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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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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办法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院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入党教育引导。入党教育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广大教职工尤其是青年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 “****”重要思想,以及共产主义理想、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础知识等教育,吸引他们积极靠近和要求加入党组织。

  1.各党总支、党支部要从学生入校时起,利用始业教育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学生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2.对于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习、工作骨干,应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第五条 接受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向党组织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4)附个人履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若有需要说明的情况必须如实反映。申请书一般应由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受理。

  第六条 建立申请入党人档案。党支部应将有入党愿望,积极靠近党组织,并且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申请人进行登记,及时填入《申请入党人员花名册》,并逐个建立档案,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档,入党材料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及时谈话,及时鼓励,提出其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同志,在听取党内外群众和共青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设党小组的支部需先由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积极分子,经党总支审查后盖章报组织部备案,组织部将及时下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及时为入党积极分子指定1-2名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原则上应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的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每季度一次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满一年后,将考察情况写进《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常用形式和方法有:

  1.培养联系人应该经常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

  2.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自学小组。

  3.组织参加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接受党的基本知识短期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和获得结业证书的,原则上不能发展。

  4.吸收他们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大会及一些党内生活的实际教育。

  5.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

  第十一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应经常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培养联系人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递交一份书面小结,以便党组织了解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求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别提出培养意见和措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满一年后要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转学、转专业或毕业离校时,调出系党总支应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档案中,转到调入单位党组织。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应仔细阅读,并制订相应的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撰写自传。自传是申请入党人为了能尽快得到党组织对自己的全面了解,将自己的主要情况向党组织进行汇报的一种形式。自传包括以下内容:(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籍贯、文化程度、家庭出身、从事工作及担任的职务等。(2)本人经历:一般从上小学写起,内容包括读书、工作的起始时间、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和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参加过何种组织,证明人是谁,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3)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在一起生活的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指与本人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姑舅姨等)的政治面貌及职业。(4)写明自己的思想认识过程;写明各时期的思想变化,对党的认识;根据申请人的不同年龄和经历,申请人需写清在历次运动中和重大政治事件中的思想、态度及表现;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自传写好后交党支部审查,并由支部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负责归档。

  第十四条 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团组织“推优”。中央组织部规定,28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党员一般应经过团组织的推优。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第十六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表现;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外调与函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3.如果本人汇报的情况与调查结果有出入,党支部、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肃的批评与教育,使其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情况,否则不能发展入党。

  4.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5.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预审。党支部应将党员发展对象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发展对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学生各科成绩总体及获奖情况等。党员发展对象经党总支审查通过后,应报党委组织部预审,经党委组织部审查,合乎各种程序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入党志愿书》:(1)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2)表现不突出的;(3)群众有较大反映的;(4)对党的认识模糊的;(5)没有明确认识自己的缺点并认真加以改进的;(6)教育、培养、考察的时间没有一年以上的;(7)学生发展对象的学习成绩没有在中等以上,当年发展的学生有不及格或补考科目;(8)未经过党校培训的。

  第十八条 党员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公告等形式对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工作(学习)单位、职务(含技术职务)、(教职工需公示文化程度和参加工作时间)、申请入党时间、参加党校培训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等。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党支部对于在公示过程中收到的群众意见要及时进行核实和研究,凡符合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对存在严重问题、群众反映较大、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对反映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暂缓发展。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党总支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党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如实报告公示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公示对象和群众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入党申请人必须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员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由党组织指定的,也需经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在民主评议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对所了解到的被介绍人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不要只简单地填写“同意某同志入党”。对被介绍人的缺点和不足,也应如实填写,不要以“希望” 、“赠言”的方式来代替。

  3.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在入党介绍人指导下由申请人亲自填写,申请人要按有关要求认真、严肃地填写有关栏目,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仿造。

  第二十一条 支委会(不设支委的则由支部负责人)要对党员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党员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手续完备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加,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须有一半以上与会;虽然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可吸收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情况。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的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该改期召开。

  2.入党申请人依据《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的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入党申请人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

  4.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入党申请人审查、了解的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意见的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对其入党的意见。

  5.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继续努力的方向。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在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中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如果讨论时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较多,则不宜进行表决。支部大会表决时,申请入党人不必退席。

