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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雷锋学校学生科长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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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雷锋学校学生科长工作职责

  沙长雷锋学校学生科长工作职责

  1、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规定、指示、通知,按照学校德育工作目标,制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并组织落实。

  2、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学生工作,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3、加强年级组和班主任培训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布置、检查、总结工作。

  4、领导学生会工作,联系团队,组织、指导、协调全校性活动,负责组织学生*。

  5、负责寄宿生管理,指导生活辅导员开展工作并进行督促。

  6、负责组织新生的军训工作。

  7、组织安排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政治时事报告会、主题班会、家长会等工作。

  8、主持“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比工作。

  9、联系教科室,积极开展德育课题的研究工作。

  10、成立心理健康服务中心,了解学生思想实际,研究教育方法,因势利导,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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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CS雷锋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沙长雷锋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雷锋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育、教学的必备条件之一。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仪器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育、教学等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能力。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由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通过业余教育、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分轻重缓急制订年度购置计划。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年度购置计划应经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计划外临时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第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汇总,按要求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条 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仪器设备科学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技术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全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订操作规程、使用或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进口仪器设备,要有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并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的性能。

  第十五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由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仪器。

  第十七条 要通过研究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济规律,逐步确定技术状况、完好率、利用率等综合性考核指标,提高设备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账、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根据仪器设备性能特点和不同的使用要求,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做到合理选型,适时更新;精度和性能下降的可以降级使用或调往其他需要单位。

  第二十条 精密贵重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际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并制定合理的收费(包括收取时的折旧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应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理使用或维修护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报废,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制订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条例。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或增收节支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应给予鼓励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失、丢失和浪费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全体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设备器材。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考虑赔偿的轻重要根据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对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由学校办公室,作为考绩,鉴定的参考资料。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针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器材,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坚决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推广。

  第二十八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粗心大意,操作失误;

  6. 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二十九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于避免的;

  2.因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设备器材,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的,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 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1. 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且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涮、移动易碎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定范围以内的。

  第三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情节一般,损失价值很轻的可以免予检讨。

  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对单价200元以下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仪器,如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单价200元以上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①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③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3、损失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三十三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表现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十四条 发生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由学校领导负责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以根据具体使用、管理情况,即时进行登记,定期上报处理。

  第三十五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可以根据物资性质及损失价值大小,由部门领导、主管校长分级分责审批。处理结果,由学校备查。

  第三十六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部门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确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调查证明,报审批部门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三十七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学校财会室负责收款并督促检查偿还情况,应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一再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学校可以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三十八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爱护设备,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他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部门提出书面材料,经主管校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权,统一归口总务科,任何部门与个人都无权借任何名义租出或转让或捐赠或任意处置。

  第四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报损报废: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仪器设备陈旧,达不到最低限定的技术指标,再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下且属国家已下令淘汰的仪器设备。

  3、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或修理费用超过同类同等技术指标的产品,现市价的50%的仪器设备。

  第四十一条 报损报废办理程序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报损报废单,并附交固定资产帐目、卡片报告部门领导,同部门领导、校产管理员及主管校长签字,认定报损报废。

  2、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批量大或单台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由有关三人以上技术小组进行鉴定,由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第四十二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处置

  1、凡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或挪用零配件,更不准私自租借、变卖、转让或捐赠,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于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中有利用价值的零配件,由原使用管理部门统一尽量回收,回收有用的零配件以作为维修备用。

  3、对装盛过有毒物品的报损报废仪器设备,作为废品变卖时或扔弃时,应事先做好消毒处理或给收购者以文字说明资料,以免损害他人健康。

  4、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主管部门会同总务科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三条 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1.办妥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手续,将报损报废单、账目、卡、文书资料一并分别交财会室和校产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2.每年结束前,由使用保管部门汇总,写出当年报废的仪器设备统计数及文字说明,报校产管理部门备查。

  第四十四条 处理报损、报废仪器设备所得收人,一律上交财会室,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五条 为了鼓励和调动负责报损报废工作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严格把关、勤俭节约、收旧利废、拆零、精心修复尽力提高已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的残值的积极性、主动性,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篇3:CS雷锋学校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确保各种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根据政府有关住宅区公用设施管理的条例、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严禁将宿舍区内的道路路面、人行道、绿化地作为施工辅助场所,不得在道路路面及人行道搅拌砂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二、住宅区内的住户和个人不得擅自接用自来水、电、排水、排污等各种管道管线。不得擅自开关自来水总阀门和自来水表井的阀门。住户如因装修或维修需要开关自来水阀门的,须事先征得总务科的同意,并由总务科派人开关阀门,施工时应避开居民用水高峰期。

  三、住宅区建筑单体的公用排水系统多采用PVC或铸铁管,住户使用时不可敲打排水管,不可把塑料袋、肥皂、洗衣刷、抹布以及其他杂物和垃圾丢人卫生间、厨房的排污管道。一旦发现堵塞,由住户自行疏通。

  四、住宅区的排水系统分为雨水管、污水管、化粪池、积水井、检查井等部分,住户必须严格遵循装修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排水系统的用途。

