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

CS雷锋学校教学场馆管理规定

9564

  也许很多小伙伴挖空心思也难以写出一篇令人满意场馆,管理规定,学校,教学相关文章,以下这篇CS雷锋学校教学场馆管理规定文章可作为你写作素材与参考范文,希望您能写作出与众不同的场馆,管理规定,学校,教学文章。

CS雷锋学校教学场馆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教学场馆管理规定

  为保障教学及学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教学场馆安全,提高场地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内各教学场馆实行定时开放制,每天早上6:30开门,晚上10:30关门落锁。节假日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使用教学场馆内的一切设备。

  二、在正常教学时间内,教师需使用公用场地和设备,须经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同意,且须提前与管理人员联系。使用时,教师应爱护、保管好一切设备,保持场内的卫生,并对场地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三、在非正常教学时间内(包括节假日),教师需要使用教学场馆和设备,必须提前向教务科或现代信息技术教育中心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入内。教学场馆管理人员要进行严格登记,以便检查。

  四、校内一切教学场馆,原则上不对外租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负责人同意,方可对外租借,同时,须报告校保卫科,以便加强安全管理。

  五、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人教学场馆内,如发现可疑人员,教学场馆管理员或师生应及时报告保卫科进行处理。

  六、管理人员在每次关门前,应认真检查楼内各种设备、设施,清理各种人员,关好水、电、门窗。如发现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教学场馆需进行各种大型基建和维修时,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应与保卫科联系,办理有关安全工作的协议后才能进入场馆施工。基建单位和施工人员应对维修的设备、器材、物品的安全负责。

  八、租赁使用教学场馆应由租赁单位向学校场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会同校办、总务科负责人签字,再到学校财会室缴纳租金和押金后,方可使用场地。

  九、出租方监督承租人按场地管理规定爱护场地及场地的一切设施.对违反管理规定者终止租赁。

  十、承租方享用场地及设施,并爱护场地及设施,服从场地管理人员安排,认真做好交接手续。

  十一、租赁完毕后.由出租方场馆值班人员和归口部门负责人验收无设施损坏后,退还押金(每次押金400元)。如有损坏,将按公物赔偿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场地租赁收费标准

  篮球场:150元/次田径场:800 元/次

  体育馆:800元/次;会议厅:1200元/次

  足球场:800元/次;教 室:150元/次·间;

  工会活动室:400 元/次;

  其他场地,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采编:www.wenbenK.cOm

篇2:CS雷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沙长雷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生产、行政和生活等工作的重要物资条件,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效益,延长使用寿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以适应学校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二是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具体内容包括: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

  2、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

  3、批量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一般设备和专用调协的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

  4、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划分为以下六大类:

  l、房屋和建筑物,包括教学用房、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学生宿舍及生活配套用房等。

  2、一般设备。包括被服被具、教学、办公设备与家具,以及一般文体设备等。

  3、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设备与文体设备等。

  4、文物与陈列品。

  5、图书。包括专业图书、技术图书、文教类图书等。

  6、其他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1、保管和维护好财产,使固定资产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

  2、采用行政的、技术的以及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作用,方便使用。

  3、对固定资产寿命全过程(从添置、使用、维修到报废)的综合管理,力争效能较高,费用较低。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校产管理员与各管用部门或总务科共同管理学校的仪器设备、图书、土地房产、校园设施和家具等固定资产。总务科督促各部门贯彻执行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协调使用和管理,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实行管用结合。

  第六条 建立与学校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保证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各部门都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各责任人负责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卡登记和使用情况记载,经常与校产管理专职人员联系,互通信息,相互合作。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时,应事先与校产管理专职人员商妥,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管理

  学校应有固定资产计划,力争各方面建设综合配套,避免重复设备,不能配套使用等浪费闲置现象。

  学校重大项目建设或重大设备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要综合考虑人力、物力、财力条件,编写计划任务书,预测投资效益,严格审批。

  第八条 固定资产建成后,一定要严格验收、考核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重大项目要签署正式验收文件归入档案,大型精密装备还应逐项鉴定技术指标,上报验收报告。

