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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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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2)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加强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的教风,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教师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使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2条 教师应忠诚党的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热爱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弘扬“厚德长技”的校园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自觉地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养成良好的师德师风。

  第3条 教师应服从学院、系部、教研室的工作安排,保证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积极承担教学的各项任务,积极参与、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转变教学理念,努力探索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4条 教师应通过各种形式经常地、深入地了解学生学习情况,注意因材施教,并以严谨的教风、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每一堂课。

  第5条 专任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由教师所在系(部)按学院制订的任职资格条件和安排教学任务的原则意见审查其授课资格后下达任务,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师任务书规定的工作。行政人员兼职教学和聘请校外兼职教师,应由聘请系(部)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课程标准、教材与学期授课计划

  第6条 教师承担各类课程的教学,均应有相应的课程标准。对于某些内容更新较快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提出修改意见或制订出课程标准,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7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来组织教学、选用教材和安排教学进度。

  第8条 教师对其所承担教学的课程,应在开课前2周内根据课程表的安排,填写学期授课计划,一式4份,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批准后由教师所在系、学生所在系各执1份,并于开课第1周上报教务处和督导处备案。

  第三章 备课与课前准备

  第9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超前备课,并按要求撰写好教案。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审阅批准和试讲合格之后,才能正式授课,听课及试讲记录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教师讲授以前上过的课程时,要认真总结过去上课的经验和不足,必须重新备课,并补充和完善教案的内容。

  第10条 教师备课应准确把握课程标准的要求,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并结合学生认知的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和难点。

  第11条 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现场资料,了解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实际中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更新补充,反映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并附有现场实例或案例,要重视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

  第12条 所有专业教研室都应每两周组织教师进行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记录,并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同一门课程有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专业教研室应组织集体备课和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课程标准,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进度、考核方式等要统一。

  第13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现场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作材料等硬件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同时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所学专业的特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和后续课的衔接关系,做到因材施教。

  第14条 对于技能课和实务课、以及操作性强的实践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15条 教师要从高职教育的特点出发,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把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突出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职业素质的训导。

  第16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和原则,按照高职教育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以工作过程导向的项目驱动、任务驱动、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的运用,融“教、学、做”为一体,强化学生能力培养。要以职业活动为导向对课程进行整体和单元的设计,在课堂教学中要以能力为目标、以学生为主体、以素质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做到知识、理论和实践一体化。

  第17条 教师授课或承担其它教学任务时,必须携带与教学任务相关的教材(讲义、实训指导书)、教案(课程单元教学设计)、学生名册及学期授课计划。

  第18条 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专业技能时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标准和规范,对于各类安全事故有预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在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不断探索和总结先进的实践教学法。

  第19条 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提前2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中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学场所,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20条 教师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人代课,应提前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专业或系(部)领导,事后登记备案。未经批准擅自调、停、代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21条 教师上课应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拖课、不提前下课,上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22条 教师上课应把学生课堂纪律的管理作为上课的一项重要内容,重视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23条 教师授课应充分利用网上精品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和电教手段与设备,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采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声像合一、图文并茂,把传授的知识和技能形象化、实物化,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第24条 学期结束前,教师应认真、如实地写出所讲授课程的总结报告,报专业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存放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25条 教师应安排时间进行课外辅导答疑。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第26条 教师要按本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布置作业,并在学生上交作业后的第2周前完成作业的批改,原则上要全批全改、有讲评。教师批改作业应注明批阅时间,并评定和记载学生作业的成绩。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27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训、实习(包括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顶岗实习等)、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指导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其内容和方法,认真备课,要有完整的指导书,并提前作好各项准备,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

  第28条 教师指导实训、实习期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在校内指导实训、实习时,严格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提前下课,无故迟到和提前下课者按教学事故论处,并要及时规范学生的操作动作和解答有关问题。

  (2)在校外实训、实习基地进行的实训和实习,应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指导教师在不影响实习单位生产秩序的基础上,对自己负责指导的实习学生进行巡查和指导,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实训记录和报告,客观地考核、评定学生的成绩。

