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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设摊及张贴宣传等校园活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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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设摊及张贴宣传等校园活动的管理办法

  关于校内设摊及张贴宣传等校园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更好地营造校园文化的良好育人氛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校园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活动包括在SH大学各校区、宿舍区等公共场所设摊、宣传、张贴、拍摄、涂写等活动和行为。

  第二条 各类设摊以及张贴宣传等活动的范围必须在校内各文化广场、宣传栏、食堂门前等学校指定的地点开展。校内其它地点均不得擅自举行以上各类活动。学校的各类建筑物上严格禁止擅自张贴物品和随意涂写。

  第三条 学校对各类设摊和张贴宣传以及横幅标语等活动加强统一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以上所有校园活动,都应按照本办法的流程和规定办理申报、审批及备案等手续。

  第四条 校内组织的以上各类校园活动,必须分别由校团委、宣传部及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

  以学生为主的各类校园活动,由学校团委负责审批;

  各部门组织的校园宣传、招贴以及外单位进校拍摄等校园活动,由学校宣传部负责审批;

  招生咨询、迎新等全校性大型活动,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审批。

  第五条 校外各类单位进校活动,首先必须取得相关部门及学院的同意,并由相关部门或学院根据工作的需要提出活动申请,报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在校长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保卫处对校园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全面负责。

  对于未经审批或者超过审批内容范围的校园活动,保卫处应责成其予以改正。对于已超过审批期限的校园活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作好活动过后的横幅标语等清理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同时也应当对学校指定地点以外的各类张贴物品和随意涂写加强管理,追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责成其或在校长办公室协调下安排有关部门协助进行清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应该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与该单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期初以及重大节日等校园活动较多的时期,由校长办公室组织保卫处、宣传部、文明办、团委、学工办、研工委、后勤集团和社区等有关部门一起进行联合检查,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校园活动进行集中专项规范管理和治理。

  第十条 各部门和学院应当积极配合加强校园文明管理,形成管理合力,努力提高全体师生员工整体素质,积极创建绿色文明和谐校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设摊及张贴宣传等校园活动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

  联 系 人

  活动时间

  固定电话

  活动地点

  手 机

  活动内容

  需要配合的相关部处(学院)与相应工作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分管部处(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团委、宣传部、校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武保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SH大学校长办公室制表

  注:

  1、以学生为主的校园活动,由校团委负责审批;校内各部门举行的校园宣传、招贴以及进校拍摄等校园活动,由校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审批。

  2、重大校园活动和各类校外单位进校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批。

  3、本表格可在校团委、党委宣传部和校长办公室主页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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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SH大学各类纠纷处理流程及档案管理办法

  SH大学各类纠纷处理流程及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SH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规范各类纠纷处理流程与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各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处理各类纠纷事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都应该严格按照以下四个层面的工作程序,根据纠纷的发展情况逐级予以处理:

  第一、首先应该由各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能部门或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如当事人对职能部门或学院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解释仍存有异议的,则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校内相应的申诉或仲裁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提请申诉或仲裁;

  第三、如当事人对申诉或仲裁机构的决定仍不能接受,则可以继续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

  第四、如当事人对信访处理答复还有异议,则可以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提出诉讼,此过程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代表学校负责处理。

  第三条 如当事人执意不愿按照学校所规定的以上四个层面,逐级进行正常的纠纷处理,学校各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也应该认真作好接待处理。

  第四条 以上各级校内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如接受了纠纷处理工作,都应该按要求作出处理纠纷的结论或接待来访意见,并妥善地保存与纠纷有关的档案材料。

  第五条 作出纠纷处理结论或作出接待来访意见的部门或机构,应将纠纷处理结论或接待来访意见在不迟于三个工作日内分别抄送曾处理过本纠纷的有关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任何原始处理档案都应由这一层面的部门或机构保管。

  第六条 任何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接待纠纷事宜时,首先应向最先作出处理的当事部门了解进展情况。

  第七条 各部门以及申诉或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时所产生的相关材料,都应该视为档案,并严格按照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存,最完整的档案应该保存在最终处理纠纷的部门。

  第八条 其它部门或个人因工作需要确须查阅档案的,应经过部门或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当场查阅,一般不得将原始档案借出。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3:SH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SH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SH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内交通事故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SH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按章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条 凡在SH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派出所处理,当事人有异议或者要求交警部门处理的,移交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由校区所在地交警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SH大学校本部、延长校区、嘉定校区,其他校区参照执行。

