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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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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鼓励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进我院学科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培养原则

  以****为指导,贯彻培养与引进并重的方针,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鼓励和支持中青年骨干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着力改善和优化师资队伍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加快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和成长性专业的建设和专业带头人、教学骨干的培养。坚持鼓励支持、按需施培、突出重点、竞争择优、规范管理等原则。

  二、培养目标和任务

  1.通过对一批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在职学历学位的提升、教育和培养,使学院教师队伍的学科专业结构明显改善,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科研能力显著提高,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队伍不断增强。

  2.通过鼓励支持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结合人才引进和其他形式的培养,使我院教师队伍整体学历层次有明显提升。到“十二五”末,使学院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比例达到5%左右。

  三、培养形式

  1.选送报考省内外统招的委托、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

  2.选送攻读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四、选送条件、要求和程序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品行端正,身心健康,热爱高等教育事业。

  2.在我院工作满两年,专业基础扎实,能认真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3.报考专业为我院学科专业建设所需要,并被列入学院培养计划。

  4.每年由学院人事处下达选送攻读学位计划,各系(部)组织报考人员填写《安徽外国语学院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并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在学院计划指标范围内,择优推荐,人事部门审核综合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5.报考人员考试合格被录取后,与学院签订在职攻读学位协议书。

  五、支持政策与管理措施

  1. 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培养期限一般为3年。第一学年读学位课程期间可脱产学习,其后的论文阶段,需在职完成学院教学、科研标准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工作任务。

  2.教师在职攻读学位一年脱产学习期间,读博士学位者全额发放基本工资,读硕士学位者发放基本工资的50%,同时享受学院正常的工资升级和职称晋升。

  3.教师在职攻读学位,学院按照下述标准给予学费资助:

  (1)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取得学位证书后,学院支付标准学费全额的50%;

  (2)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取得学位证书后,学院全额支付标准学费;

  (3)攻读博士学位者,在入学前可向学院预借80%学费。学费分期缴纳者分期借支。取得学位证书后凭缴费发票履行报销手续,并撤回借据。没有获得学位的,所预借的学费必须全额退还。

  4.教师在合肥以外就读者,学院将准予报销往返长途车票3次。

  5.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不再享受其他进修形式的资助,不得与其它较长时间的进修学习交叉。

  6.教师在职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以后,学院提供与引进博士同等的教学科研条件建设费。

  7.在职攻读学位人员毕业后,须持学位证书或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到人事处验证,履行入档和报销手续。

  8.自获取学位证书后,硕士在学院服务期不少于3年,博士在学院服务期不少于5年。

  六、相关说明

  1.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2.现已在职攻读学位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可按本办法享受学院给予的学费支持额度。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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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xxxx]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xxxx]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 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标准为:

  级别 标准 省内 省外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200元 300元

  其他人员 120元 15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批准后报销。低于以上标准的,节约部分的50%返还个人。员工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等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地出租车费报销。

  第六章 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需持无伙食补助证明。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学院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学院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二)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且必须由学院开支住宿费的,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差。会务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单》后随附《会议通知》。无《出差申请单》的一律不予报销。员工报销时填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申请单》、《会议通知》和有效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学院正常报销程序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外发生的招待费按招待费规定执行。已报销招待费的当天伙食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 自带车辆的不得另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只能报50%,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院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大学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学生档案是如实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成长的记录,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真正落实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各方面的管理;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学生毕业后用人单位的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准确无误的整理保管每一名学生的档案材料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学生档案管理实行全校学生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学生档案归档范围

  1、学生高考资料

  2、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检表

  3、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4、入团志愿书

  5、入党申请书、志愿书及考核、培养、调查材料

  6、学生奖惩材料

  7、学生学籍异动材料

  8、成绩总表

  9、学生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定表

  10、其它

  三、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对各学院、部门的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进行指导、督促,在每年十二月对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进行检查、考核。

  2、积极提供利用并办理档案的查阅。

  3、保管好学生档案,遵守保密制度,保证学生档案的安全。

  4、做好学生档案的进出、交接和转递工作。

  5、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四、部门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1、各学院按各自职责范围收集和整理相关学生档案材料。

  2、学生档案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各学院收集保管,并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学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整理。

  五、学生档案的查阅

  1、查阅人需持有关证件在阅览室查阅,不允许将档案带出阅览室。

  2、查档人不允许在档案上圈划、涂抹、篡改、批注,不得抽出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3、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4、查阅学生档案一般限对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各学院。

  六、学生档案的交接与转递

  1、每年各类招生结束后,有关部门(招生办或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档案移交。移交过程中,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办理交接手续。

  2、招生过程中和招生结束后,凡涉及学生退档,须经招生办同意后,办理有关退档手续。

  3、学生毕业派遣后,学生管理科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单位或学生入学时的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人才交流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将档案保留在校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学校代管档案办法办理。

  4、档案转递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特快专递)转递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返回后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备查。

  5、学生档案转出一律不对学生个人和家长。档案接收单位到校领取档案必须持有公函,并由领取人签名。

  (1)学生转学,应凭转学审批表和招生录取名单,办理档案的转出或转入手续;

  (2)学生考入高一级院校,凭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3)根据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规定,逾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档案将转至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管;

  (4)档案的转递应由工作人员专送或通过机要邮寄,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不得自带。

篇4:学院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学院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建立学院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以确保学院管理的持续改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院任何员工或集体对学院生存、改革、发展所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工作程序

  (一)定义

  合理化建议是指任何员工个人或集体对学院管理的任何环节所提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二)提出

  1、合理化建议的提出以书面形式,并署名。

  2、建议者将合理化建议交给院办公室。

  (三)受理

  院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初审,对于可以采纳的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四)采纳

  1、对于可以采纳的建议,由院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施。

  2、不论合理化建议采纳与否,院办公室负责及时向建议人提供反馈意见。

  (五)奖励

  对可避免学院重大损失的,或对学院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建议,由院办公室根据预测效果或实行后取得的效果提议奖励,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奖金由财务处直接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海东小学资源教室管理办法

  海东小学资源教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设置理念

  以服务本校特殊需要的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身心发展训练、生活及课业辅导及其它专业化及多元化学习及辅导资源,期能健全其身心灵发展。

  第二条 管理人员

  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校长室对本教室各项业务办理与推展情形负督导责任。

  第三条 设置地点

  资源教室

  第四条 开放时间

  每周上课时间开放为原则,其余时间另案申请核准后使用。

  第五条 使用规则

  本教室场地器材书籍等应爱惜使用,并以原地使用为原则,并应据实填写使用记录;使用登记簿按时归还,同时保持本教室整洁,若需外借,应先申请核准,使用人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违反规定者,取消使用权利。

  第六条 申请方式

  有特殊需要学生、心理辅导老师与辅导老师优先使用,教师请在所需使用日前三天提出申请。直拨校内分机8407或至资源教室向管理人员登记申请,以一堂课为一个使用单位。资源教室依照申请者的申请顺序安排使用。

  第七条 服务项目

  严格执行资源教室学生的筛选和进入、训练程序。按照要求指定辅导老师,制定个别化教育的方案,开展相应的课程训练活动。

  心理咨询-依个别差异及实际需要,提供个别及团体辅导身心发展训练-不定期结合多元化潜能启发课程,办理加强训练生活及课业辅导-定期办理师生及家长座谈,协助学生生活及课业适应

  第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会议通过,呈校长核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