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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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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优化农村牧区干部队伍结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农村牧区就业创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xxxx〕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xxxx〕51号)和《z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共青团z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组通字〔2xxxx〕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选聘到z村任职,满两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通知》中选聘对象和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含专科和高职生)并选聘到z村任职,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中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是指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发放的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开发银行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2xxxx年开始实施的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不含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分别承担。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毕业时自愿到z村任职,服务期满两年。

  (三)任职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任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称职。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原件一份)。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八条 高校在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任职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等材料,审查申请资格,逐笔核对贷款金额。

  2.代偿资助申请资格审查完成后,填报《z自治区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3.直属高校将符合代偿资助条件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和《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一式两份)等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最终审核备案。

  4.盟(市)属高校将符合代偿资助条件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份)、《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和《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一份)等相关材料报送盟(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5.直属高校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提交当年需支付的代偿资助资金额度,盟(市)高校向盟(市)财政部门提交当年需支付的代偿资助资金额度。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盟(市)属高校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无误后下拨资金,由学校负责向申请学生通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资助的办法,即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如果未及时向经办银行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条 对已确定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入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期后,为避免造成违约,按照原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由本人先垫付,并妥善保存所有还本付息收据,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通过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并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支付,并向高校完整提交以下材料供高校审核:

  (一)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学校收到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指导学生填报《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逐份加注审核意见,一次性支付;每年的支付工作完成后,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盟(市)财政部门提交《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汇总表》,并附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份、《z村任职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一份。

  第十二条 代偿资助资金由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学生已支付的利息、全部贷款偿还之前剩余利息构成。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第十四条 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任职基层单位,仍按本办法实行代偿资助;因入伍、升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未满两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任职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盟(市)财政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下载: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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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

  大学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服务,维护双方的权益,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安排招聘工作。

  第三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须准确提供单位名称、用人计划及相关要求、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简介等相关信息。首次在内蒙古大学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需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其它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传真件)、负责人相关证件,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对招聘单位的法人资格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一般程序。

  1、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并提供有关证明及相关信息,商定有关招聘的具体事宜;

  2、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向毕业生发布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收取毕业生自荐材料,并组织安排面试、笔试等。

  3、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遴选,确定选录对象,并将拟录用结果通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经双方一致同意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五条 用人单位须真实地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如单位性质、单位所在地、单位规模、职工工资福利等)及对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的具体办理办法。对毕业生如有特殊要求(如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身体条件等),须在签订就业协议前明确说明。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应查明毕业生的培养方式(如国家任务统招、定向、委培),一般情况下定向生、委培生不在招聘范围之内。用人单位可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核实。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经“双向选择”明确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在《就业协议书》上明确双方的有关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就业协议书》将成为仲裁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用人单位如确定录用毕业生,应尽快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第九条 就业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应严格履约。如因用人单位一方违约,须征得毕业生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否则须承担一切可能的违约责任。如因毕业生违约,按《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就业违约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有侮辱毕业生人格的言行。

  第十一条 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必须遵守招聘纪律,并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材料,真实反映本人的情况,不得在招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3:大学毕业生就业改派及补办就业报到证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就业改派及补办就业报到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毕业生就业改派及就业报到证的管理,根据《关于在延长期内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教毕指通[2xxxx]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改派分正常改派和调整改派两种。正常改派指毕业生毕业时未落实具体工作单位,持待业证离校后被用人单位录用办理就业派遣手续。调整改派指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具体用人单位,持就业报到证离校后又联系新的用人单位,拟去新的用人单位就业,重新办理派遣手续。

  第三条 属正常改派的毕业生可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条 已落实具体单位,属调整改派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改派手续。出现以下情况确需改派的可办理改派手续。

  1、因用人单位介绍的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毕业生报到后不能兑现签约时的承诺,或承诺条件与实际差距较大;

  2、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约后发生重大变故,如破产、转让、兼并等原因,无法接收毕业生;

  3、用人单位以毕业生不能胜任岗位等不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4、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毕业生不能如期报到导致用人单位拒收毕业生。

  第五条 因以下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毕业生,改派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1、持就业报到证离校后未到就业单位办理报到手续,又重新找到接收单位的;

  2、签约时给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不符合用人条件被辞退的;

  3、因照顾家庭等个人原因违约的;