  (4)应写出学生实训、实习教学总结报告,交所在专业教研室备查。

  第32条 在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指导教师认真做好选题、分题工作,并做好资料或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科学性、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和针对性,要突出专业和岗位贴近度,要与顶岗单位的生产实践、社会实际问题结合。

  (2)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以保证毕业综合实践的水平和质量。与外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指导任务。

  (3)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课程设计和毕业综合实践必须严格要求、严格检查、严格考核,要按考评标准评定成绩,写出评语,并写出本次课程设计或毕业综合实践的书面总结向专业教研室主任汇报,留存在所在专业教研室资料库备查。

  (4)学生毕业综合实践完成后,要根据学生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设计质量、答辩情况等方面的表现写出综合性评语,并对毕业综合实践写出评阅意见,评定成绩。

  (5)学生毕业综合实践绩的评定实行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的评定比例不宜超过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15%。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29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考核。其形式可以是面试、口试、笔试、技能操作、开卷、闭卷等,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标准要求进行选择。

  第30条 教师所承担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在学期授课计划中应该反映出来。

  第31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掌握本课程学生出勤情况的统计资料,按学籍管理、违纪处罚、学生考勤管理等有关规定确认学生的考核资格,对不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应在考核前报其所在系和教务处记载备案。

  第32条 命题

  (1)教师命题应从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课程标准的要求出发,探索以能力测试、技能考核为目的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试题需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

  (2)有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应逐渐建立试题(卷)库,并由系(部)组织实行教考分离。无条件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由专业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按课程标准要求,出A、B两套以上试题,经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批后由系选择确定试题。

  (3)命题人应对试题进行试做,每份试题应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随试题报系部备案。

  第33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阅卷人)要在1周内将成绩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册、试卷和考试效果分析表由教师所在系(部)的专业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签字,送交学生所在系存档。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34条 考试监考是教师工作的一部分,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监考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35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温职院教〔2xxxx〕11号文件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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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教师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主体。为了更好加强教学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条:人才培养方案应根据党的教育方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规律制定,是学校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基本的人才规格,突出职业性的特点,在学科配置上应围绕学生职业技术能力的形成来考虑。要科学地设置课程,安排好所有的教学环节,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的时间分配要有合理的比例,使学生学到专业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全面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三条:人才培养方案由系主任主持制定,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修改人才培养方案,亦应经系领导同意后,送教务处审定批准实施。

  二、教学大纲

  第四条: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具体依据,每门课程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编写教学大纲。

  第五条:教学大纲的内容,应阐明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和目的任务,规定各章节的基本内容、学时分配和教学方式、方法,确定教材及主要参考书。实践环节的安排,部分课程还应列出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的分布情况。编写教学大纲时,应切实体现加强学生能力培养的措施,努力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第六条:教学大纲经教研室审定并报系部批准后实施。大纲在执行过程中,若有较大范围的变动,需报系部批准。

  三、授课计划

  第七条: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授课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式等内容的具体计划。任课教师拟定授课计划后,须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审查同意后,方能执行。

  第八条: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授课计划,系、教务处负责检查教师执行和完成授课计划情况。学期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把其中一份送交系部主任审批后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存档,一份由任课教师保存。

  四、教材

  第九条:教师在选用教材时,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注意内容的思想性、实用性、系统性和先进性,要选用高职高专教材;教材选用要由任课教师提出选用方案,教研室审定,要保持教材选用的连续性。

  第十条:教务处应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做好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预测、预订工作,加强教材、教参的计划和管理,确保供应,减少积压。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教师自编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材。自编教材的审批手续是:

  ⑴ 教师提交编写方案和详细的提纲。

  ⑵ 系主任组织教师初审编写方案和教材内容提纲,写出初审意见报教务处。

  ⑶ 教务处邀请专家、教师代表进行复审,写出复审意见,报分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⑷ 经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正式下达编写任务。

  ⑸ 教材编写完毕,仍需经“初审”、“复审”和院领导批准,方可列为试行教材使用。

  第十二条:参加校际合作编写教材,原则上也要依照上述审批制度。

  五、备课及课堂讲授

  第十三条:教师上课前,要依照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好教案与讲稿,特别要着重备好重点和难点的章节,并提出启发学生思路的问题,讲稿必须贯穿精讲的原则,加强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要方式,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在把握教材体系的基础上,逐章节充分准备,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安排讲授方案,写出详明的讲稿或教案。教师应准时上课、按时下课。上课期间,非紧急情况,教师与学生不得离开教室,以保证课堂教学秩序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课堂讲授力求做到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组织教学合理、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详略得当、启发思维、不照本宣科、不搞满堂灌,板书工整、适度、书写准确。

