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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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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简介

  职业学院简介

  z职业学院是经z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是一所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职业院校。z职业学院坐落在现代商贸物流城、历史文化名城、国家园林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全国文明城市--z省z市。学院绿树成荫,环境优雅,景色宜人,文化氛围浓郁。学院占地511亩,校舍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其中教学用建筑面积7万多平方米,宿舍4.7万多平方米。学院图书馆现有藏书20余万册,电子图书30多万册,仪器设备总值9500多万元,新建7000平方米实训车间4个已投入使用,拥有先进的多媒体教室、视听阅览室、多功能语音室、网络直播课堂、经贸类实训室、财务会计类实训室、建筑类实训室、机械类实训室、艺术传媒类实训室、ERP实验室等现代化教学设施,教学用计算机1600余台,各类专业机房22个,400米的标准塑胶跑道、足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体育设施,教学与生活设施比较完善齐备,校园文化丰富多彩,是莘莘学子求知成才的理想园地。

  学院拥有一支以国家级省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为骨干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教职工529人,其中专兼职教师435人,副高以上职称139人,硕士研究生以上教师107人,双师型教师158人。享有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人,省市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6人,省市级“三八”红旗手3人,获得振兴沂蒙劳动奖章2人。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设有工程系、建筑工程系、文法系、经贸系、基础部、中专部、思政部7个教学机构,图书馆、教育技术中心、实习实训中心3个教辅机构,培训处、开放教育中心、奥鹏教育中心3个培训机构。开设普通高职、五年制大专、三年制普通中专、职业中专,一年制高中中专等多形式的职业教育。目前学院开设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工程管理、机械制造与自动化、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控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焊接技术及自动化、设备安装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物流管理、国际商务、会计电算化、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旅游管理、电脑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加工、环境艺术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等22个高职专业和会计电算化、物流服务与管理,市场营销、建筑工程施工等16个中职专业。其中,会计电算化是省级特色专业;会计电算化、工程造价是中央财政重点扶持专业;会计电算化、工程造价和学前教育是市级重点专业。学院还承担全市计算机等级考核、英语等级考核、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银行业资格考试、珠算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培训考试工作。

  学院秉承“厚德强技、知行合一”的办学理念,贯彻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育人思想,办学特色鲜明,以市场需求和毕业生就业为指导,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目标,注重专业理论教学的同时,突出学生动手实践能力的培养。学院实施“专业加特长”、“学历加技能”的人才培养模式,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大力实施“订单教育”,现已建立了财务会计、建筑工程、商贸物流、计算机信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旅游与酒店管理等六大类就业实习实训基地,与z鲁信物流集团、z临工集团、鲁南制药等近百家大型企业建立了人才培养合作关系,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城市的近百家大中型企业建立了长期的毕业生就业协作关系。

  为加强校企深度合作,提高学生动手操作能力,2xxxx年与z晨始建工集团合作,创办z职业学院沂南校区。这种合作是“厂中有校,校中有厂”的重要尝试,是专业带动产业、产业促进专业的有效形式,是校企双方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实践,是实现学校、企业双方利益共享的一种先进的办学模式,是携手共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发展、实现双赢的有效平台。学院立足z,面向全国,为学生的成人、成才搭建职业教育平台。学院将以一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专业课程、教育管理,打造z一流的职业教育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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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训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师资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给学院发展提供合格的师资保证,根据教育部教高[2xxxx]16号文件《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100%,特别是要满足精品专业的建设以及新办专业对师资的要求,特制定以下培训管理规定。

  一、培训原则

  1、以学院精品专业建设、开设新专业、急需补缺的师资、扩充现有专业的专业方向所需的师资培训为主;

  2、按照国家有关培训计划分步实施;

  3、全体教师都必须参加培训。

  二、培训形式

  利用假期让教师到对口支援的高职学院、工厂、企业、教学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能的培训。

  三、管理与考核

  1、教师培训工作由院系两级负责。各系部应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制定本系部教师培训计划,并于每学期末将《培训计划表》交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后,报学院审批,学院根据各系部计划统筹安排教师培训工作;

  2、教师在培训期间,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培训内容、时间及形式。确有需要的,应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须经所在教研室和学院同意。教师无故中断进修、考核不合格、未完成学业或学院规定的任务,由本人承担培训的一切费用;

