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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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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毕业生面试的成功率,为广大毕业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维护我校毕业生的诚信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第二条 《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毕业生人数发放至学院,由学院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三条 学院要在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管理系统中登记每位毕业生对应的《协议书》编号,并按照编号发放协议书。

  第四条 毕业生实际使用的协议书的编号必须与学院上报的编号一致。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及协议书编号一致后方可盖章。编号不一致的不予盖章。

  第五条 毕业生每人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

  第七条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经用人单位、学院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各存一份。学生本人保留的协议书,在毕业生就业方案生成前由学院保管,就业方案形成后返回学生本人。未经学校盖章认可的《协议书》无效。

  第八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条款内容必须明确。

  第九条 《协议书》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得同时签订多份协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书》丢失的管理办法。

  1、未签订的空白《协议书》丢失,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办理编号更改手续,领取新《协议书》;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由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毕业生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

  第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实际情况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确认已经考取后必须把已领取的协议书交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得转让给其他毕业生。

  第二章 毕业生推荐与面试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底以前,各学院要根据《内蒙古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毕业生进行素质测评,按素质测评结果以专业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排队,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十四条毕业生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宣讲,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素质测评结果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面试人数推荐参加面试的学生。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所招聘专业为某一个学院的,由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所招聘专业为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的,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接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把用人单位及需求信息通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面试的公正与公平,为更多的毕业生提供面试的机会,学校在推荐毕业生面试时,视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毕业生最多推荐三次。

  第十九条 通过学校推荐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违约的,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单位。

  第三章 签约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两周之内送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于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而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学,学校将不再向其他用人单位推荐,并于毕业时将其派遣回生源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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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为中心,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各学院相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形成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市场建设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网络,立足z,面向全国,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为基础,建立校、院两级用人单位资源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积极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认真研究就业市场状况,分析就业市场变化规律,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市场,建立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源库。同时,要建设好毕业生信息档案库,及时、准确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信息。

  第七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主动开发就业市场,要与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保持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建立学院用人单位资源库,以确保所提供就业岗位数与毕业生就业人数相当。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要与吸纳毕业生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广泛联系,定期走访,加强沟通,形成相对固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反馈意见,提供分析报告。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活动。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努力使毕业生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念。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保证师资和课时。师资由学院负责安排,以党团干部为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组织力量,专题研究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建设好就业信息网站。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利用好就业信息网,发挥网络优势,为学生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高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要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用人单位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信息。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定期统计各学院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实现全校用人单位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及时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报直接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以便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就业管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是衡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提高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条 学校把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实际就业率为截止每年7月1日每个专业实际落实单位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与应就业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的比率;一次就业率以教育厅公布的计算方法为准。学校每年10月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各学院的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减少毕业生随意或盲动违约情况出现,降低违约率,提高诚信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延长期就业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篇3: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活动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受学校委托,由z大学团委(学工处)管辖的学生服务中心二楼南侧的学生活动中心;

  第三条 活动中心用于我校学生学术交流及文化娱乐活动,面向我校各学院、学生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或学生等开放;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组织须至少提前3天向校团委提交申请表(可在校团委网站:zz下载,一式两份),申请活动时长不得超过3小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表格,保证活动内容合法守规,并加盖公章。经批准,交纳200元押金后,方可使用,活动结束后,如工作人员清点财物无异常、损坏,将全额返还押金;

  第六条 申请单位如需熟悉场地和检查设备,应提前一天与活动中心管理人员联系。调试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下午4点至5点),人数为1人,时长不超过半小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活动举办前方可进行会场布置。器材移动须服从管理人员统一安排,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

  第八条 活动中心内不得使用双面胶粘贴物品,不得将液体倒在地板和地胶上。如造成损坏,视其破坏程度按物品原价的1-2倍赔偿;

  第九条 活动中心所有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发现违规行为,第一次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生则视具体情况处以50元至200元不等之处罚;

  第十条 申请单位实际举办活动须与申请的内容相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若有不符现象,管理人员有权立即终止活动,并给予50元至200元不等的处罚,并取消该单位本学期活动中心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必须做好活动中心的清洁卫生工作,恢复其使用前原貌,门、窗全部关好,如果发现未达到要求,禁止此部门在本学期再次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活动时间如超出其申请时间,应及时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本中心所有器材未经允许一律不外借。经批准同意借出后,须保障设备的安全与完好。使用结束后应立即归还,经工作人员检查无误方可入库。如遇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使用活动中心的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本中心。必须防止骚乱、斗殴等事件的发生,保证活动中心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禁止在活动中心内吸烟,饮酒,使用明火。一经发现,处以肇事者50元至200元不等的处罚,并取消该单位本学期活动中心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 自填写申请表开始,一个星期有效,过期作废.并且每个学院和学生组织一个星期只能申请使用一次(如遇特殊活动可适当多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以上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学工处)所有。

