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2148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文章是围绕奖励,实施,办法,职业内容而展开撰写的,奖励,实施,办法,职业相关的文章也越来越成为日常工作中所必需,以下文章由小编精心采编,请参考使用。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我校的校风、学风建设,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鼓励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将依据本实施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生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一)“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奖;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

  (三)“优秀毕业生”、“优秀新生”奖;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奖;

  (二)“文明班级”奖;

  (三)“优秀学习小组”奖;

  (四)“文明寝室”奖。

  第六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彰;

  (三)颁发奖状或证书;

  (四)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比例

  第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奖条件、比例

  (一)是z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册团员;

  (二)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正确行使团员权利,履行团员义务;

  (三)积极参加团队活动,一年中,团队活动病事假不超过1次;

  (四)学习好,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本班前8名;

  (五)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理健康,一学年病事假不超过10学时;

  (六)评奖比例占支部团员人数的5%。

  第九条 “优秀团干部”评奖条件、比例

  (一)是z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在册团员,是团支部、团总支、院团委在任团干部,任职期不少于一学期;

  (二)能模范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积极努力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以身作则,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关系好;

  (三)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支部前20名;

  (四)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理健康,一学年病事假不超过10学时;

  (五)各团支部评奖1名,各团总支评奖2名,院团委评奖3名。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比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深受同学、老师、社会的一致好评;

  (二)学习好,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本班前8名;

  (三)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理健康,一学年中病事假不超过8学时;

  (四)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5%。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比例

  (一)学生干部指团委、学生会干部(不含聘任的干事)、各班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任期不少于一学期(优秀团干部按第九条评奖,不参加此条款评奖);

  (二)热爱学生干部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以身作则,不徇私情,起好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年度内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本班前20名;

  (四)体育成绩优良,心理健康,一学年中病事假不超过10学时;

  (五)评奖比例,各班按班委干部人数的10%评奖,各系、院学生会按学生会干部人数的20%评奖。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比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并保持《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在校期间,曾受到过院级表彰,未受到过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无补考,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或平均成绩位列班级前20名;

  (五)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优秀新生”评奖条件、比例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

  (二)按时入学报到注册,军训和入学教育表现突出,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无补考科目,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四)身体好,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心理健康,一学期病事假不超过8学时;

  (五)评奖比例占全班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条件

  (一)奖学金评定等级:

  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

  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3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元。

  (二)奖学金评定条件

  1、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集体荣誉感强;热爱学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班风、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能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2)学年内无迟到、无早退、无旷课、无旷操,事假不超过两天(公假例外),病假不超过四天;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五名,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补考;

  (4)学生综合量化考核名列班级前五名。

  2、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集体荣誉感强;热爱学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班风、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能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2)学年内无旷课、无旷操,迟到、早退不超过四次,事假不超过四天,病假不超过六天;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十名,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补考;

  (4)学生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名列班级前十名。

  3、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集体荣誉感强;热爱学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班风、学风建设有较大贡献;能严格遵守学院纪律和各项制度,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2)学期内无旷课、无旷操,迟到、早退不超过六,事假不超过六,病假不超过八天;

  (3)学习成绩名列班级前十五名,各门功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无补考;

  (4)学生综合量化考核成绩名列班级前十五名。

  第十五条“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评奖条件、比例

  (一)团支部组织健全,支部管理制度完善,支部委员团结协作,以身作则,深得团员青年信任和拥护;

  (二)团支部成员凝聚力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三)团支部主动地有针对性开展创造性的团队活动,保证每两周一次组织生活。团支部有政治思想理论学习的阵地和载体,民主评议和主题教育表现突出;

  (四)团支部与班委会共同抓好班级建设,促进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五)团支部每学期有书面计划和总结,支部团队活动年度总评名列前茅,按时按量上交团费;

  (六)支部发生重大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七)优秀团支部的评奖比例占支部总数的20%,在评选优秀团支部过程中获票第一名的支部为“五四红旗团支部”。

  第十六条 “文明班级”评奖条件、比例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有完善的工作制度,定期开会安排和总结本班工作,班委会成员团结协作,带领全班同学完成好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班干部能主动及时向学院、系(部)有关领导、辅导员反映同学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二)全班同学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国家和学院的改革,积极投身改革,为学院的改革发展作贡献;

  (三)班内干部和党员能以身作则,帮助同学,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党员、干部模范作用好;

  (四)班集体学习风气好,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全班学习成绩名列所在系前茅;