  五、住户不得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打开配电箱接线、改线,如因线路改造造成电源短路、配电箱烧坏和火灾等,由住户照价赔偿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违反公用设施管理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责令修复、恢复原状、要求赔偿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4:CS雷锋学校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沙长雷锋学校住宅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房屋的安全合理使用,保持住宅小区的整体美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住宅装修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凡居住在雷锋学校的居民,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外,同时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住户需要对所住住宅进行装修时,首先必须提前7天向总务科提出申请,书面报告详细装修方案和图纸,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缴纳1000元装修保证金后,领取装修许可证和装修人员出入证。(注: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须携带本人像片2张、身份证)并严格遵守小区的所有管理规定。

  三、住户在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平面布置和使用功能;不得在房屋上擅自搭盖加层,增加楼面、屋面荷载或改变建筑外形;不得擅自圈围房屋楼梯通道、天台、屋面以及小区内的其他地域(如小区的公用设施、绿化地、空坪、隙地、道路、停车场等等),不得影响交通疏散,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晾挂超重、超长物品;不得改动上、下水主管道、主供电线路(即公共部分),不得封闭水、电的检查孔,不得破坏防水层、隔热层;室外不得擅自安装各种管线,墙上凿槽只允许凿粉饰保护层,不得凿墙体;墙上、楼地面用电锤打眼,限?25mm以内,密度不得小于0.5m;厨房、厕所地面不准打眼:不得破坏房屋外装饰.不得污损外墙面,必须保证建筑物整体美观,装修人员及住户未经许可不准上屋面。

  三、装修须按规定缴纳卫生费,并随时保持环境卫生,装修垃圾用袋装,倾倒在指定地点,运输沿线不得抛散,更不得从楼面往下直接到房屋边上,装修用料必须根据总务科指定位置整齐堆放,否则卫生人员将清理出去并另外收取卫生费用。

  四、装修时间规定上午7:30一12:00,下午14:OO一19:OO,其他时间不得装修,装修时不得使用公用水、电源,严禁户外接水、电。

  五、装修造成管道堵塞、渗水、漏电,损坏公用设施或公共设施,造成他人物品受损,影响他人房屋使用或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除负责赔偿外,须另外罚款20O元。

  六、住户如果需要变更装修,须先到总务科办理变更装修方案的手续、填写《装修变更申请表》,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变更后的装修。

  七.违章处罚办法:

  1.分类:凡未经学校同意装修中拆墙、动窗、开门、移门、开窗、打眼,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改造和装修均属于第一类违章;占用住宅区土地、空间、屋顶、楼梯间、公用设施建房搭棚、围圈公用地域等行为属于第二类违章;破坏房屋外墙、污损建筑物、公共地域进行装修,以及影响建筑物整体美观的属于第三类违章;对他人的安全、生活构成威胁、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休息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属于第四类违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属于第五类违章。

  2、对于第一、二、三类的违章行为,住户从接到拆除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3日后如住户未自行拆除,学校将每天安排3人强制性拆除,工资 100元/人·天,由学校收取,住户负担,直至完全恢复原貌为止,并另处500元罚款。

  3、对于四、五类违章行为,学校将统一处罚,如一户出现多处违章,除统一处罚外,每处另外增加100元,直到恢复为止。

  4、对于所有违章行为在未恢复前,学校统一处罚标准为 200元/月·处。

  5、对于不服从学校处罚,未按学校要求整改的住户,学校将收回房屋,并勒令其搬出学校住宅区,并不允许其房屋进行交易。

  八、住户装修完工后,应请总务科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管理人员将根据实际情况在《装修竣工检查表》上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并签署意见,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并收回总务科发出的“装修许可证”、“装修人员出人证”,如无违章行为,总务科将根据管理人员意见于10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九.住户及装修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检查装修情况,对于违反装修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的住户和装修人员,比照各管理规定,对其进行教育、处罚。没有违章或虽有违章已接受了处罚并改正了的住户,可退还其装修押金。

篇5:CS雷锋学校宿舍区居住规约

  沙长雷锋学校宿舍区居住规约

  一、爱国爱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校宿舍区的管理规定。主动配合总务科人员管理,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五讲四美”。

  二、团结友爱、助人为乐,邻里和睦相处,正确处理家庭内部矛盾,遇有不同意见应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或通过仲裁、司法部门解决,不争吵、不动武,不做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

  三、爱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设施,美化居住环境,爱护花草树木,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随意抛撒废弃物。

  四、自觉遵守治安规定,大力提倡见义勇为,维护公共治安秩序和宿舍区的安宁。防火、防盗,严禁赌博,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收藏使用毒品和淫秽物品,不在校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汽枪,严禁饲养鸡、鸭、兔,狗等动物。不在休息时间制造噪音,干扰他人。

  五、维护学校的整体外观和房屋的安全使用,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擅自改造房屋外型和室内结构,不违章占地、擅自搭盖、挤占公共空间。楼道内不乱停单车、摩托车,不堆放杂物,外出时注意关水关电,以免殃及他人。

  六、爱护校园自然环境,严禁在宿舍区和校园内射杀鸟类,破坏生态平衡,严禁在墙上乱写乱画,除宣传窗外,严禁户外张贴,更不得乱贴广告。

  七、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服从、支持、配合学校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积极为学校的物业管理服务献计献策,共同创建一个舒适、安全、文明的优秀居民小区。

  八、住户如有困难,请拨总务科电话:zz ,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尽量满足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