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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学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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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学分规定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学分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技能比赛、科技竞赛、文体竞技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职业综合素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范围

  1、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科技竞赛等活动成绩突出;

  2、取得高级技能(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

  3、参加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秀;

  4、参加科技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5、参加院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技活动成绩突出;

  6、参加素质教育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

  二、奖励学分计算办法

  (一)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比赛、科技竞赛等

  1、国际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8、6、4个学分,其余参赛人员奖励2个学分;

  2、国家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6、4、2个学分,其余参赛人员奖励1个学分;

  3、省级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奖励4、2、1个学分,其余参赛人员奖励0.5个学分;

  4、市级比赛获得一、二等奖者,分别奖励2、1个学分;

  5、院级比赛获得一等奖者,给予奖励2个学分。

  (二)取得高级技能(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

  1、获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者奖励4个学分;

  2、获得国家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奖励2个学分;

  (三)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取得优秀成绩

  1、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奖励4个学分;

  2、非国贸、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奖励2个学分;

  3、非国贸、英语专业学生,全国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z省大学英语三级成绩优秀者,奖励2个学分。

  (四)参加科技活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取得成果或专利

  1、参加教师科研科技项目有突出表现者,奖励1-3个学分;

  2、在公开出版的一般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立完成者奖励2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1.5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1个学分;

  3、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的,独立完成者奖励4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3个学分,第二作者奖励2个学分。

  4、在其它非文摘类期刊或报纸上发表文章,字数不少于800字,独立完成者奖励1学分;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奖励1学分;

  5、凡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可给予2-6学分的奖励。

  (五)参加文体比赛,取得优异成绩

  1、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4、3、2个学分;

  2、参加省级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3、2、1个学分;

  3、参加市级文体比赛获前二名者,依次可分别奖励2、1个学分。

  (六)参加素质教育及其它社会实践活动有突出表现

  1、在院级以上素质教育活动和其它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可给予1-2学分的奖励。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汽车驾驶执照者奖励2个学分。

  以上为个人奖项获得的奖励学分数,如为集体奖项,参加者每人获得的奖励学分比个人奖项奖励学分少1学分,最少为0.5个学分;同一届比赛中,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或多层次重复获奖的,取最高值奖励,不得重复奖励。

  三、奖励学分的认定

  1、每学期初进行上学期奖励学分申报工作。由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类活动于成绩揭晓后由组织部门进行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按规定给予奖励学分;个人原因获得的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经所在系或活动组织单位审核推荐,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2、经认定符合规定的奖励学分,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并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四、奖励学分的使用

  奖励学分的使用规定如下:

  1、在毕业学籍资格审核时,奖励范围(1-4)的奖励学分可以抵充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分;奖励范围(5-6)的奖励学分可以抵充相应学分的公共选修课。

  2、奖励学分不得重复使用。

  毕业班的学生如果有以上可奖励学分的情况,可到系办提出申请,需要抵消必修课的请及早办好手续。

  机械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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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花园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

  园花中学教科研专项奖励经费使用办法

  一、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科研意识,提高教科研能力,促进学校教科研工作上新台阶,进而培养起一支既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的科研教师群体,学校特设立教科研奖励专项经费,奖励在教科研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1.课题研究奖励

  教师积极参与新课程课题研究,取得优异成果的,由学校给予专项奖励。

  校级课题:150-200元/组

  市级课题:200-250元/组

  省级以上课题:250-400元/组

  2.教育教学论文奖励

  (1)获奖:

  市级一等奖:80元/每篇

  市级二等奖:60元/每篇

  市级三等奖:30元/每篇

  省级以上一等奖:100元/每篇

  省级以上二等奖:80元/每篇

  省级以上三等奖:60元/每篇

  (2)发表:

  校级刊物:10元/每篇

  市级刊物:30元/每篇

  省级以上刊物:50元/每篇

  注:⑴发表论文的刊物须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可以查到。

  ⑵个人参赛征文须经学校同意,参评费一律自付。

  三、本办法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并得到教育局批准后执行,学校原有相关奖

  励内容自动失效,未涉及内容则按原办法执行。

篇3:高淳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淳高小学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z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以法治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树立爱学生如子女的观念,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建立民主、平等、亲密的师生关系,肩负起教书育人的重任。

  二、增强法律法规意识,树立转变一个差生和培养一个三好生同样光荣的责任感。要给差生厚爱,不得歧视、放任不管差生的行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处分。

  三、教育学生时,不讲脏话,不讲讽刺挖苦的话,不准有侵害学生学习权益和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要责令其向当事人致歉。

  四、要认真做好家访工作,全面反映学生在校表现。对学生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和家长联系,不允许让学生独自回家喊家长,不允许让学生打电话喊家长来学校,由此而发生的问题,由有关教师负责。

  五、为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1-2次者,学校领导及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3次以上者,大会点名批评。

  3、多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品行不良,侮辱摧残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学校有权建议解聘、调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凡当年发生体罚和体罚学生3次以上者,当年不享受“文明奖”和“考绩奖”,不得被评为各类先进,取消职称评定或晋升资格。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校长室。

篇4:横扇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扇横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义务教育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 新生实行免试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五条 每年七月,在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我校。我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

  第八条 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第十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

  第十一条 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证明存根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第十四条 从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须给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

  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第十六条 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

  考试或考查成绩采用等第记分。记分等第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需转换为等第通知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要记入学生档案。不得公布考试名次。

  第十七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

  第十八条 期末、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级。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评语,由班主任依据教育部2xxxx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要按有关规定在学生档案中记录学生健康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六、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根据规定,民主、公开、公正地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服刑、劳动教养的学生,服刑、教养期满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处分一旦撤销应在学生档案上加撤销记录。

  七、管理权限

  第二十五条 全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处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和从事学籍管理电子化工作。学校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存,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

  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

  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出具的纸质学籍手续材料必须按规定加盖学校或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公章方才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转学、休学、借读的学生涂改或重新制作学生学籍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等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作纠正处置,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教育帮助,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要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及时总结分析,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篇5:长寿中学分管教学副校长岗位职责

  寿长中学分管教学副校长岗位职责

  协助管理全校的教学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校长贯彻实施国家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目标及上级的指示、决定。

  二.制定和贯彻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务处主任制定和实施本处工作计划,审查计划、总结,保证学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教务处及时按岗位责任制规定,完成学生学习上的常规管理,为学校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工作打好基础。

  四.负责学校课改工作、教科研工作、教研组工作。指导教科室制定和实施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计划。

  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坚持听课,定期检查教师教案、学生作业,召开学生、家长和教师座谈会。

  六.协助校长管理教务行政工作。

  七.协助校长作好教学的管理及教务处人员的思想工作,团结教务教学人员,努力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

  八.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