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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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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安泰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中层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校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学校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考试对象:

  拟提任的中层干部。

  三、考试时间:

  一般在任前公示期间。

  四、考试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办法》为基本教材,包括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考试方法:

  对拟任中层干部的人员在自学的基础上,由普法工作小组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把定期开展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纳入长期工作计划。

  (二)本制度实施后提任的中层干部,在提任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必须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考试。

  (三)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与任职试用期制度相结合,本制度实施后,在提任后一年内未通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一般按考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七、实施时间: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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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AT学校劳动用工制度

  安泰学校劳动用工制度

  为规范学校和教职工的行为,维护学校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工;包括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聘用人员和在编的教职工。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芜湖市教育行政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教职员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纪律等事宜中必须依法行事。

  二、遵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配置人员。我校实行全日制工作制度(除值勤保卫外),工作时间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参照教育行政、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外聘人员一律参保“五险”,具体要求按劳动人事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五、所有教职员工包括外聘人员均需签定劳动合同,规范执行合同和岗位责任制。

  六、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

  七、面向社会招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劳动人事和保障部门的规定,按程序进行。

  八、向热爱本职岗位的职工,提供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以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九、充分发扬民主管理,倾听工会组织和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改善劳动条件,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制度。

篇3:AT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安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篇4:AT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安泰学校校务公开制度

  1、组织机构。学校设置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①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校长任组长,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任组员。

  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工会委员、工会经审委员、办公室主任、德育主任任组员。

  2、校务公开的内容

  学校面临的形势,改革发展的方向,教育教学质量及目标等公开。

  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评定职称、评选先进、晋职晋级、年度考核、岗位聘任、集资建房等的指标、条件、过程、结果等公开。

  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办事效率公开。

  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会财务预决算、大宗物品采购和捐资助学等公开。

  学校维修、食堂等财务公开。

  学校领导任免、选拔、培养、评议、住宅(手机)电话号码公开。

  学生代收费及增补、结算公开。

  学生成绩考核的办法、程序、考务公开。

  校纪校规公开,对学生的校级表扬与处分公开、学生会的报名、选举、结果等公开。

  国家、社会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3、校务公开的形式

  ①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使学校教职工了解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情况与决策过程。

  ②建立校务公开栏。

  ③利用广播、媒体、校刊校报、专栏等公开应公开的事宜,让师生员工及时了解学校工作动态和工作进展情况。

  ④召开党政工青妇和民主党派有关人员以及退休教职工联席会,及时通报学校工作的有关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对学校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⑤设置校务公开信箱,收集教职工反映学校发展中的问题及建议。

  ⑥按照上级部门的时间要求,先党内,后党外;先领导,后成员,分层口头或张榜公布。

  ⑦学校财务公开的内容按照教委的财经纪律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⑧对社会、家长、学生公开的内容由张榜或*形式按时公布。

  4、校务公开工作细则

  ①上级党政工所下达的文件,需要分层或全员知晓的,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向有关人员传达。

  ②学校需要向教职工公开的事宜,由校长、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教导主任、德育主任、总务主任向教职工公布。

  ③学校工会建立校务公开台帐,工会主席负责校务公开的记录和资料收集。

篇5:AT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安泰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制度

  为增强学校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事项决策的质量,学校规定重大决策事项要先过法律咨询关。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增强重大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决策事项的质量,促进领导干部知法懂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我校重大决策的需要,组织法律工作者围绕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法律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法律审核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决策 实行法律咨询审核。

  第四条 法律工作者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学校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校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五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校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教育局。

  第七条 法律工作者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安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法律工作者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工作者相关工作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