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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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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1、符合以下条件者,才能招收为本校学生

  (1)居住在本学区;(2)户口在本学区;(3)符合本地区入学年龄的儿童(教职工子女和特殊需照顾的按教代会讨论的决定,由校长批准招收)。

  2、我校学生必须填写学籍卡,编写统一学号,学籍卡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写考试成绩,品德表现和奖惩情况,建立学籍档案。

  3、转学:由家长说明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开具转学证明并在学籍卡上注销学籍,注明去处。转入热点学校要由转入学校开具联系单)。

  4、插班:由家长提出申请,验证户口及原校品德学习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插班考试。然后根据转学证明登记学籍卡,并在学籍卡上注明转入的时间和原来的学校。

  5、休学:家长提出休学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教导处审查批准,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应有学籍卡上写明原因和时间。

  6、复学:休学期满,家长向教导处申请复学,并交验有关证明,经批准准办理复学手续,并记入学籍卡。

  7、借读:因某种原因,要求暂时借读的必须向教导处提出申请,经同意成为借读生,借读学生需在学籍卡上注明原因和借读时间。

  8、毕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籍卡上记录毕业时间和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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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制定每年的学校财务计划、年度预决算并进行公布,总务处应定时向校长报告财务情况。

  2、学校财务由一位校长分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校内一切奖金都由学校统一收支,集中管理。

  3、支付单据一律实行“一票三章制”即所购物品单据由经手人签字,证明或验收人签字,主管人签字后才能报销。

  4、学校各室各部门实行政费包干制,经费按年度预算使用,余留超扣(不能超出预算总额的10%)。

  5、购买专控物品或单价500元以上物品须由总务处提出意见,校长审批才能购置。

  6、教育经费要保证用于教育事业,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

  7、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名,附上会议通知才能报销。

  8、按国家会计制度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档案资料。加强收款收据的统一管理。

篇3: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勤俭办学,反对浪费,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的财产、物资是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省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对待,树立人人爱护校产的良好风气,认真执行本制度。

  2、财产实行归口管理,加强维护。按照财产物资的类别和使用情况,分别由各年级组(班级)、教研组(室)等有关职能部门专管专用,按使用和管理的权责结合。(附各室责任人及财物管理范围)

  3、校财自我批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共同配合,健全核算制度和管理制度,经考核详细记载。每学年六月上旬核对全校财产,发现溢、缺要及时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赔偿(详见赔偿制度),并相应调整帐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据相符,家底清楚。

  4、新添财产(包括赠送、调拨等物)必须先办理入库手续后交专人保管,方可报销。

  5、私人或外单位需借用财物,需凭借条或介绍信经管理责任人同意并报总务处批准备案才能出借,并在限期内由责任人督促归还。贵重物品如电脑、摄录音像设备、高级乐器等或教室场地出借必须经校长或分管校长同意才能借用。

  6、集体宿舍根据学校财产库存适当配备少量家具,使用时必须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挪用。必须增减使用时先要报校总务处办理借退手续。

  7、低值易耗品中的卫生用品(扫帚、拖把),各班级实行经费包干,一、二年级每学期定为20.00元,三~六年级每学期定为40.00元,超支不计,节约可补充班会费。各室卫生用品限量配备,使用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8、确系使用年久,无法修复的财产物品由管理责任人填写报废单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手续、权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9、教工调离学校必须办理清退校产手续,向借用物品管理部门责任管理人办理清退手续(填写财物清理单),由各物品管理部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才能办理离校手续。

  10、各室组责任管理人员必须对库存财产物品经常进行核查,对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建立安全措施,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

  11、要克服重钱轻物的思想,努力挖掘现有财产物资的潜力,做到物尽其中用,科学保养,修旧利废,综合利用。提倡自己动手修理两机一幕、门窗玻璃、开关电器等简单设施,严禁无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随意拆修电脑、音像摄录等贵重设施。

  12、本制度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篇4:小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小学学校财产赔偿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财产,使有限的财产发挥更大的作用,保证财产使用年限,减少人为损坏财产,特制订本制度。

  (一)根据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全校财产管理落实部门责任人懈干管理的规定。责任人必须对校产负责,定期进行帐物核验,掌握财产现状,考核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六月上旬,在校统一部署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帐务,查明盈亏、坏损原因及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报领导审批。

  (二)全校成立财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校长担任,总务主任为副组长,组员由总务处派两人,各年级组组长组成,监督、评价全校财产管理等事宜。