  二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校长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批准报校武保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和畅通的行为。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持有SH大学机动车通行证或持有门卫登记换发的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和由学校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可准予通行。

  第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本部道路限速为20公里,延长和嘉定校区道路限速为10公里。

  第十二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校园道路严禁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

  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第十四条 大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4:00-7:00;21:00-23:00)进入学校,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各项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动车、电动车须凭车辆准入证下车推行进入学校,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 骑驾自行车或助动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校武保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五条 非本校公务车辆,禁止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须经管理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院系、部门举行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校长办公室申报,至校武保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校各种学习培训、进修学员的机动车进校,由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于开班前集中至校武保处登记申办机动车通行证,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交回武保处对通行证进行统一注销。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自行车停车库、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

  六 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九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派出所或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三十条 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派出所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1、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医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抢救。

  2、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当事人就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愿意协商解决,并要求派出所进行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2、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案,事后请求派出所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自诉情况并提供交通事故证据,经查证核实后依法处理。

  4、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或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因现场变动、证据失灭,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由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派出所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派出所应出具有关事故情况证明。

  七 违章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管理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由肇事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校长办公室作书面解释或检查。

  第三十五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违反停车规定3次(包含本数)以上的,采取锁车轮、牵引车辆、暂扣通行证或注销通行证,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院系部门;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校武保处执行。

  第三十八条 如其它有关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按本管理办法实行。

篇4:ZG医科大学离退休工作管理办法

  ZG医科大学离退休工作管理办法

  (医大校发〔2015〕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细化服务管理,使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实现中国医科大学的离退休管理与服务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落实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全校各级党组织和离退休工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应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让老同志安享幸福晚年。

  第三条宣传党和国家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始终牢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倍加珍惜老同志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弘扬尊老敬老的光荣传统,真心实意地关怀关爱老同志。重视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威望优势,激励老同志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增添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离退休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离退休工作。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离退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离退休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指导开展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学校对离退休工作统一领导,实行校、院系部处等两级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

  离退休各项工作。

  第五条离退休工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离退休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老同志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三)参与和做好本单位涉及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研究及落实工作;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决算,管理使用好离退休活动经费;

  (五)负责离退休职工来信来访的处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六)负责各附属单位离退休工作业务方面的指导工作;

  (七)组织开展适宜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职工丧葬和善后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加强离退休工作部门的建设。要保持工作机构的相对稳定,编制和人员配备要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要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过得硬、对老干部有感情的要求,选配好班子成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不断完善离退休工作队伍结构。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离退休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精神,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发挥党组织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用。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八条建立健全离退休职工政治学习制度。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收听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政治活动。加强与老同志的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注意倾听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如报告会、座谈会、学习讨论会、组织生活会、谈心等,紧密联系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实际,经常进行理想信念及唯物史观等方面的教育,使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保持晚节。

  第十条要重视发挥离退休职工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应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经常开展对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活动,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的慰问要形成制度。各单位领导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在慰问中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对老同志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给解决。

  第十二条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

  第十三条重视做好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对老同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地予以解决;对尚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违背政策、要求过高的老同志,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不听劝导的要批评教育,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章 生活待遇和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时发放生活补贴费以及护理费。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对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及生活困难的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五条落实好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确保老同志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老同志也应分享改革成果的精神,凡国家明文规定提高离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要不折不扣兑现,学校内部提高在职职工福利时,对离退休职工应同时适当考虑。

  第十六条离退休职工生病住院,离退休工作部门要前往医院看望,对患重症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同志要多加关照。定期组织离退休职工体检,每两年一次。

  第十七条做好离休干部的用车服务,保证离休干部急诊入院的用车需求及离退休职工丧葬或集体活动用车。

  第十八条离退休工作部门对学校安置在外地的离退休职工应保持联系,定期探望。

  第五章 文体活动

  第十九条组织离退休职工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鼓励老同志参加老年大学,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第二十条根据老同志的兴趣和爱好,建立各类老年文体活动小组和活动制度,组织文体骨干培训,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积极支持老年文体活动的开展,搞好活动场所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为离退休干部开展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离退休干部信息库的管理,配备专用设备和操作人员,建立相应制度,实行定期维护,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全面。