  4、因身体原因经单位内部调整岗位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六条 毕业离校时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如找到新的就业单位,可办理改派手续。

  第七条 正常改派的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毕业生须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待业证(灵活就业的提交就业报到证上下联)、原为灵活的须出具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证明,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等材料,并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正常改派审批表》。

  2、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有关材料审核。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正常改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所报材料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放就业报到证。

  3、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知毕业生本人领取就业报到证。

  第八条 调整改派的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毕业生须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就业报到证(包括蓝、白两联)、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证明(注明违约具体原因)、与新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调整改派申请书(必须写明具体原因),因身体原因违约的须附有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单位破产、转让、兼并等原因造成违约的须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正常改派审批表》。

  2、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毕业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普通高校毕业生要求调整改派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3、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发放就业报到证。

  4、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知毕业生本人领取新的就业报到证。

  第九条 职业技术学院、艺术学院的毕业生需要调整改派的,须向该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调整改派的证明,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方可办理调整改派。

  第十条 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当年9月1日前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自9月1日起,三个月之后方可办理正常改派手续。9月1日以后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自就业报到证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办理正常改派手续。

  第十一条 派遣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的,原则上不予补办。确需补办的,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内蒙古日报》或《北方新报》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中要注明报到证号。

  2、持刊登遗失声明的《内蒙古日报》或《北方新报》和原报到证底联(学生档案中保存的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补办。

  3、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4、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补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5、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知毕业生本人领取新的就业报到证。

  第十二条 毕业生改派及补办就业报到证的办理期限为自毕业生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第十三条 如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另有新的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4:大学毕业生就业违约处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就业违约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毕业生就业秩序,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树立我校毕业生的诚信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每人一式三份,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不准转借他人或与其他同学换用。已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持有的《协议书》须交回学院,不得转让他人。

  第三条 《协议书》经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在协议生效之后提出解除协议,视为违约。

  第四条 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原则上不得违约。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毕业生可以违约。

  l、经了解用人单位介绍的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

  2、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约后发生重大变故,如因破产、转让、兼并等。

  3、经用人单位试用后毕业生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违约的处理程序。

  l、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有充分理由的违约意向申请报告。

  2、得到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中心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3、通过审批后,领取并填写《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申请表》。

  4、毕业生办理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手续,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中要详细写明同意解除协议的原因)。

  5、毕业生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原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材料、新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并交回原已签署的协议书(原由本人和用人单位保存的协议书须退回)。

  6、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办理解除就业协议手续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7、经审批同意后,毕业生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办理新的签约手续。

  第六条 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书》中注明参加研究生考试。在考取研究生后,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协议自然解除。

  第七条 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毕业生面试的成功率,为广大毕业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维护我校毕业生的诚信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第二条 《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毕业生人数发放至学院,由学院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三条 学院要在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管理系统中登记每位毕业生对应的《协议书》编号,并按照编号发放协议书。

  第四条 毕业生实际使用的协议书的编号必须与学院上报的编号一致。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及协议书编号一致后方可盖章。编号不一致的不予盖章。

  第五条 毕业生每人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

  第七条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经用人单位、学院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各存一份。学生本人保留的协议书,在毕业生就业方案生成前由学院保管,就业方案形成后返回学生本人。未经学校盖章认可的《协议书》无效。

  第八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条款内容必须明确。

  第九条 《协议书》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得同时签订多份协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书》丢失的管理办法。

  1、未签订的空白《协议书》丢失,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办理编号更改手续,领取新《协议书》;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由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毕业生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

  第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实际情况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确认已经考取后必须把已领取的协议书交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得转让给其他毕业生。

  第二章 毕业生推荐与面试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底以前,各学院要根据《内蒙古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毕业生进行素质测评,按素质测评结果以专业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排队,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十四条毕业生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宣讲,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素质测评结果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面试人数推荐参加面试的学生。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所招聘专业为某一个学院的,由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所招聘专业为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的,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接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把用人单位及需求信息通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面试的公正与公平,为更多的毕业生提供面试的机会,学校在推荐毕业生面试时,视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毕业生最多推荐三次。

  第十九条 通过学校推荐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违约的,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单位。

  第三章 签约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两周之内送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于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而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学,学校将不再向其他用人单位推荐,并于毕业时将其派遣回生源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