  (三)损坏学校财产必须照价赔偿,财产按两大类别划分:即单价在伍佰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财产或单价虽不是伍佰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财产(图书、家具及音像教材等)属固定资产;其他财产属低值易耗品。

  (四)固定资产损坏按下列标准赔偿:

  1、固定资产(属家具、课桌椅等)暂定正常自然损耗率为原值的5%以内。

  2、属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又无法修复的,必须由财产管理责任人令其损坏财产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视情节按原值处以1~3倍的价格赔偿。

  3、属无意行为造成的损坏可按原值的50%价格赔偿。无法落实损坏人收取赔偿费用的,财产管理责任人负间接责任,按原值10%的价格赔偿。

  4、对特殊财物(属市场无法购买到的财物)遗失或损坏时,视情节可按原值3~10倍的价格赔偿。

  5、各室财产管理责任人经校财产管理领导小组核查符合正常自然消耗率5%以内的每年可发给50元至200元不等的财产管理奖以鼓励。

  (五)各室作用的低值易耗品如灯具、黑板擦、粉笔等,如属正常范围消耗,除卫生用品各班级采用费用包干外,其他低值易耗品由学校统一配备。属无意行为造成的消耗,按原价赔偿;属有意行为造成的损坏按原值的1~3倍价格赔偿。无法落实损坏人的财产,各室管理责任人负有间接责任,按原值的10%价格赔偿。

  (六)各室(组)必须建立财产帐册,其财产数量、价格、总值作为财产损坏赔偿的依据。

  (七)财产损坏赔偿必须填报赔偿处理单,处理单由各室分管财产责任人填报。属教职工损坏财产需赔偿费用的,校财务凭处理单可在工资中扣除。

  (八)本制度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篇5:小学学校用电量管理办法

  小学学校用电量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管好、用好教学经费,节约用电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1、全校现生员工必须人人明确节约用电、节省资金的重要性,让有限的资金更好地为改革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服务。做到无人必关灯,有人少开灯。

  2、属学校电线中的用电部门及用户不得擅自改变用电线路,特别是持有分表记量的用户表前线路不予更改。必须更改,由使用者书面提出申请,经校总务处审核后决定是否可以更改线路或加粗进户线线径。

  3、在校租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改线路或增加用电负荷,加粗进户线径,也按第二条规定执行。

  4、学校安装的用电设施除照明灯具、日光灯管、白炽灯泡、拉线开关拉线可自行由责任人更换外,其他用电器设施出现故障需要修理,必须先与总务处联系由学校统一修理。

  5、为了节约用电量,学校成立节电领导小组,小组五人组成,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其他另选派四从统一管理学校节约用电事宜。校财产各室责任人兼本室用电管理责任人。

  6、各教室照明用电限时使用:白天到下午5:00停止,因教学需要必须用电的教室须经教导处同意(办理书面手续)报总务处备案。

  晚上:八时半下课的为9:00熄灯;九时下课的为9:30分熄灯。全校夏令作息时间最迟10:00熄灯,冬令作息时间最迟9:30熄灯。在限定时间外使用电作违章处理。

  7、照明用电限量控制:根据我校现有教室的采光条件,晴天已达到150L*采光标准。除北楼底层教室可限六只日光灯使用外,其他教室一律不使用照明灯具。阴天及晚上限用六盏日光灯已满足采光需要。各种形式的超标准用电均属违章用电。

  8、全校各室已配置空调机、取暖器的场所(除电脑房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按规定使用:取热5℃以下使用,取冷30℃以上使用(以省气象台天气预报为准)。

  9、禁止在学校公共场所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烫斗、电吹风等家用电器,一经发现查实后,视情节处以20-50元罚金。若第二次还要继续违章用电,除加倍罚款,没收电器外,视情节在全校教职员工范围通的批评。

  10、奖罚办法:除第九条按规定标准处罚外其他违章用电经查实按5-15元/次罚金处理;对节约用电做得较好的部门或个人每学期发给30-50元节能奖(班集体奖可补充班会费)。校财务凭罚款通知单,属教职工罚金可在工资中扣除,属班集体罚金可在班会费中扣除。无法从以上费用扣除的部门和个人由用电管理责任人责成违章用电人员限期收交罚金。

  11、全校属学校公共用电线路中计量收费部门及教职工的用电管理体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2、本办法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