  第九条 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保养维护工作,培训管理人员,普及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养维护知识。健全对房屋、校园、设备、图书和家具等固定资产的维护办法。

  第十条

  1、学校财务部门建立校产金额总帐。校产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卡片、登记簿等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记录全部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部门与校产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2、要逐步解决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稳定来源,由教学设备费解决维护更新费用,由基本建设拨款解决发展性投资。

  3、要逐步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基金,从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维修费在专门帐户保存,确保定期维修。

  4、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所管财产的不同特点,采取行政和经济措施,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财务部门应负责审定各项经济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所有捐赠、调拨及衍生的固定资产均为全民财产,统一归学校所有,按本办法登记造册和管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后起实行。

篇3:CS雷锋学校车辆使用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车辆使用规定

  为了既保证教学及公务需要,又尽量节省开支,必须加强车辆管理,合理控制车辆使用,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用车范围

  (一)公务用车

  l、教师因公外出阅卷或带学生参加省级、市级竞赛(不含大面积初赛)。

  2、邀请有关教授、专家来校讲课。

  3、学校邀请上级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来校指导工作。

  4、财务部门到银行提取巨款。

  5、校级领导、科室主任因公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需到机场、车站、码头接送。

  6、保卫科紧急任务出车。

  7、学校统一订购的书籍、课本、资料或为学校采购的大量物品可派车运输。

  8、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开会,到确无公共汽车直达的地方,在保证上述用车的情况下,可酌情考虑。

  (二)特殊用车

  1、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因病情严重需去医院检查、住院。

  2、学生重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需送医院。

  3、各工会小组每期可提供一次活动用车。

  4、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二、用车管理

  1、在职教职工申请用车需先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到办公室申请;离退休教职工用车除重病去医院可直接与总务处联系外,归口人事劳资科管理;教研组和年级组用车归口教导处管理。

  2、需用车单位或个人首先到归口部门负责人处详细填写用车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再由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根据事情轻重缓急派车,各用车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办公室的正常派车。

  3、凡申请使用车辆,一般应提前一天以上与办公室联系。正常情况下无办公室签发的派车单,驾驶员不得出车。一经批准出车,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后,主动会同乘车人核实并在派车单上记载汽车起始行驶公里数。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将实际公里数登记在出车单上,交乘车人签字认可。若用车人因故未能签名,则由驾驶员三天内找乘车人补签。没有乘车人(联系人)签字认可,各部门可拒绝结算公里数。

  4、各用车单位严格按分配公里数用车,里程5公里以下按5公里计算,超过5公里以上按实际里程数四舍五入计算。节约部分年底按公里数给予适当奖励,超过部分由用车单位每次按新车每公里2.0元、旧车每公里1.6元向学校财会室交款。

  5、坚持谁联系(乘车)谁负责的原则。如有搭车外出者,须主动与第一联系人协商。如需等候的,从停车半小时后起算,市内按每小时20公里、长途按每小时5公里,超过半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6、外租车辆,根据实际租车费数额按每公里2元换算成公里数算到使用部门。财会室在报销所有的士票和其它车票(不含公共汽车票)时均先经总务处审批(年度人头活动经费租车除外)。

  7、事务组每周对各部门用车公里数进行统计,每周一将上周的用车公里数报告到各部门负责人,并收回公里票,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布。

  8、使用小车和大车一般限在沙长市内,出市须经车辆主管校长同意,出省须报经校长批准,总务处方可派车。

  9、学校小车及客车不承担物资运输。

  10.学校车辆一般为专人专车驾驶,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11、不允许徇私派车、开车、用车。

  12、驾驶员必须主动热情搞好服务,同时要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

  13、学校车辆原则上不承担外单位职工办理私事的任务,如遇特殊情况,在不影响上述用车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予安排。但一般只在市内,用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小时,且须按实际公里数收费,在用车途中的停车费、过渡过桥费等均由用车方负责。

篇4:CS雷锋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基建、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在管理中的职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立项

  工程款上千元的基建或维修项目都要先立项、后施工。

  1.大型(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经校务会决定之后,报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正式的立项手续。

