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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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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三中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总 则

  一、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学校对违纪学生,必须本着慎重、严格的手续,坚持疏导为先,家校配合,把违纪学生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要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其德育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经教育不改或在受处分期间重新违纪的,加重处分,并给予不超过一周的督促反省时间。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

  三、违纪学生受处分后有明显进步的,可申请撤销处分。若在受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撤销处分。凡申请撤销处分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班级班主任及管班行政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5.勾结校外人员勒索他人财物者。

  6.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7.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8.携带管制刀具等。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违纪行为和处分

  一、通报批评(有下列情况之一)

  1.学期上课或夜修旷课累计达10节者(迟到、早退2节按旷课1节计,下同)。

  2.在教学区、宿舍区大声喧哗或追逐打闹者。

  3.私自进入功能室、宿舍、教师办公室者。

  4.践踏草坪,乱折花草树木,随地乱扔果皮、废纸等杂物者。

  5.不履行日常轮值工作、大扫除者。

  6.不按要求整理宿舍内务,不按时熄灯,浪费水电者。

  7.无故不参加升旗礼、课间操、*等集体活动者。

  8.在“六赛”评比中多次违规被扣分者。

  二、警告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受过2次通报批评者。

  2.学期上课或夜修旷课累计达20节者,升旗礼、课间操、*等无故缺勤累计达10次者。

  3.无心向学,课堂上时有打瞌睡,不完成作业,经教育悔改不明显者。

  4.早晨、课间或午休时间在非活动区进行打球等活动,经劝阻仍不停止者。

  5.考试有舞弊行为,情节较轻者。

  6.传看不健康的书籍、影视,浏览不健康网页者。

  7.与同学发生纠纷,私自找无关人员处理,未造成后果者。

  8.男女同学超越正常的情谊,有交往过密迹象,经教育能正确认识者。

  9.违纪不接受批评,造成一定影响者。

  10.在学校重大活动中的一般违纪行为,或日常一般违纪行为屡教不改者。

  三、记过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受过警告处分,在撤销处分前又再违纪者。

  2.学期上课或夜修旷课累计达30节者,升旗礼、课间操、*等无故缺勤累计达20次者。

  3.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造成较轻纠纷,后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者。

  4.故意毁坏学校公物、设施、花草树木者。

  5.有吸烟、喝酒、赌 博、打架、偷窃等行为,情节较轻者。

  6.携带爆竹、烟花、管制刀具、棍棒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者。

  7.私自招引校外人员进学校闹事,未造成后果者。

  8.考试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者。

  9.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开学校,未造成后果者。

  10.男女同学超越正常的情谊,交往过密,情节较轻,经教育能及时悔改者。

  11.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给学校带来一定安全隐患,未引起严重后果者。

  12.有其他违纪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留校察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受记过处分,在撤销处分前又严重违纪者。

  2.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40节者,升旗礼、课间操、*等无故缺勤累计达30次者。

  3.连续缺课达全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4.考试作弊或帮助别人作弊情节严重者。

  5.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造成比较严重的纠纷者。

  6.偷盗、打架斗殴、寻衅报复、散布流言、搬弄是非等,造成较大后果者。

  7.未办理正常离校手续,擅自离开学校,带来一定后果者。

  8.男女同学超越正常的情谊,交往过密,情节较重,经教育认识态度较好者。

  9.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撤销处分前又严重违纪者。

  2.学期连续旷课二周或累计旷课50节者,升旗礼、课间操、*等无故缺勤累计达40次者。

  3.连续缺课达全学期总课时的二分之一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4.顶撞老师及管理人员,造成严重的纠纷者。

  5.组织或参与赌 博、偷盗、聚众斗殴等,情节严重者。

  6.因违法违纪被公安机关收审收容者。

  7.未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开学校,带来严重后果者。

  8.男女同学超越正常的情谊,交往过密,情节较重,造成较坏影响者。

  9.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严重安全隐患者。

  10.有其他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

  违纪执行程序

  1.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需经政教处批准、校长同意,方可生效。

  2.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需经行政会讨论、校长批准,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3.开除学籍处分,需经行政会讨论,校长审核并报教育局批准。

