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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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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xxxx]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xxxx]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 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标准为:

  级别 标准 省内 省外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200元 300元

  其他人员 120元 15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批准后报销。低于以上标准的,节约部分的50%返还个人。员工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等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地出租车费报销。

  第六章 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需持无伙食补助证明。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学院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学院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二)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且必须由学院开支住宿费的,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差。会务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单》后随附《会议通知》。无《出差申请单》的一律不予报销。员工报销时填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申请单》、《会议通知》和有效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学院正常报销程序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外发生的招待费按招待费规定执行。已报销招待费的当天伙食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 自带车辆的不得另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只能报50%,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院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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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院出租车费报销规定

  学院出租车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既便于工作,又有效节约交通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格控制出租车费支出,杜绝浪费。员工因公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报销出租车费:

  1、因公携带贵重或大宗物品或现金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

  2、迎送客人(有客人同行的);

  3、任务紧迫,不乘出租车难以完成任务的;

  4、由于工作,夜间无其他交通工具或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

  5、其它紧急情况。

  第三条 员工报销出租车费,应提供有效出租车票,并详细注明乘车日期、事由、始落点、实际费用,按财务报销程序报销。出租车费不得混杂在其它费用内报销。

  第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乘坐公交车的交通费按以上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五条 出租车费(包括市内公交车费)每月月底前报销完毕,下旬发生的车费最迟可延至下月八日前报销。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的财务收支管理,有效控制收入和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入

  (一)学院所有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除财务部门委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二)各部门为学生提供服务或对外提供服务时,必须填写《收费申请表》,经该部门分管院长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必须到财务处领取并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加盖部门印章。

  (四)各部门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若本月有发生额,月底前必须进行结算。已发生收费行为而不能按时结算的,收款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的,应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应不定期进行收费检查。

  (六)所有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处理,不得用支出冲抵收入。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收费,不使用学院统一收据收费,应该收费而不收费,截留收费者,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多少,一律上交财务,责任人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八)学院财务应建立收入内控机制,每月底对各项收入进行审查、核实和统计,填写《财务收入汇总表》和《财务支出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应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收入不流失。

  第三条 借款

  (一)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借款:

  1、借支金额较小;

  2、金额和收款单位不确定;

  3、现金支付比转帐等其他支付方式更节约成本。

  (二)员工借款必须用于公务,所借款额应与实际用途相当。日常借款一般不得高于2000元,原则上最高额不得高于5000元。金额较小、使用期限较短、用款人有能力垫付的不提倡借款。

  (三)审批程序: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按以下程序审批、出帐:

  借款人→处(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长→出纳

  (填单)(初审)(审批)(审核、出帐)

  董事会工作人员借款由董事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审批。出纳对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的发放借款,不符合者,一律不予借款。

  (四)谁借款、谁负责。无论何种情况(包括借款遗失、纠纷、支出不予报销等),借款人均应对所借款项承担责任。

  (五)借款单是借款人和出纳经济往来的凭据,借款人和出纳应保管好借款单,借款时,借款人应直接到财务处借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六)员工不得化整为零借款,原则上前笔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借支下笔款项,采购等用款频率较高的部门员工每人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笔。

  (七)员工借款必须在当月底前还清,下旬借款确不能在月底前还清的可延期到下月八号前还清。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还清的,必须填写《展期申请单》,履行展期手续(批准程序同借款)。

  (八)学院财务处出纳每月十日前对到期未还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人员填写并公示《欠款逾期人员、数额统计表》,暂停其借款,扣发工资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一学年内三次受到以上处理者,财务人员停止其借款,构成挪用公款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员工离职时,必须还清所有借款方可离校。

  第四条 报销

  (一)报销依据:员工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供有效的票据。

  (二)报销期限:员工在月底之前原则上报销完当月所有票据,下旬发生的费用最迟延迟到下月八日之前报销完结。

  (三)报销程序:经手人凭有效票据及财务所要求的附件(如采购申请单、入库单、招待费菜单等)填写报销单并按如下程序报销:

  经手人→处(室)负责人→主办会计→分管财务院长→出纳

  (填单)(初审)(审核)(审批)(复核、出帐)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出纳复核前须经董事会负责人批准。

