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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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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学院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的财务收支管理,有效控制收入和支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收入

  (一)学院所有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所有收入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除财务部门委托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自行收费。

  (二)各部门为学生提供服务或对外提供服务时,必须填写《收费申请表》,经该部门分管院长及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收费。

  (三)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必须到财务处领取并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加盖部门印章。

  (四)各部门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时,若本月有发生额,月底前必须进行结算。已发生收费行为而不能按时结算的,收款人和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受财务处委托进行收费的,应接受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财务处应不定期进行收费检查。

  (六)所有收费必须按收、支两条线处理,不得用支出冲抵收入。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收费,不使用学院统一收据收费,应该收费而不收费,截留收费者,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多少,一律上交财务,责任人提前解除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八)学院财务应建立收入内控机制,每月底对各项收入进行审查、核实和统计,填写《财务收入汇总表》和《财务支出汇总表》,对发现的问题应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财务收入不流失。

  第三条 借款

  (一)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借款:

  1、借支金额较小;

  2、金额和收款单位不确定;

  3、现金支付比转帐等其他支付方式更节约成本。

  (二)员工借款必须用于公务,所借款额应与实际用途相当。日常借款一般不得高于2000元,原则上最高额不得高于5000元。金额较小、使用期限较短、用款人有能力垫付的不提倡借款。

  (三)审批程序: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并按以下程序审批、出帐:

  借款人→处(室)负责人→分管财务院长→出纳

  (填单)(初审)(审批)(审核、出帐)

  董事会工作人员借款由董事会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审批。出纳对符合上述条件和程序的发放借款,不符合者,一律不予借款。

  (四)谁借款、谁负责。无论何种情况(包括借款遗失、纠纷、支出不予报销等),借款人均应对所借款项承担责任。

  (五)借款单是借款人和出纳经济往来的凭据,借款人和出纳应保管好借款单,借款时,借款人应直接到财务处借取,其他人不得代领。

  (六)员工不得化整为零借款,原则上前笔借款未还清者不得借支下笔款项,采购等用款频率较高的部门员工每人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笔。

  (七)员工借款必须在当月底前还清,下旬借款确不能在月底前还清的可延期到下月八号前还清。若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时还清的,必须填写《展期申请单》,履行展期手续(批准程序同借款)。

  (八)学院财务处出纳每月十日前对到期未还款且未办理展期手续人员填写并公示《欠款逾期人员、数额统计表》,暂停其借款,扣发工资直至欠款还清为止。一学年内三次受到以上处理者,财务人员停止其借款,构成挪用公款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员工离职时,必须还清所有借款方可离校。

  第四条 报销

  (一)报销依据:员工报销的费用必须是真实发生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必须提供有效的票据。

  (二)报销期限:员工在月底之前原则上报销完当月所有票据,下旬发生的费用最迟延迟到下月八日之前报销完结。

  (三)报销程序:经手人凭有效票据及财务所要求的附件(如采购申请单、入库单、招待费菜单等)填写报销单并按如下程序报销:

  经手人→处(室)负责人→主办会计→分管财务院长→出纳

  (填单)(初审)(审核)(审批)(复核、出帐)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出纳复核前须经董事会负责人批准。

  (四)坚持“谁经手,谁报销”的原则,经手人直接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代为报销。院领导由院办公室代为报销,董事长由董事会办公室代为报销。财务部门除报销本部门所发生的费用外,不得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五)经手人应严格要求自己,客观、准确填写报销单据,不报销不合理支出,审批人员应严把审批关,对不具备报销条件的坚决不予报销。

  (六)财务人员应严把审核关,对下列情形之一者,皆不得报销:

  1、涉嫌伪造或提供虚假票据的;

  2、报销额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报销额与票据不符的;

  4、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

  6、其它不得报销的情节。

  对于财务认为不能报销的,可视情按下列办法处理:

  1、陈述不能报销的理由退还给经办人;

  2、暂缓报销,财务处调查、确认;

  3、暂缓报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调查、确认。

  (七)经办人员将审批、审核后的报销单交付财务部门后,财务人员有权根据资金周转状况及用款轻重缓急程度安排支付。学院资金的一般使用顺序为:最基本经费(工资、水电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备用金→急需支付的经费→一般经费。财务处出纳人员应保证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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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校财务处岗位职责

  学校财务处岗位职责

  1、组织机构:

  处长:z

  出纳会计:z

  会计:zz

  2、财务处职能

  一、财务管理工作岗位职责

  1、负责财务处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财务处的对外协调工作。

  3、负责大额现金的提取审批。

  4、协助基建项目的决算工作。

  二、主办会计工作岗位职责

  1、负责各项收入收取的监督和收入票据的保管。

  2、负责各项支出的审核。

  3、负责监督现金的存取,负责现金余额的核对。

  4、负责审核会计凭证,登记帐簿。

  5、负责编制财务报表。

  6、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

  三、出纳会计工作岗位职责

  1、负责各项收入的收取。

  2、负责各项支出的复核和支付。

  3、负责现金的存取和保管。

  4、负责填制会计凭证。

  5、负责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工作。

  四、食堂会计工作岗位职责

  1、负责校园卡的充值、挂失、冻结、解冻工作。

  2、负责校园卡消费额的结算工作。

  3、负责校园售饭系统的维护、数据的备份整理工作。

  4、负责校园乘车证的领取、出售工作。

  5、负责食堂支出的复核和支付。

篇3:外国语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外国语学院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学院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推动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学院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导工作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形成目标管理考核机制。

  第三条 督导工作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挥以教学督导为主,同时兼顾行政监督和宏观调控的作用,使学院的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立专兼结合的督导队伍,实行二级督导管理。

  第六条 学院设院督导室,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人(专职)。并建立一支由校内外在职或退休教学专家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组成的兼职督导队伍,由学院聘任。系(部)组建督导小组。

  第七条 督导室是学院常设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导室主任可根据需要列席有关的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

  第三章 督导内容与方法

  第八条 为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保证教学过程中各个环节规范运行并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提高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必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作用。

  (一).教学秩序检查

  1.系部督导组要检查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秩序、教师上课情况、学生到课、考风考纪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要及时了解学生课堂学习状况,并帮助授课教师分析原因,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对有关情况,作出记录上报院督导室。

  2.院督导组不定期进行巡查、巡考,检查教学秩序,并详细填写检查记录,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3.院督导组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反馈给系部督导组、系部负责人或教师本人。

  (二)教学质量检查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

  2.系部督导组要制定并实施学期听课计划,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填写检查记录,客观反映情况,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提供必要的依据。

  3.院督导组要组织随机听课,对新进教师、新开课教师、开新课教师进行重点听课,对有争议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或集体听课,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

  4.院督导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教学单位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并对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配合学院中心工作,结合质量工程建设,对学院的精品课程、优秀课程、重点建设课程及重要教学改革等进行专项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促进学院课程建设,加快学院建设步伐。

  (三)教学信息搜集与反馈

  1.系部督导员每学期组织学生代表填写“教师教学效果评价调查表”,收集整理对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评价调查表,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2.院系两级督导组要通过各类座谈会,了解并反映师生对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

  3.督导组利用检查、监控、座谈、测评等形式收集信息,并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反馈给二级单位,并作为各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4.督导员要经常检查必要的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教室、实验室、实训室等设备是否需要更新,是否存在隐患,并及时上报学院有关部门。

  (四)教学调研咨询

  1.系部督导组积极协助系部主任开展教学教研活动,不断充实教学内容、优化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

  2.督导组要对学院教风、学风、校风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改进方案。

  3.院督导组要组织参与教学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调查研究工作,为学院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教学改革等方面提供参考意见,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为提高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确保学院重要的行政决策和任务的贯彻落实,院督导室依据学院规章制度和院长办公会决议,进行行政管理督查。

  1.对师资队伍规划执行、人才引进和结构调整、“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

  2.院督导组参与人事处进人的面试工作,结合工作性质,把握考察重点,尤其是综合素质的考察,努力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3.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长训与短训、急需先训等措施,加强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全院人员的整体素质。

  4.配合有关单位对教学改革的典型、教育教学成果、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及时进行总结,宣传推广,在全院中营造生动活泼、人心思进的和谐氛围。

  5.院督导室督导组对各单位履行职能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院长室。

  (四)其它

  1.进行教学服务保障督查,主要督查行政处室、后勤、教辅部门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检查、监督各部门贯彻执行学院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必要时提出质询。

  3.检查监督学院参加上级评估及各项检查工作的整改落实情况。

  4.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督导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取得各部门及师生员工的理解和支持;各部门及师生员工对督导工作要给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院督导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经学院批准后开始实施。

篇4:学院督导室主任工作职责

  学院督导室主任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教育理论,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2.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做好督导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一支具有战斗力的督导队伍。

  4.负责组织教学过程、教学质量的全方位督导、评价与指导工作。

  5.配合教学院长做好教学常规考核及评价工作。

  6.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检查任课教师教学情况,履行听课评课职责。

  7.督查行政处室、后勤、教辅部门为教学服务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9.列席有关的校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5:学院会务费管理规定

  学院会务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参会标准

  会议主办单位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派人参加,其它会议应严格控制。

  第二条 参会程序

  由相关处(室)提出,分管院长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第三条 报销规定

  (一)会议文件规定的会务费按实报销。

  (二)会务费不含交通费的,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三)会务费不含住宿费的,住宿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四)参会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