  7.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8.入党申请人表态。

  9.支部书记总结。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大会决议内容主要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及入党态度和基本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结论,支部大会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出席情况和表决情况),对发展对象的希望和要求,支部书记签名或盖章,并及时将所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预备党员接收由院党委授权党总支审批,党委组织部复审;教职工预备党员接收由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行审查,有针对性地帮助申请人进一步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中,并向党总支或党委汇报。学生由党总支委员负责谈话,教职工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负责谈话,处级及以上干部,由学院党委派人谈话。入党介绍人和谈话人不能为同一人。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应在党支部大会后及时完成审批或审核工作并报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审批、表决决定,并做好详细记录。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学生预备党员由组织部复审加盖党委授权印章,教职工预备党员经党委研究后,由党委书记签名并加盖党委印章。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通知党总支,党总支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接到《批准预备党员通知书》后,应及时将经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要及时找预备党员谈话,谈话内容为:

  1.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

  2.编入基层党组织的情况和缴纳党费的决定;

  3.介绍党的生活制度,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

  4.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谈话后,党支部向党员大会宣布院党委组织部的通知书。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党委或党总支统一组织进行,院党委组织部应派人参加由党总支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组织参加学院网上党校学习,进一步接受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以及怎样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

  2.党支部应根据预备党员情况和特点,分配适当的工作和交给某些任务,使其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并教育其在工作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要及时了解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3.增强预备党员的组织观念,严格要求预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4.注意倾听党内外群众对其意见。

  5.预备党员每季度向介绍人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情况,至少每季度递交一份书面小结;介绍人要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6.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及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毕业或调动工作时,党支部应认真负责地将其入党材料密封装袋转给所去单位党组织,凭《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到党委组织部开具介绍信。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介绍信和档案材料先到党委组织部登记,然后通知所在党总支,党总支要及时编入支部,各党支部要认真审核所有入党材料,如缺少有关材料,应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将材料补齐,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期满后,本人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其内容包括:

  1.说明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

  2.对自己在预备期中的表现作出全面的总结,说明成绩与不足之处,尤其是入党时的缺点,在预备期间改进了没有。

  3.写出今后的努力方向,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要求)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讨论转正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进行全面考察。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审阅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及转正申请报告,主要对其政治立场、入党动机、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进行考察。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公告等形式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工作(学习)单位、职务(含技术职务)和入党时间。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三十七条 支委会(不设支委的则由支部负责人)对有关材料和情况进行审查,依据党员条件,提出能否转正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申请时,预备党员本人必须参加,并向大会汇报预备期期间思想、工作和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应向支部大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经党员讨论、表决通过后,支委会支部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上级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并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审批权限和时间要求与批准接收预备党员的权限和时间要求相同。院党委组织部将审批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党龄起算日期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日期。

  第四十条 院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审批与审核结果通知有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通知支部。党支部书记要及时同新党员谈话,通知审批结果及党龄起始时间;对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思想工作;要向党支部全体党员宣布院党委组织部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材料等应及时归档案;学生党员的由各党总支负责保管,教职工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

  第四十二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生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很强。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的精神,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指导,保证此项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严把“入口”关。党委组织部应每年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四十四条 党总支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每年年底制订下一年发展党员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发展计划在年度中期可根据情况作适当的调整,党总支应每年九月将调整计划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在综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度发展计划的基础上,确定上报院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第四十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以支部委员会或总支委员会代替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2.发展对象不得由个人指定或临时决定;

  3.不得在毕业或调动工作时突击发展;

  4.上报的材料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不得个人许愿,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四十六条 发展党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党组织的负责人和分管同志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每个环节,各级党组织和有关人员都要分别落实责任,形成全方位的责任保证体系。

  第四十七条 发展党员实行工作失误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违反《中国共产章程程》,突击发展党员,弄虚作假,致使不符合党员标准的人进入党员队伍,一律不予承认, 对违***纪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因工作不力,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上报或审批的,贻误发展党员工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受全院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监督,院党委及组织部门受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若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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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票决制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党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从源头上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二、适用范围

  1.基层党支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党员发展对象;

  2.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3.基层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三、票决方法

  1.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2.参加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表决。讨论两人以上入党或转正时,应逐个进行讨论,一并投票表决,分别计票、汇总。

  3.票决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由党支部提名,经到会有表决权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票决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负责领取、发放并清点、统计表决票数。

  4.有表决权的党员对票决情况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

  5.因故未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但可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计票时统计在相应的票数内。

  6.票决结果应当场统计并公布,票决对象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的,才能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或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7.票决结果写入支部大会决议,票决情况汇总表随同《入党志愿书》和其他材料一起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未经票决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一律不予审批。

  8、入党积极分子未通过票决的,不得推荐为发展对象,支部应对其继续培养、考察,待条件成熟,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9、预备党员的接收时,未通过票决的,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为预备党员。

  10、预备党员转正时,未通过票决的,不可转为正式党员,支部大会应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