  2.中型(1万元至50万元)的建设项目在校务会确定之后,由总务科统一归口,集体研究、办理内部立项手续(即填写好内部立项表)。

  3、小型(1千元至1万元)的建设项目由总务科集体研究,办理内部立项手续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二、工程设计

  l.工程立项后(小型除外),由总务科以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组织有资质、有实力的设计队伍对工程进行设计。

  2.设计方案既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又要本着经济、实用的原则,经学校反复论证认定后,方可实施。

  三、施工队伍的引进

  承接学校50万以上基建工程的和5万元以上的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的队伍,先由总务科牵头组织有代表性的人员(即纪委委员、懂基建业务和管财务人员等)组成的班子对其考察、筛选、确定入围队伍,然后依招标程序正式公开招标引进施工队伍。

  2.对50万以下的基建工程和5万元以下的维修、装饰、绿化工程,由总务科牵头,组织有代表性(即纪委委员、懂基建业务和管财务人员等)的集体班子集体议定施工队伍。

  3.承接工程的队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较强的专业能力经济实力和工程业绩。

  4、承接工程队伍的负责人不能与学校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具有连带亲属关系。

  5、同一工程队伍在校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年。

  四、工程管理

  1、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地方各有关法规。

  2.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的,校方必须有三人签名才能变更工程内容。

  3、凡是符合工程监理范围的工程都必须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施行全过程的监督。

  4、工程管理人员不得向施工方推荐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建筑材料。工程建筑材料品牌的认定和验收必须由校方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名。

  5、工程竣工验收,由总务科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参与,并填写好竣工验收单备案。

  6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及施工所搭建的工棚及其生活设施,应在一个月之内全部运出学校。

  五、基建经费管理与基建工程结算

  1、各种渠道拨付的基建、维修经费均纳入专户储存、专项使用,由财会室基建账户统一管理。

  2、财会室不得擅自挪用、挤占基建专项资金。

  3、学校自筹基建经费,由总务科根据工程需要提出具体计划,报校务会讨论确认后,财会室在年度预算计划中予以统筹安排。

  4、基建经费的支付严格按合同和付款程序执行。即大型工程付款由主管校长、总务科长、基建组长共同商量;小型工程付款由基建组长报总务科长,总务科长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再由财会室审核付款。工程费用的最终结算,必须以审计部门认定的金额为准。总务处、财会室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审计审定金额付款。

  5.工程决算,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审计部门审核。如在结算中施工方和上级审计部门有分歧,则由上级审计部门以书面材料形式通知学校,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如无分歧,则按正常程序付款。

篇5:CS雷锋学校水电管理条例

  沙长雷锋学校水电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供应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供水供电、用水用电秩序,合理使用水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水电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用水用电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供水供电区域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学校水电的供应、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方

  案由校务会议制订,总务科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

  长、班主任、班级生活委员负责各自范围内水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对供用水实行节约为主的宏观管理原则,对供

  用电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管理原则。

  水电设施

  第五条 校区内一切供水供电设施均属学校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和毁坏,不得擅自安装或私拉乱接水管、电源。不得在水管管网和水栓上随意开梯、接支管、分表及龙头等。

  第六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对校区内管网、线路逐年更新改造,以逐步提高供水供电能力,减少耗费。

  第七条 供水主管管道和开关阀门,供电主要线路(以户表为界),由总务科统一组织建设和维护。教工宿舍内管网、线路过保修期实行无偿服务(材料自备),教室、学生寝室、各办公室内设施如属自然损坏,及时与总务科联系维护,如属人为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须由直接责任人赔款维修,对隐瞒不报者及相关人员加倍予以处罚。

  第八条 由学校供水供电的所有用户的水表、电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由总务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用户因使用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水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事先报告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所需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第三章 水电供应和使用

  第十条 总务科必须认真组织好全校的水电供应。千方百计保障教育、教学、教研、生活等用水用电的正常供给。除供电外线、自来水厂因故突然停水停电和校内紧急抢修水电设施外,停水停电要提前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告,必要时要启用自备发电机,以保障学校重点部位的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及大型改造项目用水用电均须由总务科认定并安装节能计量装置。工程竣工要经总务科水电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并交纳一套水、电工程图纸资料后方可以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空调器由总务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逐年配备到位,烤火炉等办公室电器设备须由总务科审批采购,其它部门负责人不得审批。学校各部门购买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先会同总务科论证可行后再向有关领导提出采购建议。