  (五)全班同学集体荣誉感强,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优良成绩;

  (六)坚持早锻炼和课外活动锻炼,爱清洁、讲卫生,文明寝室评比中成绩良好,无一个寝室被评为“最差寝室”;

  (七)班级发生重大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八)文明班级按学院班级总数的30%评奖。

  第十七条 “优秀学习小组”评奖条件、比例

  (一)同学间团结友爱,能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的良好风气,全组人员没有违犯社会公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二)本组所负责的公地、教室卫生,在一学年里为全班总分第一、二名;

  (三)学习成绩平均分为全班第一、二名;

  (四)宣传、文娱、公务活动、做好人好事成绩显著,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早锻炼人数到得整齐;

  (五)每个班级一学年评优秀学习小组一个。

  第十八条 “文明寝室”评奖条件、比例

  (一)寝室全体成员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有浓厚的学习风气,寝室成员学习成绩均达到基本要求,学年内无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同学,无旷课、早上睡懒觉的不良习惯;

  (二)寝室全体成员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所在寝室未发生安全事故;

  (三)寝室全体成员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都经常保持良好,每次卫生检查均保持优秀寝室称号;

  (四)每个班级一学年评文明寝室一个。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九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新生、优秀团支部、文明班极、优秀学习小组、文明寝室候选人或单位,由各系评审推荐、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查,审查后公示一周,最后报院党委会批准。评审采用“初评--征求意见--复审”的办法。院级学生会、团委会优秀干部由学生工作部、院团委提名推荐,公示一周,报院党委会批准。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审以系为单位进行,经各系评审,学生处审查,公示一周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获得学院奖励的个人,将获得荣誉证书、奖金或纪念品。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优秀集体将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由学院颁发奖状和奖金,在全校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获得学院奖励的个人和集体才能参加市级或更高级别的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新生、优秀学生奖学金、文明班级、优秀学习小组、文明寝室的评定工作在每年的二月份进行,三月份进行表彰;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团支部在每年四月底前评选完毕,五四青年节表彰。

  第二十四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资格。

  第二十五条 奖金主要用于购买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禁止用奖金请吃请喝及其它不良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系、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违者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xxxx年9月1日起实施。

www.weNbenk.com 文本库

篇2: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严禁赌博和酗酒。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凡以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比输赢的活动,均属赌博。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 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⒌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或群殴者:

  ⒈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⒉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⒊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⒈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⒉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⒈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⒊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或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⒋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⑵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或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而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

  (一)除第五条第四项外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用语言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监考人员采用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考场规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者:

  (一)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的纪律处分;

  (二)有流氓滋扰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录相,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传播、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规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公共设施、侵犯道德权利等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一)在饭厅、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宿舍、会场、运动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三)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破坏学校电源、广播、通讯等公共设施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学生寝室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严禁在寝室点蜡烛,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⒈在寝室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或在寝室点蜡烛,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⒉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燃器具,大功率电器、点蜡烛等造成火灾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⑴损失在5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⑵损失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⑶情节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七)利用发送信息、电话、匿名信件、恶意骚扰、攻击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八)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的处分;经教育不改正,拒绝搬回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下河、下江、下塘游泳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 侵犯学校权益或参与非法经商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除收回所得资金外,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违规违纪的经商活动,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纪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科技手段盗窃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或骗取服务的;

  (二)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他人计算机数据,造成损失的;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有害信息登陆非法网站的;

  (五)破坏或攻击网络系统,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

  第十九条 学生吸毒、贩毒、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毕业实习学生违反职业道德,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三章处分的减轻与加重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待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主动到有关部门交待问题或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威胁、报复检举人和证人的;

  (三)违纪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违纪者故意拖欠赔偿费用的;

  (五)包庇、怂恿他人违纪或嫁祸于人的;

  (六)屡教不改,再次违纪的。

  第四章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

  负责调查,违纪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查证,违纪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学生的其他违纪,原则上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对跨系学生的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调查;

  (二)学生违纪后,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并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三)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部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学生所在系,系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或决定,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各系对违纪学生处分建议报告或决定,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

  (三)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系听取,记过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听取);

  (四)根据本条例,凡受处分学生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因政治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送交本人或家长,或采用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校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两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二)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享受助学贷款者,学校将告知银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xxxx年9月1日起实施。