篇4: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安全消防预警管理办法

  校区学生活动中心安全消防预警管理办法

  总则 为了保障学生活动中心的消防安全,保障学校的财产及学生安全,为在学生活动中心工作、生活、娱乐的广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严禁在活动中心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物品进入活动中心;

  第三条 在没有获得工作人员的许可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活动中心音响、灯光设备;

  第四条 各种消防应急措施及电路设施须每周检查一次,在活动举办之前应检查无误后方可开展活动,防患于未然;

  第五条 出现火警时,工作人员须马上通知在场所有人员务必保持镇静,及时做好疏通工作,打开安全出口,疏导在场的所有人按秩序安全离开,同时并报警;

  第六条 工作人员须立即关掉音响、灯光的电源,迅速打开消防栓及灭火器做好灭火工作;

  第七条 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实施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学工处)所有。

篇5: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程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程管理办法

  一、目的与意义

  校选课(又称公共选修课)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增强学生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为了提高校选课的质量,使我院校选课逐步形成学科交叉、功能互补的系列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二、开课对象

  本校二、三年级的在校学生。

  三、管理单位

  校选课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

  四、课程设置及开课条件

  1. 校选课必须符合我院教育教学培养目标,所开课程必属人文社会科学类、经济管理系、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文化素质修养课程,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院鼓励教师开设新的校选课课程,丰富校选课课程体系。

  2. 校选课暂定每门课程1-2学分,按每学分15学时计算;学院提倡开设短学时校选课。

  3.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特殊课程可适当放宽),鼓励高级职称教师开设校选课。拟开课教师按照开课条件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附件1),经系(部)或处室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将该课程纳入校选课课程体系进行管理。

  4.所开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由开课者编写)、相应的教材、讲义或讲稿(由开课者编写)。

  5.各系(部)或处室应为教师开设校选课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校选课的有关规定

  1.校选课学分要求: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我院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4学分的校选课。

  2.选修时间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原则上第五学期结束前应完成修读任务。

  3.学生选课时要合理安排选修课程门数(每学期报选一门为宜,至多不超过两门)。

  4.学院鼓励学生均衡选课,尤其注意选修学科交叉的课程,以完善知识结构。

  5、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如列入“校选课”,则仅面向其它专业学生开设。

  6.学生在同一上课时间只允许选听一门课程;原则上选修课时间安排在星期五下午,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晚上开课。

  7.校选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一般不开课。

  六、选课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3周由教务处根据教师申报情况和学院教学实际需要确定下学期开设的校选课课程及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校选课简介和教师简介情况(附件2)。

  2. 每学期结束前2周由系组织学生选课,各系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3. 每学期结束前1周由教务处公布选课结果,制作校选课学生花名册;向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下发授课通知,有关教学单位接到授课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认真备课。

  七、教学管理

  1.校选课课程的开课时间按学院排课规则执行。

  2.校选课的任课教师应与课表安排的保持一致,未经教务处批准,一般不允许中途更换教师。

  3. 校选课任课教师如因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需调、停课的,应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调课审批表》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4. 校选课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之中。

  5. 校选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将教学大纲、教案或讲义、课表、点名表、试卷、成绩单等相关教学资料送交教务处存档。

  6. 校选课的日常教学检查由教务处和相关系部负责。

  八、考核与成绩评定

  1.校选课提倡对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与锻炼,任课教师可根据所开课程的学科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在《z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中注明,经教务处同意后在选课时正式向学生公布。

  2.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组织进行,一般于该课程结束后进行;考核要严格执行我院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

  3.学生应珍惜教育资源,认真学习,对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成绩以零分记。

  4.凡选课学生缺勤达1/3以上(含1/3)学时者,或不完成作业者,或同一上课时间报听一门以上课程者,一经认定,本门课成绩以零分记。

  九、教材的选用与管理

  校选课所用教材均由学生自愿购买,凡愿购买教材的学生以班为单位统计人数报教务处统一订购;如使用自编讲义,须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

  十、工作量计算及酬金发放

  校选课工作量由教务处进行计算,课时酬金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

  十一、其他

  1.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z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1

  z职业技术学院校选课开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