  第二十三条发挥信息统计数据资源的作用,按时填报离退休干部情况统计报表及有关统计资料,做好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级领导要关心离退休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重视离退休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热爱离退休工作的同志充实离退休工作部门。

  第二十五条离退休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注意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业务水平。按照《离退休工作人员职责》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同 志服务的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临床附属医院、实用医学杂志社等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8月起施行。

篇5:SJ小学校级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SJ小学校级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上海市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徐汇区教育系统教师队伍建设“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根据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遵循骨干教师成长规律,建立并完善我校骨干教师的培养和作用发挥机制,为骨干教师不断提高专业发展能力搭建平台。

  二、评选工作目标

  1.进一步提高骨干教师个人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以适应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2.任职期间切实发挥骨干教师的骨干与带头作用。

  三、骨干教师类别与任期

  1.本校骨干教师分德育工作骨干教师、学科教学骨干教师和教育科研骨干教师。

  2.骨干教师的任期为二年。

  四、评选办法

  1.本项工作由学校教师考评小组领导组织实施,负责具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

  (组长:X 副组员:X 组员:X)

  2.评选采用个人申报,教师考评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审核的办法确定候选人。

  3.学校骨干教师的评选名额控制在教师数的20%内。

  五、参评资格

  参评教师必须首先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在上海SJ小学的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的在职在编的教师。

  (2)一年内没有发生过严重教育教学责任事故,没有违法师德的不良行为。

  (3)近一学年病假不超过半个月、事假不超过2天或产假不超过规定期限。

  六、评选条件

  1.师德要求:遵纪守法,正直诚信,热爱学生,宽容豁达,执教严谨,有责任感,在学生、家长群中较为满意;

  2.基本技能:熟练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能用标准的普通话教学。

  3.理论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每学年阅读教育教学理论专著不少于2本,并认真做好摘抄,能撰写一篇学习心得。

  4.课堂教学: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在课堂教学中能充分体现让学生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教学原则,讲规律,显理念;积极参与校级课堂教学评比,重交流,重提升,并获得奖次;任教的教学班学科质量在原有基础上逐步提高。

  5.育人工作:关心爱护学生,能积极参与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对于问题学生,能做好细致耐心的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并促使问题学生逐步改变自我,健康成长。所带班级被评为校级行为规范示范班或荣获市、区级雏鹰中队荣誉称号。

  6.教研科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科研,承担学校立项或其它课题研究,认真撰写教学反思和科研论文,曾在市、区、校级论文评比中荣获奖次。

  7.人际关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团结协作好,在教师中起带头作用。

  七、评选程序校骨干教师评选按照以下流程:

  个人申报→民主推荐→考评小组审核拟订骨干教师名单→校内公示→

  正式确定骨干教师名单

  1. 个人申报:申报人填写申报表并准备材料,材料包括申报表、反映申报人近年来教育教学水平的论文或经验总结1份。

  2. 民主推荐:在教师自鉴的基础上,由全体教师对参评教师进行民主测评。

  3. 考评小组审核拟订骨干教师名单:考评小组成员按照评选资格条件对参评教师进行审核,并参考民主推荐的情况,初步拟订骨干教师名单。

  4. 在校内张白榜公示骨干教师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 根据公示情况,正式确定骨干教师名单,张红榜公布。

  八、管理办法

  1.对骨干教师的表彰与奖励

  (1)召开表彰会并颁发荣誉证书

  (2)每学期期末考核后,根据学校工资改革方案规定颁发一定数额的奖励.

  2.骨干教师的任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制定任期(二年)内的个人发展计划。

  (2)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节,评课不少于7节并至少在校级及以上层面上一节教学公开课。

  (3)独立进行或参与一项教育科研课题(至少为正式立项的校级课题)的研究工作。

  (4)两年内至少在市、区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

  (5)参与教研组内校本教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在组内主讲一次与学科教学相关的讲座或报告。

  (6)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强项,为学校的特色项目创建发挥积极作用。例如:校本课程的开发、开设教师社团等。

  (7)如有带教任务,应积极完成。

  (8)二年任期满后,提交一份骨干教师工作小结。

  八、保障机制

  1. 校长室和教导处对校级骨干教师的培养给予协调、帮助和指导。

  2. 鼓励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与探讨,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