  3、教师培训结束后,将签署培训单位意见及盖章的《培训登记表》交系部,各系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培训教师进行专业技能的考核,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将此表交教务处。同时上交有关学籍材料、进修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总结报告等培训材料交教务处。参加培训的教师要就本次培训内容召开教学研讨活动,给相关专业的师生作一场专题报告。

  四、培训经费

  由学院安排的培训,完成培训任务并经考核合格的教师,可根据实际发生数额按规定报销培训费及旅差费。教材费的报销,则需先在学院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培训教材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给予必要的处理:

  1、培训期间违反学院纪律和有关部门规定,影响恶劣的,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2、在培训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未经学院同意,中途停止培训,不能完成培训任务者,学院不报销任何费用;

  3、培训成绩经考核为“不合格”或应该获得而没有获得培训证书者,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篇3: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岗前培训规定

  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是确保新教师能够尽快地掌握教学理论和教育教学方法、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责的重要措施,是教师培训进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岗前培训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岗前培训的对象

  岗前培训的对象:新进我院从事教育工作而未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专任教师。

  二、岗前培训的类别和教学内容

  岗前培训分两个层次:一是省教育厅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二是学院组织的新教师上岗前培训。

  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的内容:按照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的规定,主要学习《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大学教学理论与方法》等四门课程。岗前培训由省高校教师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结束后实行命题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教育厅发给合格证书。岗前培训的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我院进行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的依据。考试成绩不合格者须参加第二年的培训、考试。

  学院组织的新教师上岗前培训安排在每年暑假或开学后进行,培训时间为一周。培训工作由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联合组织实施。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院的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教学各环节的要求等方面的教育。

  三、政治思想素质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关心学生。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活动,自觉接受教育,提高思想觉悟,服从组织分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敬老教师,团结青年教师。

  3、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现代教育技术,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献身精神,有理想,守纪律,懂礼貌,讲文明。

  四、业务素质要求

  1、教师在接受了岗前培训上岗后能胜任专任教师或辅导员工作,独立完成教学、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2、青年教师应能熟练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

  3、青年教师必须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原则上应达到国家普通话等级测试的二级乙等或以上  五、管理办法

  1、教师参加培训,必须遵守考勤、考试等规章制度,不迟到、不缺席,遵守课堂纪律、考场纪律。

  2、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未参加岗前培训、或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的教师不能办理高校教师资格证。

  以上工作由学院人事处具体负责,由青年教师所在部门协助实施。

篇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成立和参加学生团体的权利,维护学生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学院的科学、人文氛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团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团体是我院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和自身实际需要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经学院审查同意,并依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各级学生党团组织;

  (二)按照学生会章程组成的学生会组织;

  (三)班级组织。

  第四条 学院提倡、鼓励、引导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院为学生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团体必须履行申报、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参加学生团体按团体章程的要求履行入会手续,并服从该团体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三)不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的“学生团体”;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自身的学业完成。

  第六条 院团委和各系部团总支是学生团体的管理部门。学生团体必须在院团委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和注册,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团体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章 学生团体的成立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须达到20人以上;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活动性质、成员分布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四)学生团体应有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高、思想作风正并精通学生团体业务的指导老师。

  第八条 全院性的学生团体或者跨系部的学生团体,由院团委负责登记和管理;系部级的学生团体,由所在系部团总支提出意见,报院团委登记,系部团总支负责管理。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团体,发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拟成立的学生团体的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三)会员名单及人数情况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学生证;

  (五)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的证明。

  第十条 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文件后15日内,对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进行全面审查、公示,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意见,并上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团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

  (二)学院或者该系部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院团委为该学生团体进行登记之日为该学生团体成立时间,并由院团委建立档案,发给《学生团体登记证书》。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被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学生团体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学生团体会员证由院团委统一制作,任何学生团体不得自行制作会员证。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学生团体自登记之日起每学期前两周内到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开展纳新工作,纳新后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团委领导的学生团体联合会。学生团体联合会是全院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各学生团体工作的统筹协调。联合会秘书长由院团委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本院学生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团体联谊,开展联合活动。

