整好功课后,经教导处同意,早退不扣本月扣考勤工资,但一个月限二次以内。

  6、一学期全勤,无一次迟到、早退、请假,奖300元,累计一天内奖200元,累计二天以内奖100元,请假超过二天,不享受学期全勤奖。

  五、旷工范围

  1、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缺课(含值周、值日、值操、会议活动等)。

  2、非特殊情况临时电话、字条、口信等办法请假。

  3、未按规定办理补假手续。

  4、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调课。

  5、拒不接受教导处或教研组确定的公开课等任务或在接受后无特殊原因逾期两周未完成的以旷工一天论。

  旷工一天者,按事假2倍扣发考勤工资。情况严重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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