  (四)坚持“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经手人直接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代为报销。院领导由院办公室代为报销,董事长由董事会办公室代为报销。财务部门除报销本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外,不得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五)经手人应严格要求自己,客观、准确填写报销单据,不报销不合理支出,审批人员应严把审批关,对不具备报销条件的坚决不予报销。

  (六)财务人员应严把审核关,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皆不得报销:

  1、涉嫌伪造或提供虚假票据的;

  2、报销额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报销额与票据不符的;

  4、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6、其它不得报销的情节。

  对于财务认为不能报销的,可视情按下列办法处理:

  1、陈述不能报销的理由退还给经办人;

  2、暂缓报销,财务处调查、确认;

  3、暂缓报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七)经办人员将审批、审核后的报销单交付财务部门后,财务人员有权根据资金周转状况及用款轻重缓急程度安排支付。学院资金的一般使用顺序为:最基本经费(工资、水电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备用金→急需支付的经费→一般经费。财务处出纳人员应保证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篇4:外国语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外国语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学院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推动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学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形成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第三条 督导工作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以教学督导为主,同时兼顾行政监督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使学院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立专兼结合的督导队伍,实行二级督导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设院督导室,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人(专职)。并建立一支由校内外在职或退休教学专家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组成的兼职督导队伍,由学院聘任。系(部)组建督导小组。

  第七条 督导室是学院常设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室主任可根据需要列席有关的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

  第三章 督导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为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必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

  (一).教学秩序检查

  1.系部督导组要检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秩序、教师上课情况、学生到课、考风考纪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要及时了解学生课堂学习状况,并帮助授课教师分析原因,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对有关情况,作出记录上报院督导室。

  2.院督导组不定期进行巡查、巡考,检查教学秩序,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3.院督导组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反馈给系部督导组、系部负责人或教师本人。

  (二)教学质量检查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2.系部督导组要制定并实施学期听课计划,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客观反映情况,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提供必要的依据。

  3.院督导组要组织随机听课,对新进教师、新开课教师、开新课教师进行重点听课,对有争议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或集体听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4.院督导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教学单位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并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配合学院中心工作,结合质量工程建设,对学院的精品课程、优秀课程、重点建设课程及重要教学改革等进行专项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促进学院课程建设,加快学院建设步伐。

  (三)教学信息搜集与反馈

  1.系部督导员每学期组织学生代表填写“教师教学效果评价调查表”,收集整理对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价调查表,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2.院系两级督导组要通过各类座谈会,了解并反映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3.督导组利用检查、监控、座谈、测评等形式收集信息,并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反馈给二级单位,并作为各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4.督导员要经常检查必要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设备是否需要更新,是否存在隐患,并及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四)教学调研咨询

  1.系部督导组积极协助系部主任开展教学教研活动,不断充实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2.督导组要对学院教风、学风、校风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改进方案。

  3.院督导组要组织参与教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改革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为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确保学院重要的行政决策和任务的贯彻落实,院督导室依据学院规章制度和院长办公会决议,进行行政管理督查。

  1.对师资队伍规划执行、人才引进和结构调整、“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

  2.院督导组参与人事处进人的面试工作,结合工作性质,把握考察重点,尤其是综合素质的考察,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3.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长训与短训、急需先训等措施,加强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院人员的整体素质。

  4.配合有关单位对教学改革的典型、教育教学成果、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推广,在全院中营造生动活泼、人心思进的和谐氛围。

  5.院督导室督导组对各单位履行职能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院长室。

  (四)其它

  1.进行教学服务保障督查,主要督查行政处室、后勤、教辅部门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检查、监督各部门贯彻执行学院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提出质询。

  3.检查监督学院参加上级评估及各项检查工作的整改落实情况。

  4.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督导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取得各部门及师生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对督导工作要给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学院批准后开始实施。

篇5:学院督导室主任工作职责

  学院督导室主任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2.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做好督导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具有战斗力的督导队伍。

  4.负责组织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的全方位督导、评价与指导工作。

  5.配合教学院长做好教学常规考核及评价工作。

  6.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检查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履行听课评课职责。

  7.督查行政处室、后勤、教辅部门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9.列席有关的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