  任何学生团体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入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赠与等其他方式获得,但不得强制性收取会员会费。

  学生团体的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团体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党委学生工作部、院团委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批准;

  (二)选用稿件全部交院团委审核后交付印制;

  (三)刊物印制完毕后,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散发。

  学生团体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院团委指导大型学生团体活动的开展,对学生团体实施定期检查,对学生团体违反本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期开学两周内,学生团体应上交工作计划,并按院团委批准意见在该学期内付诸行动。

  第二十二条 超出计划的活动,学生团体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由院团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会员及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团体会员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任何一个团体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

  (二)了解所在学生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对学生团体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向学院反映问题和情况;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按照章程担任学生团体职务。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团体会员的义务有:

  (一)积极参加学生团体的各项活动;

  (二)接受学生团体的定期注册;

  (三)不得违背本团体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和主要干部应由学生团体会员根据团体章程规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产生,经院团委考察后确认。学生团体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学生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读;

  (二)具备所在学生团体的相应特长,热心工作,乐于服务;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学生中有一定威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团体被宣布解散或注销的主要责任人;

  (三)综合测评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团体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院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团体、主要干部以及学生团体会员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学生团体、干部及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生团体的变更登记和解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应当报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自行解散,也可以集体决议自行解散。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强制解散,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生团体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不接受院团委的管理指导;背离学生团体活动宗旨,利用学生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或不健康的活动;

  (三)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四)学生团体会员连续两学期不足要求的人数的;

  (五)学生团体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六)财务状况混乱,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开展活动违反校规校纪或出现其它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条 自动解散、自行解散和被强制解散的学生团体都应当理清财务状况,由院团委审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团体变更、解散应办理相应登记,并以公告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宣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内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xxxx年9月1日起执行。

篇5: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支持和鼓励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在校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章 校园秩序

  第一节 校园秩序维护

  第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应当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不得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

  第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条 学生出入学校校门应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支持和配合门卫人员履行职责,主动出示证件和接受门卫检查。

  第二节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努力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抢占床位。违反者,除限期搬出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宿舍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按规定统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晚归学生进入宿舍,须向宿舍管理人员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情况,经确认是该宿舍学生时,方可进入。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强行出入学生宿舍。对携带物品出入宿舍的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询问。

  第十二条 凡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许可,并由宿舍管理人员陪同。禁止男女生互串寝室。来访人员,须经宿舍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由被访学生陪同方可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财物和公用设施,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不得点蜡烛和使用煤油炉、酒精炉等燃器具,以免发生火灾;坚持寝室清洁卫生轮流打扫制度,保持室内外整洁;不得开展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娱乐活动;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种设施和墙壁上乱刻乱画;不得用脚登踢门窗、墙壁;不得改变宿舍的各种设施结构;违反者,学校将按规定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节 教室管理

  第十四条 教室是教师授课、学生上课和学习的主要场所。学生应自觉遵守教室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管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影响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惜和保护教室内的一切设备、设施,不得翻越门窗进入教室;不得损坏照明灯具、空调、吊扇、多媒体等电器设施和门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刻乱画。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教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不得在教室内吵闹喧哗;不得在教室内就餐。

  第十七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学校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节 公共场所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校园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服从管理,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保护校园环境。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损坏、攀摘花木或在树上乱刻乱画;不得随意搬动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电力线路、通讯电缆、供水供气管道、公共卫生设施和消防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损坏校园内的宣传橱窗、宣传栏、板报、报架等宣传设施,不得在上面乱贴、乱抹、乱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图书馆、阅览室、影剧院、会场、食堂、澡堂等公共学习、生活、娱乐场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学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直至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团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从事与本团体宗旨无关的活动。

  学生团体由学校团委归口统一管理。各学生团体在开展活动中,既要围绕本团体的宗旨、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又要配合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学生会的中心工作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开展活动,须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团体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审核,报党委办公室批准,接受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监督、管理。

  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学校审核,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严禁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节 社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通过学生群团组织、意见箱、电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听取学生意见,改进学校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经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的*、***、*活动为非法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三十二条 崇尚科学,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者,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勤工助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收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商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支持、配合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应树立劳动观念,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节假日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z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xxxx年9月1日起实施。