  四、票决程序

  1.票决准备。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时,会前必须准备好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考察综合意见、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学生各科成绩总体情况等有关材料及表格;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会前必须按规定准备好每个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和培训情况、政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公示情况和《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及表格;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会前必须准备好该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教育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意见情况等有关材料及表格。

  2.票决环节。票决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环节:

  (1)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和会议是否有效;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或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

  (3)对于确定发展对象的,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不设支委的则由支部负责人)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以及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团组织“推优”情况。对于接收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或党小组)介绍对其培养考察情况,发表意见;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不设支委的则由支部负责人)介绍发展对象的表现以及培养、政审、征求党内外意见、公示等情况。对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入党介绍人介绍对其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并发表意见;支部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不设支委的则由支部负责人)介绍其预备期间的表现、教育考察、征求党内外意见等情况;

  (4)与会党员讨论,发表意见;

  (5)表决通过监票人和计票人人选;

  (6)监、计票人员领取、清点、分发统一印制的表决票(表决票样式附后),主持人作填写说明;

  (7)有表决权的党员进行无记名投票,票决时可选择“赞成”、“不赞成”、“弃权”三种表决意见;

  (8)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当场进行点票、唱票、计票,并报告计票结果,监、计票人分别在票决情况汇总表上签字;

  (9)支部负责人宣布票决结果和《支部大会决议》,并将票决结果记入《入党志愿书》;

  (10)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表态发言;

  (11)支部负责人总结讲话。

  3.资料处理。会后,党支部应将会议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五、本工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3:温州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院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工作、学习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我院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因公外出学习、工作及出国(境)时间超过3个月,但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已毕业尚未转移组织关系和休学的学生党员;因进修、学习、聘用等原因转入我院时间超过3个月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二章 外出学习、工作党员的管理

  第三条 凡人事关系在我院,到校外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党员(不含出国、出境),以及外出实习的学生党员,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委组织部开具。

  第四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出示《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 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教职工党员和学生正式党员每半年至少汇报一次,学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汇报一次,并按期缴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原所在党组织报告,接到原所在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原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原所在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在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 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或由他人代交党费;经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

  第八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并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并由所属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登记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3个月以内的,回国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党员,每个季度应以书信、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等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党员,本人回国后,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已确知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对其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落在我院的,出国(境)前可向所在党支部申请办理保留党籍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保留期限为一年;党员出国(境)前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超过6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党员,每个季度应以书信、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等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假期半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由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出国(境)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的,一年内需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章 毕业生、休学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毕业生党员签订就业协议或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一律在毕业时转至工作单位党组织,如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各系党总支应在当年毕业生离院前10日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填好,报院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根据各系《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为每位毕业生党员开具派往单位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于毕业生党员离院前通过各系党组织发给毕业生党员本人。毕业生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由于个人原因不去报到,造成脱离党组织事实的,后果由毕业生党员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毕业离院时未就业,确无处转移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若申请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经所在党总支同意,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所在系党总支,并进行统一管理,保留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未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各系党总支不得擅自保留毕业生组织关系和档案。

  第十八条 各系党总支要加强对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1.各系党总支要将此类毕业生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单独成立临时党支部,明确专人,认真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工作。

  2. 各党总支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对不能按照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毕业生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缴党费,或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者,均被视为自行脱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对暂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季度评议,预备期满前要提醒其及时递交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可依据本人思想汇报、工作小结、有关单位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以及对该同志的了解等,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并通知其按时参加支部大会,履行转正手续。

  4.妥善保管暂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的有关档案材料。如发现毕业生党员有关档案材料丢失或未按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等问题,责任由有关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 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党员要接受所在系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

  1.有条件的毕业生党员要按规定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受地域等条件限制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党总支(支部)批准,可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情况,其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做好有关记录;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

  2.预备期满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并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3.自报实际工资收入,按照党费缴纳的规定标准,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二十条 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党员一旦落实就业单位,其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满一年后,不管有没有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党员必须将组织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或其它地方党组织;如果毕业生党员不来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学院将按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责任由毕业生党员自负。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员在休学期间,其组织关系所在系党总支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学生党员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并按时向所在党支部缴纳党费。

  第二十二条 学生预备党员在休学期间预备期满的,党支部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待学生预备党员休学结束回校后,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正式党员条件,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五章 调离、退休、待聘、辞职、解聘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有正式人事关系的党员调离我院,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其人事关系转出手续办理后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离退休(含内退)手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党总支,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到其居住所在地党组织;如果是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其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待聘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将其作为外出党员实行教育与管理;重新聘任后,视其情况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

  第二十六条 辞职、解聘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出,如果组织关系确实暂时无处转移的,经所在党总支同意,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其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所在党支部,保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组织关系暂时保留的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并按规定缴纳党费,保留期满后,必须将组织关系转出,逾期不来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学院将按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责任由党员本人自负。