  对学生的各种处分均在学校正式公布并登记备案。班主任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教育、考察。在受警告处分二个月后,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半年后,可由本人申请撤销处分,班主任和管班行政研究提出意见并上报审批,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予以撤销处分并在校公布。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而尚未撤销处分的学生不准毕业,不发给毕业证书。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政教处,未能详尽叙述的违纪、违法情况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阳揭第三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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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GY一中学生会规章制度

  会议宗旨

  为加强学生会组织的严密性,并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学生会将召开各种形式的会议,为保障会议能顺利,高效的进行,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如下会议制度。

  本制度以条文形式规定了会议基本规则的根本任务,各学生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并有维护制度尊严、保证制度实施的责任及义务。

  二.会议的组织安排:

  1.为使各项活动顺利进行,学生会将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各种形式的工作会议。

  2.会议根据具体内容和与会人员的情况,自行确定各次会议负责人,自行组织、主持,并负责记录、考勤,记录和考勤结果交秘书处处理、留档。

  三.会议形式:

  1.全体例会:每月召开,学生会的全体成员参加。 内容包括:安排本月的任务,总结上一个月的工作等。各部应做好参会准备,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可行性建议和意见及对下阶段工作的创新意见。

  2.主席团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周至少一次,主席团成员参加。提出、交流、总结各项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新的工作计划等,以保证学生会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3.部长级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参加。

  4.各部门内部工作会议:各部门部长安排本部 定期 召开会议,时间 地点自定并做好会议记录,按时交与秘书部。

  5.其他会议:根据会议具体内容,召集所需成员召开。

  四.会议记录和监督、检查:

  1.会议内容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与整理。

  2.无故缺席会议者记过处分,并接受学生会相应处罚;大型会议无故缺席超过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学生会。

  阳贵一中学生会人事结构

  一、学生会的组成:

  学生会由主席团、学习部、宣传部、体育部、科技部、文艺部、生活部七部分组成。

  二、人员结构:

  主席团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各部成员为部长一人,副部长2人,干事7人;

  阳贵一中学生会干事考核制度

  为保障学生会组织的优秀和高效,提高学生会干事的工作能力,激发干事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此考核制度。各学生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此考核制度,积极配合考核,维护制度尊严、保证制度实施。

  一.学生会干事考核采取积分制,每学期进行最终统计,分数高者为优秀,对分数过低者主席团和部门负责人有权罢免其干事职位。

  分数包括三部分:考勤分、工作任务分、其他加分。

  二. 考情分

  1、每位干事在学期初有原始考情分30分。

  2、根据会议制度考核,无故缺席会议扣5分;请假扣1分。无故缺席大型会议超过三次者,视为自动退出学生会。

  3、考情分每学期统计一次。

  三.工作任务分

  1、根据工作任务的轻重、复杂程度和执行情况,分为5分任务和10分任务。

  2、干事完成部门负责人布置的任务后,自行填写“工作任务表”(见附录)并上交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每次任务的内容和执行情况评价、给分。“工作任务表”接受电子版或纸张。

  3、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表”每月统计部门各干事的工作任务得分,并交秘书处备案。秘书处监督各部门考核情况,每月汇总,定期通报,并负责每学期的最终考核统计。

  4.工作任务分每月统计一次,每学期末进行最终统计。

篇3:GY一中困难学生助学制度

  第一条阳贵一中为确实帮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使其不因为家庭生活困难而影响学业,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

  凡达到我校正式录取分数线被我校录取的、按省一级一类高中收费标准交费的困难学生;

  家庭生活困难,品德良好、认真学习,得到大多数学生及教师的肯定。

  第三条补助标准

  (一)减免学费

  学校按全年学费的30%、50%、70%、100%几个等级予以减免学费。具体办法为:

  1、减免全学年学费的100%: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0.5%

  要求: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中等水平;

  对象:家庭无任何经济来源、父母为残疾人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烈士子女(现抚养方无固定收入)、下岗工人收入极低或无保障、单亲家庭(抚养方无固定收入)、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其他一些特别困难学生,经学校研究认可的。

  2、减免全学年学费70%: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要求: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中等水平;