  第十三条 学校水电用户不得私自为其它用户转供水源、电源。

  第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要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好水龙头,发现用电开关损坏或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总务科,由总务科及时组织搞好维修。

  第十五条 总务科各用户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装置和设备,灵活多样采取各种节能措施,降低水量和电能消耗。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水电秩序的行为,严禁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

  第十七条 水电收费标准

  1、教职工生活用水:1.35元/吨用电:0.6元/度;

  2、基建用水按定额要求收取

  3、经营性用水:1.35 元/吨用电:0.7元/度

  如遇政府的水电价格调整,上标准作相应变动。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总务科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的监督和巡查,各用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用水用电管理

  1、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生活委员等要督促检查本部门(集体)的用水用电工作,组织做好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和安全节约工作。

  2、全体教职工都要模范带头,办公室做到人离灯熄,空调等电器设备、水龙头要及时关好。如发现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或水龙头通宵不关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公开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3、教室用电以“够用不浪费”为原则,白天根据天气情况,早、晚自习根据寄宿生人数多少确定开灯数目。离开教室时,要关好灯、水龙头及电器设备,以免酿成事故。

  4,学生宿舍采取集中控制,定时供电,定时加压供水等措施。供水供电时间,由总务科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规定和调整,水电组负责具体实施。

  5.学生宿舍管理员、寄宿生老师应当搞好寄宿生用水用电的管理。如发现学生宿舍“长流水”或“长明灯”现象,要同时追究师生责任。

  6、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只能在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报总务科审批后方可执行。

  7、严禁在电线、灯头、开关、电风扇等电气设施上拴衣物、毛巾、蚊帐和装饰物等,严禁随意扭断水管或水龙头等。

  第二十条 教职工宿舍用水用电管理

  1、教职工用电最高容量每户为5千瓦。每户在购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时,首先必须测算,尽量不超功率数。学校发电时,禁止开启空调等大功率电器。

  2、水资源是难以再生的生活必需品。倡导大家节约用水、计划用水。

  第二十一条 基建用水用电管理

  (一)基建修缮施工用水用电的管理

  1、基建修缮施工用水用电,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积极服从学校的安排和管理。

  2、基建修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施工地点、用水用电容量、使用时间等向总务科水电组申报,并签订供水供电协议和交纳水电费抵押金,方可在指定位置接水接电,并安装计量装置。

  3。基建修缮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固定施工项目必须安装固定的配电屏(柜),移动施工项目必须安装配电箱电度表。同时施工方必须请有资质的熟练电工布线安装。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经营活动用水用电,均须单独装表计量(安装费用自理),除按经营用水用电收取费用外,还另外加收10%的用水用电管理费、增容费、排污费。

  第二十三条 各用户水电费由水电工抄表计费,经核准后由财会室统一代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水电工作人员既要为学校管好水电,又同时要搞好优质服务、主动服务工作。在学校经费逐年到位的情况下,加大管网、线路改造工作力度,安装计量仪器,逐步将管理模式以宏观调控管理为主向对各部门计量定量、超额受罚、节余有奖的计量管理模式转化。

  第五章 安全用水用电及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配电间、加压泵房、公共场所用水点要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来我校承装、承修水电设施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单位和个人的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到线路改装的,必须将方案报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随意开梯接水,严禁毁坏水电供用设施。校内外运输、施工及其他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肇事者须赔偿损失,发现并及时报告者可从赔偿费中提取适当奖酬金。

  第二十八条 严禁违章用水用电、窃水窃电,对于勇于检举揭发、查处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者,要大力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每期召开一次水电管理会议,对“节水节电”有突出贡献的年级、班级、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2条款的师生,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分别给予每次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已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6款规定者,每次给予20一200元罚款处理。对违反第7款情节较轻者,给予公开批评和20~50元的罚款。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将加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水电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者,加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扰乱学校正常水电供应秩序,致使水电供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2、拒绝、阻碍水电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督查、抄表收费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