篇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厚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办学环境和条件,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努力学习,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写信或电报)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者,由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在系同意,报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在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学校财务处缴纳规定的费用后,持学生证和缴费凭证到所属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学生在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资格,该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各系应在开学两周内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记入学生学籍档案,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考核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补考,成绩合格者,以合格记入学籍。成绩不合格者,进入重修,重修一般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课程的成绩均以卷面成绩记载,覆盖原成绩。

  第十七条 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分别记载。

  第十八条 统考统测课程的考试科目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学生必须按时参考。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系申请,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条 学生未完成作业、旷课、缓考、旷考处理方法,按照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提出申请,经系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成绩查询

  学生在校园网上查询自己成绩,若对成绩有质疑,可于每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组织任课教师复查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分管院长批准,交教务处备案后,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开设的课程,对有一定基础或者已经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已考课程,学生希望提高自己的学分成绩,可以提出重修。具体办法按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确有专长,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本省范围内转学,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年限为六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在两周内完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七条 毕业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三十八条 毕业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系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时间填写。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而不是休学,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对处于休学期的学生不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所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是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领导接待学生代表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组织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z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认真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xxxx年9月1日起施行。

篇4:职业技术学院首届文化艺术节方案

  职业技术学院首届文化艺术节方案

  一、艺术节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学生提供更多展现自我才华和提高自身素质的空间,促进学风建设,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动和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全面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我院决定于2xxxx年10月举办“z职业技术学院第一届校园文化艺术节”。

  二、艺术节主题

  展示青年风采,建设和谐校园(暂定)

  三、艺术节组织机构

  为统一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学院成立“z职业技术学院第一届校园艺术节组委会”,组委会组成:

  顾 问:z

  主 任:z

  副主任:z

  委 员:z

  组委会下设筹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工作人员为学生处全体人员。

  办公室下设若干工作组。

  活动与竞赛组:各系负责第二课堂活动的老师及辅导员

  教工组:工会

  学生联络协调组:院团委

  后勤保障组:总务处

  安全保卫组:保卫处、学生会保卫部

  四、艺术节活动时间

  2xxxx年10月-2xxxx年11月初

  (一)2xxxx年5月 筹划阶段

  (二)2xxxx年8月-9月初 准备阶段

  五、艺术节活动形式及内容

  艺术节在学院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师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一系列灵活性强,形式多样的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健康、积极、文明、高雅的系列活动。

  (一)文化艺术系列

  “明日之星”校园十佳歌手大赛(机械系承办)

  “青春风采”大赛(艺术系承办)

  “春之韵”舞蹈大赛(学生处、院团委承办)

  “手之舞”设计大赛(生物技术系承办)

  “祖国颂”诗歌朗诵比赛(基础部承办)

  “主持人”大赛(信电系承办)

  “校园戏剧”大赛(水电系承办)

  (二)专业技能系列

  财会知识竞赛(管理系承办)

  计算机技能大赛(信息电子工程系承办)

  餐巾折花与礼仪表演赛(管理系承办)

  电焊操作技能大赛(机械系承办)

  机电知识抢答赛(水电系承办)

  书画作品展(书画协会承办)

  (三)体育竞技系列

  拔河比赛(信电系承办)

  篮球赛(基础部承办)

  排球赛(基础部承办)

  (以上活动教职工由工会组织,学生以系为单位组织,基础部承办)

  (四)科普知识系列

  心理健康知识讲座(院团委承办)

  文学讲座(教务处承办)

  法纪讲座(基础部承办)

  国防知识讲座(保卫科承办)

  就业指导讲座(招生就业处承办)

  (五)开幕式

  在院本部举行开幕式之后各系表演大合唱。

  (六)闭幕式(举行汇报演出)

  汇报晚会将从艺术节各活动项目中选拔优秀节目进行演出,地点在东区礼堂,由艺术节筹备办公室组织。

  六、艺术节活动具体要求

  各系、各部门要充分做好艺术节的宣传、组织、参与工作,积极扩大活动影响。

  教职工活动统一由工会组织安排。学生预赛报名时间统一为5月29日-6月30日,预赛报名地点为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按照活动方案要求自行组织预赛,并于各项活动决赛的前10天将本系参加相应决赛项目的参赛名单上报承办单位,到期未报者作自动弃权处理。

  各系部要积极协调好比赛的时间、地点,不能影响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遇到困难或问题及时向组委会反映、解决,各系部要积极参与,精心组织,不能缺项。活动结束后,组委会将对各项活动和实施情况进行评比,将评选出活动组织奖、文明奖,同时对获奖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艺术节各项目活动具体日程安排(待定)

