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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大学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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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大学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实施办法

  SH大学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实施办法

  (试行)

  为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文件精神,确保我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的基本稳定,加强平抑基金管理,现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的《SH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后[201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平抑基金的设立

  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指学生食堂应对原材料、用工等运营成本在短期内快速、大幅上涨时维持伙食价格基本稳定的专项基金。

  平抑基金由学校统筹学费收入、其他收入及上一年度结转的平抑基金等资金渠道设立。每年按上一年度学费总收入2%的比例标准设立当年平抑基金。

  二、平抑基金的管理机构

  为了规范使用平抑基金,我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设立平抑基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平抑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平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管理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审计、后勤、学生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校领导任组长。

  三、平抑基金的使用范围

  平抑基金使用范围为我校为学生提供基本伙食的学生食堂(含学生清真餐厅),以及接受学校统一监管和指导,实行与学校自办学生食堂相同伙食价格的社会餐厅。(不含招待餐厅、汤包馆、面包房等特殊经营餐厅)

  四、平抑基金的启用原则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可以启动平抑基金: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或连续5个月超过5%)。

  2、当SH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发布的《SH高校食堂原材料价格监测信息》和有关高校学生食堂食品类价格指数显示食堂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时。

  3、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应当启用时。

  五、平抑基金使用方式

  平抑基金使用额度和补贴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后勤集团饮服中心提出,平抑基金管理小组讨论决定,补贴额度50万元以内由分管校领导(组长)批准后执行,超过5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六、平抑基金管理和监督

  1、平抑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2、校平抑基金管理小组负责平抑基金的使用和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基金规范使用。

  3、接受市教委对学校平抑基金设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校平抑基金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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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SH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所有到校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学校获得的配套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具体如下:

  (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管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其中:

  1.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1.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15%;

  2.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实际留校)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第七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科目中劳务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各下达经费的主管部门批准;未超过项目经费预算总额10%的,应报校科技处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经费使用和审批

  第八条 自然科学经费统一由校科技处、财务处负责管理、核算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组成员使用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经费使用的内容和比例:

  管理费按照实际留校经费的5%列支。

  劳务费根据批准的预算列支,面上项目不超过实际留校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杰青项目不超过实际留校经费的10%。

  扣除管理费、劳务费后的85%用于科研直接费用、15%用于科研间接费用。科研直接费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及交流的费用,使用的内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科研间接费,主要用于与有关学者专家交流研讨发生的用餐、超标住宿等费用。

  第十一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经费决算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资助项目经费决算。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未结题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认真清理账目,正确计算项目研究实际成本。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项目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项目结余经费。

  第十六条 经费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3: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报告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671号),20**年度创新基金将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现将三类项目的申报材料、表格、申报程序等要求说明如下,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情况在本年度内选择一种项目类型,申报一个项目。

  第一部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一、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一)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必须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60号)的规定和《20**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支持范围。

  (二)不支持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企业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项目指南》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8.未经省级创新基金立项的项目。

  9.承担过创新基金的企业,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1)立项项目还在执行,没有验收;

  (2)立项项目验收基本合格或验收结题,时间未超过一年;

  (3)立项项目验收不合格,时间未超过三年;

  (4)立项项目终止。

  (三)项目类型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具体要求如下:

  1.创新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⑤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⑥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项目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工商注册成立时间须超过36个月,注册的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②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③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④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⑤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贷款贴息项目以

  20**年1月1日起至项目验收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篇4:区教育基金会W城区一中办事处信息公开办法

  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一中办事处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城望一中办事处教育基金信息,充分发挥办事处在支持城望一中发展中的作用,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办事处工作的监督,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办事处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基金会办事处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办事处副秘书长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五)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基金会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坚持真实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办事处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办事处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制作的信息或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资金和资助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基金会办事处简介、组织机构基本情况、办事处成人员情况等;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基金会办事处主任会议决议等决策信息;

  (四)基金会办事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基金会办事处项目开展情况、捐赠名单、资助名单等;

  (六)基金会办事处年度审计报告;

  (七)资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与基金会办事处合作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经秘书长确认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秘书长对办事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办事处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 城望一中校园网基金会专题网页;

  (二) 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 城望一中校园内固定公示栏。

  第十三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办事处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办事处相关信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第十五条 基金会办事处办公室,学校各业务职能科室及办事处组成人员均有职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六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或受理人)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经请示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十七条 基金会办事处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基金会办事处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列入办事处年度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基金会办事处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条 基金会办事处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区教育基金会W城区一中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一中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财务管理,保障本办事处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办事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事处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并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隶属于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本机构虽然不具备基金会法人资格,但财务上完全属于独立运作,执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三条 办事处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本分支机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办事处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办事处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办事处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办事处组织机构的设置,其主任办公会议是办事处最高的权力机构。主任办公会议授权秘书长负责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每年专题召开一次财务工作会议,审议办事处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定当年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运作方案和财务工作重点。办事处预算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如需调整预算,须经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办事处秘书处设置财务岗位,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出纳分别由城望一中财务室会计、出纳兼任。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办事处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办事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入帐应附捐赠协议,限定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办事处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用途单独立项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发票交(寄)给捐赠单位(捐赠人)。

  第十三条 办事处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专用帐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由办事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办事处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在完成全部工作流程后,由秘书长和主任共同签署后执行。

  第十六条 办事处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执行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学校各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财务室承担。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学校财务室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包括为募集捐赠资金及捐赠物品所发生的宣传印刷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业务费用,该类费用在办事处基金收益中列支。如基金收益不足,余额部分在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包括办事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加班、津贴等经费,但不包括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人员工资在城望一中行政经费中列支)。该类费用在办事处基金收益中列支。如基金收益不足,余额部分在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办事处基金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的支出,凭支出明细表和捐赠协议书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支出,凭支出明细表和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捐赠单位(捐赠人)转入本基金账户委托本办事处代发的支出,凭捐赠单位(捐赠人)委托书及代发明细表经秘书长签字后支付;办事处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筹资费用、管理费用,凭原始支出凭证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事处因人力和财力有限,为了确保基金的保值,在基金的增值运作上,必须保证基金投资的零风险,不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本基金在会计核算上,不设置“坏帐准备金”科目,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办事处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存入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办事处负责在银行开设和管理基金专用账户,以人民币为结算方式。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 办事处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物资,原则上由城望一中总务科提供,纳入学校物资统一管理;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范围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部门暂停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主任办公会议裁决。在主任办公会议闭会期间,报告办事处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秘书长裁决,待下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复议调整后,方可执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定期向学校行政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受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和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时送交湖南省民政厅,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查。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办事处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办事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编制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是运用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的重要依据,为办事处工作决策的调整和改进,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指标,因而特别重要,必须由秘书长亲自把好质量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