  第六章 对流入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正式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的党员,由于学习、工作等原因来到我院,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党员,一律只接收临时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将正式组织关系转接至我院。

  第二十八条 外来流动党员来到我院后,要及时向其学习、工作所在党总支出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总支要认真查验,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工作,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党总支要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落实到有关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心外来流动党员,并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持临时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外来流动党员,党费可以到原单位党组织或者我院所在党组织缴纳。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如实记录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做好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

  第三十一条 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院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由我院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持临时组织关系到我院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院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篇4: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是校园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为加强宿舍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校安定、团结,创造文明、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根据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校生应按分配的寝室对号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床位;不得擅自乱搬其他寝室的床板、桌椅及其他公物,要妥善保管好寝室钥匙,若丢失钥匙,须到宿管中心补领,不得擅自调换门锁。

  二、每个学生寝室推选寝室长一名,其职责是协助做好本室成员的思想工作、寝室卫生及日常管理。寝室成员应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三、禁止在公寓里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禁止搓麻将,禁止传播、观看**秽和不健康音像制品、画报书刊;严禁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学生住宿制度及会留客制度。寝室里禁止留宿非本室人员。严禁迟归,迟归同学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入内。学生未经请假,不准夜不归宿。

  五、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男生、女生公寓谢绝异性学生入内,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经宿管中心批准登记后,方可入内。

  六、学院需对公寓布局作调整的情况下,学生应服从有关部门的安排。

  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内私自发传单、挂横幅及经营盈利性的活动。

  八、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禁止在寝室里用膳;严禁随地吐痰;严禁乱丢纸屑、瓜皮果壳及杂物;严禁向寝室外、走廊倒水;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九、要自觉维护公寓楼的生活环境,不得在公寓楼走廊、楼道等公共场所摆放鞋子、堆放杂物;禁止在公寓楼内停放自行车。

  十、学生公寓每月检查评比文明寝室一次,期末综合评比,获文明寝室称号者给予寝室长和集体以奖励。

  十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在学习与睡觉时间,严禁吹拉弹唱,高声谈笑,吵闹喧哗;严禁酗酒、划拳等有碍他人学习、睡眠和休息的活动。禁止在公寓楼内进行体育活动。

  十二、爱护公共财产,保持寝室内财产完好无损,严禁用脚踢门或在走廊墙壁上乱贴、乱涂、乱画。凡损坏公物者应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明并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三、维护公共安全,注意安全用水,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严禁在寝室内存放危险有害物品。宿舍内无人时,及时锁门、关窗、关灯。爱护消防设施,杜绝火灾隐患。

  十四、严禁在寝室内使用电热器具,严禁私接电线,严禁使用明火。违者暂扣器具,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将从重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爱护学生公寓的电话和线路。严禁随便移线或移机,无特殊情况,禁止拨打110和119等特殊电话。否则,责任自负,并给予纪律处分。使用电话时,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因故意使用电话对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六、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1、学生公寓内计算机持有者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令法规,严禁制作、使用、复制、传播含有***、黄色**秽等违法内容的各类文字、图像、音频、视频文件和程序,严禁创作或使用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等,破坏校园网或internet的安全,除没收计算机设备外,按有关法规和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2、学生宿舍中安置计算机主要用于学习及以学习为目的的操作,不能用于迷信,赌博等。如有发现,初犯者要批评教育并停止使用1个月,屡犯者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公寓内放置计算机的资格。

  3、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应保证用电安全,如有意外,及时报宿舍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修理电路,违者后果自负。

  4、使用计算机不得影响寝室文明和卫生,机主必须遵守宿舍的卫生要求。备有计算机的宿舍和个人必须遵守宿舍作息制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

篇5: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办法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规范我校学生网络行为,引导学生科学、合理地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校实际,依据《州温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和学生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行为”是指我校学生或学生组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所进行的一切网上活动。

  第四条 学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程序,依照《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不构成犯罪,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宣扬封建迷信、**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页、电子出版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盗窃、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或者他人网络虚拟财物的,依照《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布未经证实的消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损害学校或他人声誉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利用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允许,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利用校园网络资源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网络服务器并提供包括www、ftp、bbs、mail、pro*y等形式的网络服务。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二)未经允许,进入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或者非法使用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五)盗用他人帐号、IP地址及MAC(计算机网卡硬件地址);

  (六)制作并使用攻击性的程序代码,影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正常运行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受到治安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任何具有破坏性的程序。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制作计算机病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民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侵犯他人通信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侵犯他人网络作品知识产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