  学生处

篇5:职业技术学院足球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职业技术学院足球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全面调动院足球协会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工作条例方案实行,为培养有组织,有纪律的严谨求实的工作人才,为协会以后的发展存储坚实的后备力量,我们院足球协会根据现今协会状况,现制管理条理如下:

  一、财务制度

  1、我会的收入与支出管理:

  (1)、协会收入:主要来自于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严格遵守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批准的开支计划和范围办理开支。

  (3)、协会的各项经费支出,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开支,任何人个不得擅自分配、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

  (4)、协会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管理制度办理支出。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经有关领导近规定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

  2、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1)、各项费用列支前,所有单据须经财务人员就要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过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支出和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办理付款和报销。

  (2)、报销单据应注明报销用途并由经办人、分管(证明)、会长和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报支。凡50元及以上的开支要由两个以上分管(证明)人员审核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批方可报支。

  (3)、因紧急情况会长可垫支(50元以内)超过50元必须向社团联合会财务部申请。

  3、财务监督管理:

  (1)、财务人员要按照规定对原始凭证认真进行审核,坚决杜绝“白条凭证”和假发票。各项开支标准要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严禁坐支和套取现金。严禁私存放公款。不得截留、隐藏、非法转移资金。

  (2)、我会的财务工作接受其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学期审定财务情况并定期公布出财务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必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3)、在每次会员大会上由办公室主任向全体会员报告前一阶段所用会费和下阶段所需会费及其用途

  (4)、本制度由内江职业技术学院足球协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要求:

  1、对每个入会会员建立个人档案,办理会员证,参加活动时要戴证参加。

  2、协会定期召开会员座谈会,倾听会员心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使协会不断完善,发展壮大。

  3、学期初召开总结大会,对上学期工作进行评估,安排本学期工作、活动。

  4、定期召开例会总结近期工作情况,并对工作进行适当调整。

  5、根据临时需要,可设临时工作小组,由主席团审批,主席团在必要时成立新的部门。

  6、会议参加者需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旷会,有事应提前向会议负责人书面请假,若无重大紧急事件,会后补假的无效,按旷会处理。

  7、按会议通知要求积极准备,会上踊跃发言,缩短会议时间,提高效率。

  三、奖惩制度

  1、对在工作中努力进取,在活动中积极投身的会员,奖励方法如下:

  (1)、召开会员大会,通报表扬,出海报表扬

  (2)、将起优秀表现上报该会员所在院系团委、学生处,在推优入党方面优先考虑。

  (3)、上报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在换届选举中优先考虑。

  (4)在每年联赛上表现出色的球队和球员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4)、经全体会员投票选出优秀会干及优秀会员若干名,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奖励。

  2、对工作中和活动中表现不好的会员本着惩前毙后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不服从安排,无故缺席会议和训练,

  (2)内部警告(主席团)不遵守协会规章制度,个人某些行为有损协会形象

  (3)内部严重警告(主席团)有损坏协会名誉的行为,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胡乱操作

  (4)开除(主席团)侮辱裁判,球场打架,聚众闹事因为不良行为而被学校处分

  四、换届制度

  1、时间:每年11月份

  2、原则:民主、公正、公开、合理。

  3、程序:

  (1)、报名,申请,递交详细的工作计划书。

  (2)、竞选演讲。

  五、干部考核

  1、思想及政治态度

  (1)、对党的认识及态度:政治上对自己有较高要求,积极靠拢组织,拥护党的各项方针及政策。

  (2)、对协会中心工作的认识:明确中心工作的目的,指导思想和意义,能够向广大同学积极宣传,围绕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各部门开展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在同学中扩大影响,并积极就某一中心问题或任务提出建设性方案。

  2、工作情况

  (1)、工作态度:由饱满的工作热情及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中奋力进取,能虚心听取同学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关心低年级同学的思想工作和学习。

  (2)、组织能力:开展活动做到事先有计划,事后有总结(书面),准备工作充分、扎实,活动过程中有条不紊,使工作能得到预期效果。

  (3)、表达能力:在各种正式场合下,能清楚、完整、简明、扼要的表达某一思想内容,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4)、工作任务:非常熟悉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具有较强的本部门工作特长,在开展工作时能做出正确的决定。

  (5)、使用和选择干部:考虑到每个干部的特点,使用时扬长避短,大胆提拔有才能的干部,使其能力得到更好的发挥。

  3、学习情况: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处理得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