  第十六条:任课教师的聘请和安排由各系、教研组(室)提名,送教务处审查,并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下达任课通知书。新教师上课必须经过认真准备,经过试讲,确认其能够胜任讲课的,方得上课。对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应及时调整撤换。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准私自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者须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六、辅导与作业

  第十七条: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补充,任课教师要定时下班辅导、答疑。无论是个别辅导还是集体辅导,教师都不应简单地给答案,而要引导学生认真地进行研究和思考,力求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第十八条;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和布置作业。作业题目要恰当,次数、分量和难易要适中,要讲清要求和方法,作业要记入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严格,不能采用简单打分的批改方法。原则上,全批全改,并需公布参考答案或进行讲评,以巩固和强化学生学习成果。此外,教师应根据作业反映出来的问题调整教学。

  第二十条: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和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门记载,以便加强辅导。同时,对不按时缴交作业的,要加以督促;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无故缺交作业达学期作业次数四分之一以上者,教师应向系主任报告,并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七、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程度的主要手段。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考试学科每学期一般控制在三至四门为宜(不包括公共体育课)考试可采用口试、笔试(开卷或闭卷)、实际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提出报系(部)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试卷命题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的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命题范围,提高或降低要求,不出偏题和怪题。不得划定范围、圈定重点或对考试内容作任何暗示。要注意试题难易适中,反映在成绩评定上,一般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二十三条:期末各课程考查、考试,均由任课教师负责编制难易、分量相近A、B两套试卷。试卷经教研室主任审批后,于考前二周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确定其中一套为期末试卷,另一套则为备用(补考)试卷。试卷从命题到印刷、收发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露试题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交教务处,如发现违纪作弊现象,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教务处认定后,按情节轻重由学生处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科学期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期中考试成绩以及作业情况,一般掌握在平时成绩占20%-40%为宜。

  第二十六条:评卷教师须按评卷标准评定成绩,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评卷评改后,教师须填写“学科成绩登记表”及教学质量分析表随同试卷装入专用试卷袋交系部存档。

  第二十七条:学生成绩一经载入“学籍卡”后均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评分有意见,不准直接找老师争分,不准查阅试卷,而应通过辅导员(班主任)向系(部)和教务处反映。如确须改动成绩,更改后系(部)签名并加盖校对章方有效。

  八、排课与调课

  第二十八条:制定开课计划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须变动,应提前报本系及教务处批准。课程表暂由各系编排,条件成熟时课程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

  第二十九条: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教师不但私自停课、调课、串课和请人代课。任课教师有正当理由需调停课者,一般应提前二天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书”,经系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批准权限为:调停课在四节之内者,由教务处批准;调停课在四节以上者,由教学副院长批准。凡校、系性活动或会议需停、调课,须提前两天经教务处长批准。

  九、实习与实践

  第三十条:实习与社会实践是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各专业需要进行教学实习的课程,应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要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教学实习指导书。

  第三十一条:各系应认真制定实习计划。实习计划包括实习目的、任务、要求、内容、程序、时间、方式方法、考核评定、实习期间的理论教学和参观活动,以及实习纪律、经费预算、带队教师的职责和承担的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实习结束要进行认真总结提高,个人要有实习小结和实习单位的鉴定,各类实习资料应由各系收集存档;各系要向教务处提交一份实习汇报总结存档。实习与社会实践的成绩和基本情况应记入“学籍卡”和成绩登记表,不及格者仍需重修。

  十、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三条: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全过程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结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各系主任从选题、准备、实施、写作、定稿直至最后答辩全过程都应亲自抓,前期有计划,中期有检查,最后有小结。

  第三十四条:指导教师应根据课题要求编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及时发给学生,开列参考书目供学生参考,及时掌握学生进展情况,严格把握质量关。

  第三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安排四周时间。各类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应由各系收集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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