  对象:父母为残疾人、烈士子女、下岗工人、单亲家庭、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等一些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附近的家庭子女及有特殊困难需要帮助的。

  3、减免全年学费的50%: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5%

  要求: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

  对象:家庭经济来源不固定,生活有较大困难的、父母为残疾人子女或烈士子女一方有收入但偏低的、单亲家庭抚养方有收入但偏低的、优抚对象需要帮助者、家庭意外事故及其他困难需要帮助者(此项需学校研究认可)

  4、减免全学年学费的30%: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要求: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认真,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

  对象:家庭生活有较大困难,需要扶助者。

  (二)定期困难补助

  补助范围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3%---4%,要求学生品德考核良好等级,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学习,得到教师认可;补助对象为家庭极为困难子女;定期困难补助以月为单位发放。生活确有困难但品学兼优者,可同时享受减免学费。

  一等补助:每月100元,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二等补助:每月80元,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三等补助:每月50元,不超过正式交费生的1%。

  (三)临时困难补助

  对家庭发生临时性的重大变故引生活困难的学生,经申请,学校认可后,是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第四条以上困难补助需经本人申请,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班级、年级推荐,学校讨论确定。要求学生出具的材料必须真实,若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

  第五条困难补助只能用于帮助学生的学习生活,不可挪作他用,否则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视情节严重予以处分。

篇4:HU一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二十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

篇5:GY一中学生礼仪规范

  1、统一穿着校服,着装整洁大方;男同学不得穿拖鞋,女同学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进入学习、就餐和活动区域。

  2、头发干净整齐,男同学不留长发:前额发下压不遮眉 ,头的两侧和后部发不超发界,两侧鬓角不盖耳,发尾要整齐。女学生发型整齐,不留长发披肩,长发不过肩,若过肩应扎起,前额发不能遮眼眉,发尾要整齐。男女同学均不得烫发、染发,不理奇异发型。

  3、仪表大方得体,不准佩戴饰物,不戴墨镜,不涂口红,不描眉,不留长指甲,不准涂指、趾甲油和使用发胶等系列产品。

  4、校园内坚持讲普通话,使用好“请、您好、谢谢、对不起、没关系、再见”等礼貌语言,不讲粗言秽语,不骂人、不打架。

  5、举止文明、大方,坐正、立直、行走稳健,学会运用微笑、点头、鞠躬、握手、招手、鼓掌等体态语言。

  6、尊敬师长,见到教职员工要面带微笑并主动问好,行走时要主动给老师让路;上下课时要起立向老师行礼,课堂上发言要先举手,回答问题要站直;与教职员工共同就餐,要请教职员工先就座;进老师办公室,要喊报告或轻声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递送或接受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虚心接受老师的教导,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7、尊重、体贴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外出和到家时,要主动与长辈、父母打招呼。对长辈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不顶撞,不闹脾气,未经父母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8、热情待客,遇到来校参观的宾客,行走时要主动给宾客让路,回答问题要热情大方,要起立迎送、主动问候、微笑致意、招手道别。

  9、尊重和帮助老、弱、病、残者,乘车让座、购物让先,尽己所能帮助他人解决困难。

  10、参加*时要肃静,宾客入场及退场时要鼓掌致意,*结束,待教职员工及宾客走后方可退场。在大会发言时,要先向宾客、师长和同学致礼,发言结束要道谢,观看演出、比赛,要适时、适度鼓掌致意,不得起哄和喝倒彩。

  11、异性同学交往要符合中学生的身份,严禁早恋。男女同学要以健康平实的态度进行交往,并积极参加各种有益活动。不得以活动、学习为借口,成双逗留于门窗紧闭或隐蔽的校园内外场所,男女同学不得有勾肩搭臂、搂腰、拉手、靠坐或其它亲密的行为。

  12、网上语言要高雅、文明,尊重教职员工的人格,不得给教职员工起绰号。

  13、按照上、下楼右行的规则,严禁在楼道内嬉戏打闹。

  14、爱惜并管理好自己的校服,不得把自己的校服借给他人,不得在校服上乱涂乱画,若有遗失,应告知班主任并重新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